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云南高院的田副院長們:殺與不殺的唯一檢驗標準是量刑準確——誰將國法用私話解釋成了私法?
刀鋒
云南村民李昌奎奸殺少女與虐殺幼兒的嚴重罪行,一審審理中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謀殺手段極其惡劣因而判決死刑,但在云南高院的二審判決中給卻因莫名其妙的“少殺、慎殺”言論而改判為死緩。
這里有幾個疑問:“少殺、慎殺”是什么地方檢驗出的真理?是否經過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成為全國法律執行的唯一準繩?全國人大經審議并已獲得通過的目前執行的國家法律體系中執行的唯一標準是:殺與不殺都要奉行量刑準確的原則。這樣一個嚴格的法律體系,為何會因為某個人或者某幾個人組成的小團體的一番“解釋”,就被破壞成了今天這個樣子?殺“不可殺”之人,不殺“當殺”之人?
記得一位曾留下過“如果你不給我一個說法,那我就會給你一個說法”名言的北京青年,在上海因遇到警察亂執法后拒絕道歉,此青年尋求合法途徑到公安機關投訴解決而不得時,一時奮起連刺數警察,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全國民眾高呼“刀下留人”卻依然未能阻止大好青年的死刑執行。
現在,一個因瑣碎小事奸殺少女,并虐殺幼兒極端惡劣的罪犯,在全國民眾呼吁要嚴格執法時,卻遇到了貌似“善良”的法官以“少殺、慎殺”的理由拒絕了。
中國的法律什么時候變成了是和中國人民集體意志相對抗的地步?還是某個人、某個小集團在利用學識、權力歪曲執行法律,制造國法的執行與人民意志相違背的境況?到底是誰在破壞中國的法律建設,是誰在阻礙中國的法律完善?這里所說的某個人、某個小團體,故意制造國法與人民意志相違背的現象,其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來自什么人、什么勢力的蠱惑、傳遞、縱容還是安排?
法律,應是全國統一執行的標準體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中第一章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一章第二十七條規定: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田副院長們,身為地方高院的副院長,按照憲法規定,只能在現有法律的體系之內嚴格執行法律的判決標準。但是田副院長是擁有公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譬如他們私下議論的“少殺、慎殺”,可是這樣的私人主張在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之前,不能成為執行法律的標準。
現在問題就十分清楚了,田副院長們,在未經合法程序審議之前,將“少殺、慎殺”的私人主張肆意摻雜到了現行的法律審判和執行體系中,這是什么行為?
這是:以私亂法!
作為地方高院的副院長以私亂法,更是:知法枉法!
可是人民有權利知道一個事實:除了田副院長們,還有那些在法律體系中掌握學識、權力的人在以私亂法、在執法枉法,人民有權利把他們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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