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的許多法學精英有一個共同的思想基礎,那就是曹操的“寧可我負天下人,不使天下人負我”的極端自利的人生價值觀。他們高舉著所謂“普世價值”的人權大旗,企圖在法治領域徹底搗毀公民對他人對國家對社會的責任觀念。比如此番修訂刑事訴訟法,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所謂“沉默權”未能進入,他們又對我國的法治進程進行狠狠地的攻擊,甚至不惜用“公檢法均不同意”這樣的標題來聳人聽聞,以致有確實不明真相的網友發出了“刑事訴訟法是公檢法的私法嗎”這樣容易引起政府與公民對立情緒的質疑。
無論任何人,他既然要從這個社會群體中獲得權利,也就必須對這個社會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他成為嫌疑人的時候,他作為社會的一員,就必須保證
——如果是自己干的壞事,應當承認;
自己干了壞事已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沉默不說勢必再消耗大量的社會公共資源,相當于為逃避責任而繼續損害社會公益;
——如果不是自己干的事,應當說明。
不是自己干的更應當向辦案人員清楚說明,沉默不說也會對辦案人員的破案工作產生誤導式的消極影響,這同樣在損害社會公益。
而且我們還必須平心靜氣地思考這樣一個問題
公檢法減少破案障礙提高辦案效率最終為了誰?
顯然是為了整個社會——包括我們每個人。作案容易破案難,這是起碼的常識。破案需要的社會成本總是超過作案成本無數倍。如果每個被訊問的人能夠不沉默并且如實陳述,則破案的成本將會大大地下降,特別是某些只有作案者本人才能掌握的證據,在有了作案者的如實陳述之后,也才具有成功破案并且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的可能。假如賦予沉默權,差不多就讓破案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破滅,到時候受害的會是誰?必然是整個社會——包括我們每個人。
刑訊逼供是肯定要廢除而且要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的,因為這確實是野蠻地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權。但要是連辦案人員的盤問訊問都不配合,則又相當于公然宣告自己對社會公益沒有責任。世界上除了美國的“米蘭達”宣告之外,并沒有幾個國家賦予沉默權,說明這個所謂的“沉默權”并非什么所謂的“普世價值”,法學精英們靠忽悠來推銷自己極端自利的理念來危害中國社會,也注定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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