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鳳凰網看到一篇文章,稱小靈通退市對電信運營商是不可抗力,我認為值得商榷。據百度上對不可抗力的解釋是: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三要素缺一不可,比如說山洪暴發不能通信,但可以通過Email傳遞信息,就不能以不可抗力為抗辯事由。 最常見的有社會因素,戰爭,自然災害等等。
從解釋看,顯然難以根據這樣的解釋來解釋工信部的通知,相反,工信部這樣的做法涉及違反企業法規定的企業自主權、消法的自主選擇權及合同法的諸多條款。
有人稱“小靈通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產物,當初中國電信沒有拿到移動牌照,為了彌補這個競爭劣勢,引進了小靈通技術。現在電信已具有移動牌照,小靈通的消失已經成為必然。” 只能說明歷史原因,只是電信運營商方面的說法,并不能說工信部的做法存在合法性。因為是當時的中國電信為爭取用戶打擦邊球,而不是消費者,當電信已取得移動牌照,小靈通的利潤開始減薄,就將消費者踢到一邊,過河拆橋是沒有社會道德,也是不合法的,為了電信企業掙得更大的利益,工信部采取犧牲消費者合同法保障的權利與自由消費選擇權是違法的,也忽視了企業法的存在。作為行政部門采取的態度是不公正的,罔顧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有人稱“作為一項備受爭議的業務,小靈通自1997年開通后一直被部分業內人士指責為‘違規業務’,占據了國家沒有正式分配的1880-1920MHz頻段。”同樣沒有道理,因為當時中國有無線電管理條例,是受法律規范的,如果屬于違規業務,擁有曾一億的用戶群,竟然沒有人管,讓其違規存在十多年,豈不是中國最大的不作為嗎?諾此說成立,所謂當初劃給“小靈通”使用的頻段就不能成立了。照這種邏輯,也是因為工信部不作為造成的。據傳原信息產業部部長吳基傳曾向媒體表示,對小靈通的政策是“不鼓勵不干涉”,證明這種經營至少是工信部所默許的,這種表態應視作工信部對社會的承諾。
2009年2月,工信部發出通知,明確要求所有1900 -1920M Hz頻段無線接入系統應在2011年底前完成清頻退網工作,以確保不對1880 -1900M Hz頻段TD-SCDM A系統產生有害干擾。顯然同樣沒有道理,凡事總有先來后到,小靈通用戶在先,何來“產生有害干擾”之說?就象后蓋的房屋擁有人能起訴在前建造的房屋所有人侵害他的采光權嗎?小靈通憑什么要為TD-SCDM A系統讓路?難道在工信部的眼里,是小靈通用戶低人一等嗎?在工信部當初發出通知時,此時小靈通的用戶據稱在7000萬,世界上人口達7000萬以上的國家也就只十幾個,法國、英國、意大利的人口均沒有超過7000萬,可是工信部竟然沒有將這么大的用戶群放在眼里,更沒有想到采取合理合法的妥善措施對小靈通用戶合理補償,據稱在尚未退市之時,一些電信運營商為了讓小靈通用戶早日退出,早已悄悄減少小靈通的基站數量,已經在侵害用戶利益了,工信部是漠然的。
從小靈通發展歷程看,小靈通曾經給中國電信提供了很大的市場份額,中國電信也從中獲得很大利潤。由于小靈通輻射低,收費低廉,在城市,信號并不差,也獲得了用戶的青睞,本是一種雙贏的選擇,為了電信運營商獲得更大利益,工信部不惜采取行政手段的橫加干預,預定了只有犧牲小靈通用戶的不幸結果,但工信部有這個權力嗎?
中國的小靈通事件,是中國官方違法行政,只重視企業利潤而漠視窮苦百姓生活、只注重自己的權力而忽視百姓權利、行政善于用權而不善于用智用法用理的一個典型例子,所謂不可抗力的說法明顯是文過飾非,工信部處理小靈通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作為行政部門,在做出決定時應當同時考慮企業與消費者雙方的合法利益,即使小靈通需要退市,也應讓小靈通的用戶利益不受損失,可以讓TD-SCDM A的運營商這樣的利益獲得者等給予合理補償,這樣做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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