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撰文指出,賀衛方之流的所謂的“程序正義”,本身就是忽悠,就是在欺世盜名,通觀賀衛方之流使用“程序正義”的場合,就不難發現,賀衛方之流的“程序正義”充其量就是一個“符合程序”而已,而“符合程序”跟“正義”并無必然的聯系。而賀衛方等人偏偏放著老百姓一看就懂的“符合程序”不用,一定要用所謂的“程序正義”這個說法,就是在刻意誤導讀者,讓讀者誤以為他們手中握有“正義”。
今天重點談談“符合程序”也就是賀衛方之流的“程序正義”的主體—“程序”!
試問賀衛方,“程序”是天然存在的嗎?是天然產生的嗎?
諒你賀衛方也不敢公然說“是”,因為你們一旦說“是”,你們要兜售的那套“程序”就無法拿出來見人了,你們心中的“法治”,你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就只能胎死腹中了!
既然“程序”不是天然產生的,就必然是由人創設的!
既然“程序”是由人創設的,就必然是與時俱進的!
(諒賀衛方之流也不敢否認“與時俱進”,否則,毛澤東時代的憲法、刑法就會讓這些禍國殃民的害人蟲無所遁身。)
既然“程序”是與時俱進的,你賀衛方為什么就可以將“群眾舉報”與“程序”橫加割裂呢?
既然“程序”是與時俱進的,那么“群眾舉報”為何不能納入司法“程序”呢?
既然“程序”是與時俱進的,那么“廣泛發動群眾舉報犯罪線索”為何就不可以納入打擊犯罪的司法“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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