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原文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tsn.html
邁克•布羅吶:為何我參加《爭取轉基因標識知情權》大游行
(2011-10-03 16:22:56)
我參加具有獻身精神人士的游行,他們為爭取每一位美國消費者對他們購買的食品享有知情權從而有能力選擇購買的權利而斗爭。這就是《爭取轉基因標識知情權》大游行。對許多人而言,這是爭取從我們的星球上徹底清除轉基因生物的斗爭。對我而言,動機更較簡單:我希望人們在他們依然與能力“選擇”時購買食品時有選擇權。轉基因生物花粉能夠隨風飄揚傳播數百英里遠。除非轉基因作物種植過于遙遠,否則沒有任何巨大的“空氣過濾器”能夠阻止轉基因生物花粉的傳播與污染你不愿意它們污染的地方。孟山都這些創造轉基因作物的公司,故意讓轉基因作物像阿米巴變形蟲那樣傳播:轉基因作物花粉污染鄰居的農作物,它們再污染他們更遠處的鄰居的農作物,像鏈式反應沒有休止。
Why I Am Marching: To Label GMO’s While There is Still Time
為什么參加游行:要求在還有時間情況下對轉基因標識!
http://right2know.drbronner.com/category/day-2-oct-2nd/
By Mike Bronner on October 2, 2011
作者:邁克·布羅吶( 2011年10月2日)
我參加具有獻身精神人士的游行,他們為爭取每一位美國消費者對他們購買的食品享有知情權從而有能力選擇購買的權利而斗爭。這就是《爭取轉基因標識知情權》大游行。對許多人而言,這是爭取從我們的星球上徹底清除轉基因生物的斗爭。對我而言,動機更較簡單:我希望人們在他們依然與能力“選擇”購買食品時有選擇權。
這就是為何我在一年中最繁忙的時間依然擠出時間參加我一生來頭一次參加的游行。
世界并非太多事情處于與某個時間點前賽跑的狀況,即如果我們不知道現在應當如何行動的話,過了某種臨界點以后就再也無法將“妖怪”再放回到“瓶”中去。
現在,轉基因農業已經幾乎無處不在,盡管有機界人士不喜歡承認這一點,轉基因生物污染已經在保護的最好有機作物中顯現。轉基因生物花粉能夠隨風飄揚傳播數百英里遠。除非轉基因作物種植過于遙遠,否則沒有任何巨大的“空氣過濾器”能夠阻止轉基因生物花粉的傳播與污染你不愿意它們污染的地方。
我不是使用過于夸大的言辭表達我強調的一點,但是轉基因作物確實如同阿米巴變形蟲那樣傳播:轉基因作物花粉污染鄰居的農作物,它們再污染他們更遠處的鄰居的農作物,像鏈式反應沒有休止。
依照我的看法,創造了我們星球上絕大部分轉基因作物的公司(例如孟山都),在進行一場時間賭局,保持低調一直到它們的轉基因作物滲透進入全美國的食品供應鏈。在他們哼哼哈哈竭力阻擾就法規與公眾進行任何認真對話的同時,時間在繼續,轉基因生物的種植在擴大、繼續擴大。
如果轉基因生物嚴格控制在它們種植的試驗田,那么我對它們的感覺,就如同我對氫化食用油那樣,即,如果某些人士喜歡食用它們,沒有問題,但是別故意讓它們進入我的體內。
關鍵性的區別在于Oreo公司與他們氫化的壓縮奶油罐在貨架上可以與我們喜愛的有益健康的Bear Naked granola(由圣地亞戈當地烘烤房生產)和平共處,任何人不擔心氫化的壓縮奶油罐會污染同一貨架上有益健康的點心。
轉基因生物就不是這樣:盡管沒有明顯的方法顯示它們的區別,我在當地農產品市場購買的有機水果與蔬菜,將遲早受到附近轉基因作物的污染,使它們也含有轉基因的成分,無論你喜歡不喜歡均如此。
這有點像餐廳中過去設置的“抽煙區”一樣:餐廳中的“非抽煙區”的作用就像在游泳池里設置一個“不準尿尿區域”的作用一個樣!在更大的規模上(例如整個北美洲),轉基因種植限制區的作用完全相同。
這就是為什么現在就必須采取行動。我要求了解我打算購買的食品中哪些含有轉基因成分,以便我可以做出正確的購買決定。我也希望其他人,在他們還能夠選擇時,有同樣的知情權。
我不愿意等到太遲了才這樣做。
這就是我參加這次游行的主要原因。與我具有同樣感覺同樣目的但是或許有不同的理由的人士一起游行是一件令人激動的事情。我期望與大家在游行的過程中展開討論,回來后再與大家分享我的印象。
向大家致意
Michael Bronner,Vice-President,Dr. Bronner’s Magic Soaps
邁克·布羅吶,副總裁,布羅吶博士的魔術肥皂公司(Dr. Bronner’s Magic Soap)
第二篇原文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tst.html
黃大昉“以轉基因技術為核心生物技術”欺騙誤導人大常委會
(2011-10-03 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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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昉(“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所研究員) 2010年06月25日給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農業轉基因技術和安全管理》宣揚”以轉基因技術為核心的生物技術迅速興起,成為引領農業發展的新引擎,掀起了包括轉基因育種在內的一場新的農業科技革命。” 中國多項法規、世界糧農組織(FAO)以及中國簽署了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對生物技術的定義,證明“轉基因技術”根本不是“生物技術”的“核心”!宣揚“以轉基因技術為核心的生物技術”是惡意欺騙、誤導,企圖讓人大常委會誤認為黃大昉、張啟發們造假、欺騙、作偽證的“轉基因技術”、“轉基因育種技術”是“生物技術”的“核心”,是“生物技術”中“最先進的、最主要的、最有綜合優勢的部分”,以便黃大昉、張啟發們繼續像安徒生童話“皇帝的新衣”中的兩位“海歸”“裁縫”那樣,以造假、欺騙、作偽證之外繼續騙取“納稅人”的錢財外,不做任何正經事!
黃大昉“以轉基因技術為核心生物技術”欺騙、誤導人大常委會
-- 禁止抗草甘膦轉基因作物原料進口、開發、種植、銷售理由之96
陳一文([email protected])
(80年代兩屆全國青聯委員)
《新浪網》“陳一文顧問博客”轉載:http://blog.sina.com.cn/cheniwan
《陳一文顧問網站》:http://sea3000.net/cheniwan
黃大昉“以轉基因技術為核心的生物技術”欺騙誤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事實
黃大昉(“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所研究員)2010年06月25日給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農業轉基因技術和安全管理》宣揚:
http://world.people.com.cn/GB/41217/11975156.html
以轉基因技術為核心的生物技術迅速興起,成為引領農業發展的新引擎,掀起了包括轉基因育種在內的一場新的農業科技革命。
“轉基因技術”根本不是“生物技術”的“核心”,何來“以轉基因技術為核心的生物技術”?
我們引用中國多項法規、世界糧農組織(FAO)以及中國簽署了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對生物技術的定義,證明“轉基因技術”根本不是“生物技術”的“核心”!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93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
1993年12月2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7號令發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與“第六條”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載體系統的重組DNA技術,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學方法把異源DNA直接導入有機體的技術。但不包括下列遺傳操作:
(一)細胞融合技術,原生質體融合技術; (二)傳統雜交繁殖技術;
(三)誘變技術,體外受精技術,細胞培養或者胚胎培養技術。
“第二條”清楚說明與傳統育種技術以及“生物技術”中的(一)、(二)、(三)項技術,與“生物技術”中采用“利用載體系統的重組DNA技術,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學方法把異源DNA直接導入有機體的技術”的“基因工程”技術,具有實質性區別。
為此,“生物技術”諸多技術中只有“基因工程”必需受特別的《安全管理辦法》的管控,而“生物技術”中的(一)、(二)、(三)育種技術不需要受該《安全管理辦法》的管控。
農業部1996年《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
1996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7號令發布農業部《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農業生物。農業生物的范圍包括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植物、動物、植物用微生物、獸用微生物和水生動植物。下列生物不適用于本實施辦法:
一、僅通過下列方法得到的植物:
(一)由自然發生、人工選擇和雜交育種技術得到的植物;
(二)由化學或物理方法誘變得到的植物;
(三)通過器官、組織或細胞培養以及原生質體融合、染色體倍性操作得到的植物。
第二章 安全等級和安全性評價
第六條按照潛在危險程度,將基因工程工作分為四個安全等級:
安全等級Ⅰ,該類基因工程工作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尚不存在危險;
安全等級Ⅱ,…低度危險;安全等級Ⅲ,…中度危險;
安全等級Ⅳ,…具有高度危險。
“第三條”的提法基本沿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的提法,清楚說明與傳統育種技術以及“育種技術”中獲得(一)、(二)、(三)類植物的技術,與“生物技術”中采用“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農業生物”,具有實質性區別。
不僅如此,該行政實施條例“第六條”表明,“基因工程工作”具有極大潛在危險性,以至“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存在“中度危險”或“具有高度危險”,這是傳統農作物新品種培育技術不可以思議的“風險”!
如果“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農業生物”的技術,與傳統育種技術以及“育種技術”中獲得(一)、(二)、(三)類植物的技術不存在實質性區別,“基因工程工作”育種如何可能存在無法想像的“中度危險”以至“具有高度危險”?
因此,“生物技術”諸多技術中只有“基因工程技術”必需特別受到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管控,獲得(一)、(二)、(三)項“植物”的育種技術不需要受到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管控。
國務院第200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2001年5月9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
國務院第200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與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以及與農業部《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相比,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刪除了明確不需受《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管控的“生物技術”三類技術描述的內容,有利于轉基因利益集團將實則是“生物技術”中某個小分支部分的轉基因“包裝美化”為“生物技術”的全部。
但是,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最后一段話,依然強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確切存在,以至需要制定特別的規定來保證“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否則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就失去了意義。
農業部200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
2001年7月11日農業部通過,2002 年3月20日施行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全面審視農業部200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所有規定后,筆者發現,作為其依據的國務院200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提出的風險意識,在農業部2001年頒布2002年3月20日施行《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等三個《管理辦法》及其實施中連影子都沒有!
世界糧農組織(FAO)2000年的聲明以及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定義
世界糧農組織(FAO)2000年3月在日本“生物技術衍生食品政府間食品法典特設工作組”會議上公布的《糧農組織關于生物技術的聲明》特別強調:
http://www.fao.org/biotech/stat.asp?lang=zh
生物技術為可持續農業、漁業和林業發展以及為食品加工業提供強有力的手段。當生物技術與其它技術適當結合起來生產食物、農產品及服務時,能夠大大有助于滿足下一個千年不斷增加和日益城市化的人口的需要。
有范圍廣泛的各種“生物技術”,采用不同技術和方法。
《生物多樣性公約》對生物技術的定義是:
“利用生物系統、活生物體或者其衍生物為特定用途而生產或改變產品或過程的任何技術應用”。
廣義生物技術涉及農業和糧食生產中普遍采用的多種手段和技術。而狹義生物技術據認為僅指DNA新技術、分子生物和繁殖技術應用,涉及各種不同技術,如動植物基因操作和轉基因、DNA分類和克隆。
FAO的這個定義說明,“生物技術”不等同于“轉基因技術”,“轉基因技術”不是“生物技術”的全部,僅僅是其中一部分!
這充分證明,黃大昉(“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所研究員)2010年06月25日給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黃大昉:農業轉基因技術和安全管理》中宣揚“以轉基因技術為核心的生物技術”是惡意欺騙、誤導,企圖讓人大常委會誤認為黃大昉、張啟發們造假、欺騙、作偽證的“轉基因技術”、“轉基因育種技術”是“生物技術”的“核心”,是“生物技術”中“最先進的、最主要的、最有綜合優勢的部分”,以便黃大昉、張啟發們繼續像安徒生童話“皇帝的新衣”中的兩位“海歸”“裁縫”那樣,以造假、欺騙、作偽證之外繼續騙取“納稅人”的錢財外,不做任何正經事!
至于“轉基因技術”實則何物,將另文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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