“裸官”“原則上不得擔任正職”的疑問
頑石
近日,廣東省委召開了十屆十一次全會,大會提交《中共廣東省委關于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討論稿)》供委員們討論。該《決定》提出了若干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措施,其中有這樣別具創意的一條:“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
頑石一向反應比較遲鈍,就這幾十個字翻來覆去看了好多遍,仍然有很多疑問。無奈之下,只好將這些疑問說出來,求教于各路朋友。
疑問一:“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官,是不是老百姓說的所謂“裸官”?“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是官場術語,俗稱“官腔”,而“裸官”是民間說法,即“民聲”,由于現階段“民聲”和“官腔”常常驢唇不對馬嘴,故有此一問。
疑問二:“均已移居國(境)外”作何理解?是不是官員的眾多配偶、子女中只要有1人沒有“移居國(境)外”就不受該條文限制,可以繼續擔任正職?
疑問三:“不得擔任正職”就意味著可以出任副職,比如,不能擔任局長,擔任副市長就沒有問題;不能當市長,當副省長就不受限制。不知道我的這種理解對還是不對?
疑問四:“重要敏感的領導職務”,何為“重要”?何為“敏感”?誰來界定?哪里可以找到相關規定?革命只有分工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黨的干部都是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人民幣服務)的,難道還有不重要的黨政領導職務嗎?
疑問五:“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中的“原則上”到底是什么原則?“原則上不得擔任”和“實際上可以擔任”有什么區別?
疑問六:官員擔任正職之后,再將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該怎么辦?
疑問七:該規定是不是在暗示,官場已經充斥了“裸官”,要想找幾個不是“裸官”的官已經相當困難了,只能退而求其次,盡量少些讓“裸官”擔任正職,以免太過招搖?
疑問八:“官員的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一定伴有大量的財產轉移(稍微有點頭腦的人都知道),而這樣的官員除了不太適宜“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職務”之外,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決定》已經默認了他們的巨額財產轉移合法,一旦轉移到國(境)外,就不用再追究財產的來歷?
疑問九:《決定》只是規定“裸官”“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如果“裸官”擔任副職并積極幫助配偶、子女移居的那個國家辦事效力,是不是就不違反這個規定?
疑問十:網上有人胡說什么“中國現在是美國人的家屬在當官并掌控了各個、各級部門”,到底真假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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