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老革命張樹清老人到北京上訪,陪同照顧老人到北京的兒媳王秀梅被勞動教養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黑龍江省大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王秀梅做出勞動教養決定所依據法律是《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該規定的內容是這樣的:
“第十條 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只要具有正常的漢語閱讀理解能力,不需要專門的法律知識,就能看出來——公安部制定于1982年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該條規定的制定目的明顯是為了維護工廠、企業、學校的生產、生活、教學秩序,對那些有工作卻不務正業不遵守本單位的勞動紀律,無理取鬧,擾亂本單位的生產、工作、教學或生活秩序的人員進行的懲戒和強制教育措施。這條規定與群眾的合法上訪之間沒有任何關系,簡直是風牛馬不相及!況且王秀梅是個下崗工人,何來“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之說?
可見大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王秀梅做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是個違法的行政行為。
目前,地方政府用勞動教養措施來對付群眾上訪的現象十分普遍。用勞動教養措施來懲罰群眾上訪的現象說明勞動教養制度已經被嚴重濫用,已經完全背離了勞動教養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本來勞動教養制度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的一項先進的社會矯正制度,但時至今日,卻被嚴重濫用,成了倍受國內外批評的一項制度。
我國勞動教養制度產生于1957年,社會主義改造剛剛完成之時。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通過了《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成為我國勞動教養制度最早的也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中對勞動教養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做了清晰的說明——為了把游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為了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條關于勞動教養制度適用對象的規定,也能清楚地反映勞動教養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正如該規定第二條所述:“勞動教養,是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
勞動教養制度的宗旨說明了,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政權是真正的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權,社會主義國家人人平等,人人都是社會的主人,所有的人都給予生活出路,都給予安置就業的機會,即使是游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人也要經過教育改造給予安置就業(其實新中國社會主義政權對犯罪分子除了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外也是經過勞動改造后給予生活出路的)。這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才能做得到,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是不可想象的。可見,勞動教養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特有的一項制度,反映了社會制度尊重人權、平等、博愛的制度理念和新中國政權改造人,改造社會的雄心壯志和博大胸襟。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先進性。
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也完全繼承了1957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但時至今日,勞動教養措施卻被廣泛用于對付群眾上訪,被嚴重濫用,變相成為了一種幾乎接近于有期徒刑的刑罰措施。按照我國的法律體系,勞動教養措施是介于治安處罰和刑罰之間的一種行政措施,比治安處罰要嚴厲,但比刑罰要輕,因為,勞動教養措施適用對象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當勞動教養措施失去它教育改造和安置就業的雙重功能變成單純的制裁措施后,就使得勞動教養措施變成了比很多刑罰措施都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勞動教養制度處于極其尷尬的地位。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由于勞動教養的最低期限是一年,最高期限是3年,單從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界限這個角度講,勞動教養遠比管制和拘役刑罰嚴厲,甚至比短期有期徒刑也要嚴厲,有期徒刑最短期限可以是六個月。因此,一方面,被勞動教養者的行為都比較輕微,不構成犯罪,但得到的懲罰卻比很多犯罪行為受到的懲罰措施還要嚴厲。這就是勞動教養制度目前的困境和悖論所在,也是勞動教養制度招致人們普遍不滿,和備受批評的原因所在。這是勞動教養制度異化后的必然結果。如果不從根本上恢復勞動教養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勞動教養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合法性。
勞動教養制度的異化過程,也是新中國建國60年中制度和政策變遷的一個側影。要真正恢復勞動教養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保證勞動教養制度不被濫用,還需要從根本上復興社會主義制度。
但愿王秀梅被違法采取勞動教養措施這個事件,能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反思,但愿從王秀梅案件開始,我們的勞動教養制度不再繼續被濫用,但愿我們的勞動教養制度能恢復它本來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恢復它的先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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