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太原迎澤分局對9.9事件中被抓的其中一名群眾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圖示
http://www.010110.org/upfile/article/2011/09/13215533393.jpg
2011年9月9日,山西熱愛毛主席的部分群眾在太原市迎澤公園藏經樓前,舉辦“山西人民隆重紀念偉大領袖毛主席”主題活動,深切紀念毛主席逝世35周年。
活動結束后,公安太原迎澤分局的大隊警察出現,抓走9名群眾。第二天,活動主持人李忠前往警局交涉,也被拘押,被處行政拘留7日。其余群眾釋放,但其中一人被處5日行政拘留(保外就醫(yī))。
公安太原迎澤分局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這次群眾“紀念毛主席”活動屬非法集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28條第2款第1項(即: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該事件的焦點就是“申請”二字,警方可能認為群眾沒有向其提出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
為此,筆者潛心研究了一番《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本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悼念逝者、祭祀祖宗是中國幾千年來形成的民間習俗,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開國領袖毛主席,凡是有良心的中國人,無不崇拜和敬仰。
在偉大領袖毛主席逝世35周年之際,群眾紀念毛主席本應就是“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怎么就非法了呢?
筆者代表人民群眾監(jiān)督網敦促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立即撤消對相關群眾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全局上下扎實開展“人民警察”人民屬性的學習,使全體人民警察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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