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賽家鑫案"的李昌奎案殺人案再審改判死緩為死刑(見附1)終于聽到了由法學專家口中說出的"不枉不縱有錯必究"這一中國大陸法系的司法理念之說"重出江湖"展現于世人視野...。
客觀講,我經歷了"只要實體公正程序合法與否關系不大"司法人員意識的階段到如今"程序正義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兩個階段。相對于前階段"關系不大"盛行年代參與訴訟代理案件中深感有些案件只要有枉與冤的質疑大多與程序違法有關,但又無奈,到了現如今"程序正義"卻又發現只要"程序正義"卻不顧判決結果依法是否公正的地步還是無奈的現狀,也許是校往必須過正的緣故吧...。
反觀前后兩階段的"無奈"可謂之從一個極端跳到另一極端的以往與現狀:深感真理向前邁進一步就是謬誤的真理性!因此那種不考慮國情而鼓吹"廢除死刑"的李昌奎殺人案"標桿"之說必遭大眾炮轟指向不僅限于云南高院的田成有,而且"溯及"了塵埃落定的藥家鑫案,具體表現就是藥慶衛告被害家屬公民代理人張顯侵其名譽權之訴的"蘭和現象"。就名譽權之訴而言,正如蘭和認為的和藥家鑫案沒有關系,但當涉及張顯侵權所構成的所謂"事實"卻怎么也無法回避大眾在互聯網上對藥家鑫案是是非非前因后果的網評,并不因為兩案刑丶民法律關系的不同而終止,如同一對戀人因某種原因未成婚而另嫁另娶感情上的藕斷絲連與同床異夢,而這一常理正是蘭和與"蘭和現象"人們所不懂的,故而難免不出洋相。比如程序正義是實體公正的保障這一司法原則是對法官審理案件只服從法律的要求,卻被蘭和與"蘭和現象"人們當成對律師代理和公民代理人的要求,指責"張顯程序不正當",那么反問一句:有些法院審理案件宣布了合議庭由三人組成法官的姓名卻只有一位審判長,而其他兩位法官自始至終未出庭,當事人與"合議庭"另兩個法官連面都沒見過的"獨任審判"是誰違背了程序正義,法官丶當事人丶代理人?!這個問題蘭和律師都不懂而死抱理念亂套用,搞不清"程序正義"適用指向主體,是可笑的"洋相"---程序正義泊來的合理性無視也不懂不枉不縱有錯必糾大陸法系國情"洋為中用"的腦殘之說,真為你蘭和律師在法庭上與張顯的對抗擔憂...
實體結果的公平是社會秩序穩定目的屬性要求程序務必正義,而司法機構是由人組成難免人性弱點,故而有錯必究是檢驗程序是否正義的唯一標準準是辯證思維能力的體現。所以,包括藥家鑫案在內的李昌奎案殺人案再審改判死緩為死刑被"蘭和現象"認為的"狂歡"也罷"翻案風"也罷,其大眾頂著法學精英誣蔑指責于不顧而風起云涌的正義呼聲如火如荼正是民眾對不枉不縱有錯必糾司法理念民主監督的結果,民眾所要的才是科學的標桿案例大眾心里踏實并認可的司法權威因此說,云南高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改判為李昌奎死刑,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體現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這是歷史唯物主義辨證法的使然,只有唯心的丶教條的認識與思維方式把這種由人民大眾推動的德治法制兩條腿走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的波浪式前進,鏍旋式上升法治進步現象當成倒退和邪惡。他們不是從治國安邦大局立場上發出,而是從極端個人唯我角度以免死論為幌子打出"尊重生命"的招牌,然而在面對被害人生命是否也應當尊重反問之時,卻總是羞羞答答不置可否地掩飾著那人性另一面的獸行(性)的默許,于是被稱之為"張顯現象"的張顯大寫的人即將就位于"蘭和現象"的蘭和操縱下的被告席上反常嗎?正如有人認為的,若張顯敗訴于名譽侵權案,那么下一步就是藥案的翻案!但蘭和現象與張顯現象雙方都清楚:李昌奎案再審改判為死刑對各自均有著不可低估的"藕斷絲連"式地關聯屬性,盡管前案與此案法律關系不同,然而卻是砸斷骨頭連著筋---世人皆曉!
(星期三 2011年8月24日下午 5: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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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法學專家談李昌奎案再審改判 稱體現有錯必糾>>
http://news.qq.com/a/20110824/000088.htm
2011年08月24日03:56京華時報我要評論(1078) 字號:T|T
如何看待再審改判
改判李昌奎死刑,體現了罪刑相應,體現了有錯必糾,體現了公平正義。
云南高院:李昌奎案再審宣判 改判死刑
來源:東方寬頻所屬欄目:騰訊視頻
記者: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改判死刑?
高銘暄:李昌奎強奸并殺害一名女青年,殘殺一名3歲無辜兒童,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云南高院再審改判李昌奎死刑,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體現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陳光中:本案再審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李昌奎罪行極其嚴重。二審改判死緩后,被害人親屬提出申訴,社會反應強烈,檢察機關也提出建議,云南高院經審查,認為原判量刑不當,依法決定再審,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改判李昌奎死刑,體現了罪刑相應,體現了有錯必糾,體現了公平正義。
如何看待死刑政策
死刑案適用標準趨于統一,李案二審改判死緩是在處理個案時出現的偏差。
記者:如何看待我國現階段的死刑政策?
高銘暄:我國實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保留死刑符合現階段中國國情,適應社會治安形勢的需要,但應當嚴格控制,慎重適用,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最高法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以來,最高法頒布司法解釋和有關司法文件,完善死刑案件二審開庭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統一死刑適用標準,依法嚴格、慎重、公正地復核死刑案件。法院對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嚴厲懲處,符合死刑適用標準的堅決判處死刑;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命案,被告人事后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盡量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過幾年努力,死刑案件質量有了充分保證,適用標準趨于統一,死刑案件數量也有所下降;同時,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嚴重暴力犯罪特別是命案穩中有降,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事實證明,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是完全正確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李昌奎案二審不當改判死緩,不能說明我國現行死刑政策有什么問題,只是執行死刑政策過程中在處理個案時出現的偏差,屬于個別現象。司法機關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再審糾正偏差,恰恰是正確貫徹我國死刑政策的體現。
自首情節如何適用
李昌奎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即使構成自首也不足以從輕處罰。
記者:李昌奎有投案自首情節,為何還要判死刑?
高銘暄:法院在決定刑罰時,首先要考慮犯罪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時考慮的情節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別嚴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從輕。本案被告人李昌奎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即使構成自首也不足以從輕處罰。
記者:您提到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請問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如何把握?
高銘暄: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大多屬于人民內部矛盾,處理上不僅要依法懲罰犯罪,還要著眼于化解矛盾,促進和諧。因此,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嚴重犯罪,如果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對被害人家屬進行充分賠償并得到諒解、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可以考慮不判處被告人死刑。我注意到,2009年,有媒體報道了一批最高院未核準死刑且社會效果良好的案件。這些案件都是經過法院做雙方當事人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雖未核準被告人死刑,但群眾能夠理解,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是好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是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就都不判處死刑。如果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仍可適用死刑。李昌奎案當事人間有親戚關系,過去有過提親的背景,但是強奸犯罪并非“民間糾紛”。
是否涉及輿論審判
再審是根據被害人親屬申訴等啟動,與所謂“網絡審判”“輿論審判”完全不同。
記者:有人稱本案再審改判死刑是網絡炒作的結果,是“網絡審判”“輿論審判”,您怎么看?
高銘暄:網絡和媒體都是民意表達的方式之一。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這不意味著法院審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慮輿情。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判決結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和社會的評論。李昌奎案二審改判引起輿論熱議,但云南高院再審是根據被害人親屬申訴等啟動,是嚴格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決,也是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這與所謂的“網絡審判”“輿論審判”是完全不同的。
是否傷害司法權威
李案二審改判死緩不當,嚴重背離公眾對公正的評價,再審改判維護了司法權威。
記者:有人認為,本案啟動再審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如何看待這種觀點?
陳光中: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司法權威建立在裁判公正基礎上,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權威。違背事實和法律的錯誤裁判,談不上有無權威問題。刑法規定,法院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時,應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對李昌奎判處死緩,并沒有體現出對上述因素的全面考慮,就屬于適用法律不當,裁量有失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當然,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生效裁判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刑事再審程序的設置,涉及對法的安定性、實體公正、人權保障等多元訴訟價值的權衡與選擇。我國在設置刑事再審程序時,也對上述價值作了慎重權衡。為追求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允許啟動再審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為維護法的安定性,立法又嚴格限定了啟動再審的條件,對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特別慎重。再審程序是獨立的審判程序,提起再審不意味著必然改判。李昌奎案作為個案,二審改判死緩不當,嚴重背離公眾對公正的評價,再審改判死刑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真正維護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
記者:云南高院依照二審審判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由同一個審判委員會先后作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是否合適?
陳光中:云南高院審委會決定再審,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根據刑訴法規定,法院再審時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視情況不同依照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重新審判。再審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審判程序,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重新進行全面審理。再審期間不影響原判決執行。云南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審委會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討論決定對該案改判死刑,符合刑訴法規定。刑訴法沒有規定審委會要在再審中回避。
是否會刮
“翻案風”
刑事再審程序只適用于糾正個別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不應將其他案件和李案做簡單類比。
記者:李案再審是否會引起更多案件效仿,導致“翻案風”?
陳光中:刑事再審程序是一種補救性的特殊制度,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只適用于糾正個別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不應將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做簡單類比。“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一樣的樹葉”,何況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
死刑判決是在不同時代背景下作出的,與當時司法環境密切相關,并且不同時期、不同地方、不同情勢下,法官對寬嚴尺度把握會有差別,都是非常正常的,也完全符合審判規律。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是公開審理的,也有部分案件(如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即便是公開審理的案件,出于保護被害人隱私、維護被害人名譽、照顧親屬情緒等因素考慮,一些涉案情節例如被害人過錯等,也有可能不在裁判文書上明確表述,更不見諸報端,但是法院在量刑時必須考量。因此,不能僅僅根據裁判文書或相關報道,即對相關案件進行簡單類比,甚至在具體處理上據此作出不恰當評價。不當啟動甚至濫用再審程序,不僅將極大損害司法審判的權威性,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也極易造成司法權的濫用,侵害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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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銘暄 陳光中:判李昌奎死刑并非輿論審判
2011年08月24日08:17新華社高銘暄 陳光中我要評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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