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精英法治者,以象牙塔內人士居多,也日漸影響到法律實務領域。這部分法律人每日皓首窮經,對刨除任何社會變量的經典案例愛不釋手,并奉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律真理。由于并不經常介入法律實踐,故而常發奇談怪論。比如不能以“公眾狂歡”名義判死刑等等。實際上就是想以本本化的精英思維主導社會法治進程,排除公眾的法律評價權。在奉行陪審團制度的西方一些國家,并不倡導這種精英法治哲學的。到了中國,就改變成了少數人的法治,而且被貫以普世價值的大旗,讓人不敢動輒反對,否則就是卡扎菲和薩達姆附體。其實,這些動不動就剝奪公眾法律認知的所謂精英們,恰恰成為了法治領域里的獨裁者,更可悲的是,這部分人還以為自己是為民主和人權鼓與呼的先鋒者,而沾沾自喜。
一、“官二代”的稱謂乃至猜測不構成名譽侵權的基礎事實
藥家鑫之父藥慶衛訴張妙家屬王輝的代理人、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副教授張顯“侵犯名譽權”一案,在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令“后藥家鑫案”硝煙再起。這場訴訟,不管最終結局如何,都免不了上訴的結局。因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基于不同的法治理念出發,早已得出不同的法律結論。不管法官如何判決,讓雙方都心悅誠服是不可能的。本案的原告方痛失愛子,無疑會認為輿論上的一些沒有根據的判斷起到了加重刑事判決結果的作用。但是,這個民事侵權之訴,讓“官二代”這個字眼浮出法律水面,顯然原告方認為“官二代”這一名詞屬于負面評價,因為這個名詞在一部分公眾眼里是貪贓枉法、無所顧忌的象征。但是從法律本身來講,還是不能從公眾對“官二代”的認知中,得出名譽侵權的結論。沒有貶損攻擊對方的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名譽侵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如果認為某人是官二代,是不是就是侮辱、誹謗行為呢?顯然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官二代多了,有出息的人也不少。哪個群體都有害群之馬。說誰是官二代,就構成了名譽侵權,是不可想像的事情。
二、不要低估公眾的法律智商
自封的法治精英往往認為:“這個社會需要的是尊重道德與法律的理性正義,而非被暴戾情緒綁架的失控的正義。”其實,公眾對案件事實本身的尊重強于擁有法律技巧的法律人。因為公眾時刻處于社會實踐中,早已形成了基本的法律認知能力。這種在各種變量影響下的相對穩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不是那么容易被歪曲和鼓動的。如果公眾哪一天被大規模的鼓動了,那是社會潰敗導致的結果。這種公眾認知是任何人都剝奪不了的,是真正的現代民主和自由的基礎。離開公眾基礎,你能指望脫離公眾的判決贏得天下人心嗎?藥家鑫被判死刑,同樣是基于無可辯駁的法律事實,開車不小心撞到人是過失,用八刀殺人就是故意殺人了。這個事實改變不了。但公眾怕這種事實被篡改,這說明了什么社會問題?這說明,公眾對法律人的職業操守失去信心了,怕不依法辦案啊!!因此,所謂的“公眾狂歡說”并不成立。脫離公眾的法律操作才是失控的正義。
法制不健全、法治環境不好,包括一些司法腐敗,公眾是知道的。痛心之余,還有功夫狂歡嗎?這是公眾對法律操作程序的恐懼!恐懼到了怕以程序之名抹殺實體正義,以至于黑白顛倒,六月飛雪,是非不分!那些還在“公眾狂歡”的錯誤認知中盲目摸索的所謂法治精英,是不是該走下神壇,開始人性化一點,公眾化一點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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