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是費時兩年,國資委終于拿出了央企領導人的任免新規,即《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該新規最吸引公眾眼球的內容是: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既然是“新規”,就說明此前并非是如此。感謝國資委公布“新規”,讓公眾終于都知道了:原來在此之前,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事后還可以繼續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這種“可以”,絕不僅僅只是理論上的可能性,而必定是在現實中經常發生。否則,就用不著國資委的大老爺們,耗時兩年弄個“新規”明令禁止了。
由此可見,中國的央企各級領導人有多么幸福,貪污腐化在中國有多么安全!捅出再大的婁子,哪怕判刑了,不旋踵即可繼續“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怪不得央企各級領導貪污腐敗前赴后繼,樂此不疲。
管理部門對被判刑的央企領導人如此愛才不舍,不嫌棄他們前科累累,當然不是因為人才難得——現在國企的人才不是太少,而是太多,每個位子不知有多少雙眼睛在盯著,多少雙手在伸著!管理部門“專寵”被判刑官員的理由惟有三條:一,該貪官上面有人,大難臨頭時雖不得不暫時舍棄,事過境遷后自己人當然還是要撈。二,該貪官本來就只是“頂包”,幫助更大的貪官脫身。此舉看似損己利人,其實絕對是利人又利己——只有上級保住了,自己才能最終落個好。這樣的好同志,既有功勞又有苦勞,當然絕不能虧待。三,該同志的嘴巴很嚴,自己出事后,沒有因為貪圖“立功減罰”,把其他的同案犯或其他案件供出來——那樣做,可能不但減不了罰,反而會被人往死里整。只有像現在這樣,你仗義,別人也不能太不夠意思,事后的搭救,安排出路、去處,自然是題中應有之義。
現在國資委憋了兩年,在重重的壓力和反彈下,終于弄出個“新規”,把被判刑的央企領導人再任央企領導的路,在明面上堵住了。從此以后,特殊利益共同體再要酬庸“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的情份、忠誠和義氣,只有把他們弄到政府機關去任職了——不要以為這不可能,按照此共同體的能量和慣例,只要是沒有具體明文禁止的,哪怕再荒誕不經的事,他們都能辦成功。這國資委“新規”不是只禁止被判刑的央企領導人再任央企領導嗎?并沒有禁止他們轉任政府領導人呵。不知道政府方面有沒有出臺禁止被判刑的政府官員再任政府官員的?即或有,那禁的也只是政府官員,而不是央企領導人。人家可是當慣了領導的,既然要酬庸,當然不能讓他們就此休閑退休,僅僅是當個富家翁。不然的話,“優秀人才”又怎么會像蒼蠅逐臭一樣,排著隊往特殊利益共同體的褲襠里面鉆呢?
總而言之,在中國開展貪腐大業,既高效又安全。磨蹭兩年后,國資委被迫出“新規”關閉了西門,卻又悄悄留下了東門、北門和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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