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齡:昆明官員艷照事件,警方違法辦案意欲何為
據昆明市公安局新聞辦通報,昆明市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昆明發改委官員艷照”事件中的成某處以行政拘留15天,并處罰款500元。(8月13日中國廣播網)
報道稱,經昆明警方調查,“昆明發改委官員艷照”事件為有預謀的利用互聯網色情勾引實施敲詐勒索的刑事案件,4名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昆明市發改委工作人員成某既是敲詐勒索案件的受害者,也是聚眾淫亂的參與者。據通報,目前已經查明案情,公安機關依法已對成某等5人做出處理,具體如下:
成某(男,38歲)、朱某(女,31歲)、譚某(男,36歲)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69條之規定,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5天,并處罰款500元。
陳某(女,41歲)、宋某(男,42歲)二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之規定,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
這個通報告訴我們,本案中五個人的“聚眾淫亂”行為被昆明警方違法草草了結了。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罪】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有關解釋,本律中的“眾”是指3人或3人以上,本案中聚集了3男2女共5人,聚眾是板上釘釘鐵定的事。聚眾的所為是淫亂,有錄相資料為證,也是板上釘釘鐵定的事。昆明警方也認定了這五個人的聚眾淫亂是板上釘釘的事。
那么,怎樣來處理這個聚眾淫亂案件呢?毫無疑問,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對五人中的首要者,不需要補充其他證據,就可以移送檢察機關起訴追究刑責(當然,如有必也應該進一步深查);對于其他非首要分子,則應進一步深查,弄清他們是一次還是多次,如參加多次,則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椐陳、宋二人“涉嫌敲詐勒索罪”的情況進行分析,這個團伙用類似的方式敲詐勒索可能不只這一次了。如果僅只這一次,敲詐勒索又好像并未得逞(警方未通報具體案情),那是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因為刑法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起罪點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
由此可見,在處理這個5人聚眾淫亂案中,昆明警方完全違背了刑法三0一條的規定。一是自作主張,放棄了對此案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追究,二是玩忽職守,放棄了對此案的非首要分子的進一步深查,使其中有可能觸犯了刑律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了罪責。
那么,昆明警方為什么要這樣做呢?是他們不懂法嗎?當然不可能。他們是知法犯法。其目的無非是:
一、為官長諱。涉案的成某好歹也是發改委的一個副處,多少也得給人家一點面子吧。拘留15天后,官還是可以照當的。犯罪判刑,那就是一擼到底的事了。所以,有網友就把這事和去年的馬教授聚眾淫亂的事聯到一起來說話,認為,是教授,就犯聚眾淫亂罪,是官員,就沒犯聚眾淫亂罪。此說雖然偏頗,但不讓人們這樣聯想顯然又是不可能的。
二、向刑法的“聚眾淫亂罪”發起公開挑戰。我們還記得,去年兩會期間,所謂的性學專家李銀河就曾托代表上了一個《建議取消聚眾淫亂罪》的提案。提案雖被擱置,但由于李及其同道的大肆鼓噪,在社會上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成都發改委官員艷照事件被曝后,李又不失時機的于8月11日對此案作了一個點評,再次鼓吹她的性活動非罪化,認為“聚眾淫亂罪”違反了憲法,“用刑法懲罰3P違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利,為中國法律蒙羞”。14日通報的昆明警方對此案的處理與李銀河的指點正好相符。因此我們有理由懷疑昆明警方此舉是配合國內性自由化思潮而有意向法律發起的一次挑戰。
無論是出于第一種目的還是第二種目的,昆明警方此舉都是違法的,客觀上起到了削弱法律權威縱容犯罪的作用。
為此,我認為,有關部門應責成昆明警方對此案依法作出重新處理。人民也有權要求他們對此案作出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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