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大火案牽出工程腐敗 新址辦主任貪污受賄422萬
本報訊(記者邱偉)央視大火案首犯、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因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后,又被查出在央視新臺址建設期間貪污322萬余元,索賄100萬元,被檢察機關再次提起公訴。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徐威貪污、受賄罪名成立,與前罪判處的7年有期徒刑并罰,決定對徐威執行有期徒刑20年。
大火案審結徐威再被追罪
去年7月,央視大火案終審落槌,21名被告人均被法院認定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然而,徐威在宣判后并未如其他被告人一樣由看守所轉入監獄服刑,而是在不久之后被北京市反貪部門轉入一所部隊看守所羈押。
據記者了解,在央視大火案偵辦過程中,徐威在央視新址建設期間涉及的經濟問題就已初露端倪,相關工程腐敗問題也一度成為媒體猜測的案件走向。但有關方面沒有影響央視大火案的審判進度,而是等到央視大火案審判全部終結后,由反貪部門對徐威的經濟問題另案展開偵查。
現年52歲的徐威是北京人,大學文化,供職央視近20年,長期擔任技術人員,2000年12月起任技術管理辦主任。2001年3月,央視新臺址建設工程辦公室成立,副臺長李曉明任法定代表人,央視副總工程師、技術管理辦公室主任徐威任央視新址辦主任,全權負責這個上百億元工程的報批與建設。
貪322萬用于購房和親友出國旅游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間,徐威利用擔任央視新臺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使用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資金注冊成立北京大新恒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廣告有限公司(后變更名稱為北京中天新藝廣告有限公司),并侵吞北京大新恒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廣告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新藝廣告有限公司公款共計人民幣322.748萬元,用于購買商品房、親友旅游和出國機票等費用。
央視大火案中,具體操辦購買煙花事宜的就是北京大新恒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沙鵬,沙鵬曾于2004年至2006年在徐威手下擔任央視新址辦物資部業務主管,后離職,成為北京大新恒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大新恒太主要為央視新址建設提供電腦設備、軟件、系統設計、系統集成等。
徐威連續幾年在元宵節之夜于央視新址燃放煙花,均是“欽點”沙鵬操辦,而沙鵬也從徐威那里得到動輒幾千萬元的大項目。為博徐威的滿意,沙鵬于2009年燃放時首次加入了禮花彈,并在燃放效果上一再加碼,最終引發元宵夜大火。
徐威被抓后對沙鵬及大新恒太公司的情況似乎在有意回避,如今其中的利益鏈條通過審判終于得以揭示。央視大火案的發生,與相關貪腐行為不無關系。
身兼多職向施工單位索賄百萬
徐威的職務犯罪與其一人擔任多個重要職位,又缺乏有效監督有關。此案涉及的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是由央視與北京國金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共同創辦,對央視新址建設實行公司化運作,即由央視新址辦將工程委托給央視國金,后者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并按照建設項目工期和設計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直至項目竣工驗收后交還央視。
如此設計,是為了防止工程招標中的腐敗行為和對工程建設的專業化管理,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央視新址辦與央視國金難分彼此。新址辦許多人在央視國金兼有職務,徐威則集新址辦主任、央視國金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于一身,他有權將建設資金打入央視國金賬戶,后者可以管理費等名義支配,外人無權過問,這使得防范工程腐敗的制度設計大打折扣。
徐威也正是利用其央視新址辦主任兼央視國金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身份受賄斂財,甚至直接向央視新臺址的施工單位索賄。法院查明的徐威受賄罪事實顯示,2008年8月間,徐威利用職務便利,向央視新址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深圳市洪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人民幣100萬元。
徐威受審認罪尚未上訴
今年11月,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徐威再一次提起公訴,指控其犯貪污罪、受賄罪。對于指控,徐威表示認罪。在案發后,徐威的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經徐威的辯護律師申請,法院決定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審理。
庭審中,徐威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律師提出,徐威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涉案贓款全部追繳在案,希望法庭對徐威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威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索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對徐威所犯貪污罪、受賄罪應予并罰。徐威系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認為,鑒于徐威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故對徐威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6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8萬元。
按照法律規定,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要把前后兩個判決所處刑罰依法并罰,前罪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后一次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因此,法院又將本次判決處罰與徐威危險物品肇事罪判決所判處的有期徒刑7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8萬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依據《刑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決定執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
法院同時判決了徐威在案凍結、扣押的錢款,其中人民幣322.748萬元發還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作為徐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8萬元作為沒收財產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徐威尚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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