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引云南省法院副院長田成有所言的“壓力丶標桿、典型”在英美法系國家講這番話到是一位合格法官,問題在于我國法律是大陸系的國家,那么此說法律依據何在?!
一丶李昌奎強奸并連殺姐弟二人改判死緩適用法律顯系不當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首先,上引法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原則是泛指一般犯罪而言,如同樣是刀下死人雙方持械而致人死亡的,可能是傷害罪,也可能是殺人罪因兩罪的性質不同受到的刑罰就不同;而沒有死人的結果并不意味著不是故意殺人罪,但是殺人未死人,危害社會的后果與死了人的后果顯然不同,絕對不會一概而論吧。其中就個案而言對于"殺人未死人"的結果仍存在著殺人未遂與殺人犯罪的中止。簡言之,"殺人未遂"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追求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由于他在實施犯罪中出現了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巡邏警察的路過使其倉皇逃竄而未達到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殺人犯罪的中止"則是在實施犯罪中或因被害人的哀告引起了犯罪行為人的同情,從而有效地防止了殺人結果的發生,同樣是殺人未死殺人"未遂"與殺人"中止"所應受到的刑罰輕重是不同的。
那么不妨回放李昌奎犯罪動機與動目的行為看,李昌奎一直很喜歡王小姐,2009年春節,李昌奎曾到王家提親,由于兩人年齡懸殊太大,加之王小姐不喜歡李昌奎。提親失敗,李昌奎只能忍受單相思之苦,李昌奎一直想尋機報復王小姐。2009年5月14日,李家與王家因瑣事發生打架,遠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趕回老家。兩天后,李昌奎在一村民家門口巧遇王小姐和她年僅3歲的弟弟。李昌奎以兩家曾經的糾紛與王小姐發生抓扯,并將她強奸、殺害。李昌奎又將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僅3歲的弟弟,他提起這名3歲的男孩,用男孩的頭部猛撞門框,還找來一根繩子將王家姐弟倆脖子勒到了一起。李昌奎行兇后,逃離現場。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不難看出李昌奎犯罪動機與動目的行為危害社會后果的嚴重程度并沒有"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因此不適用法定酌情"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而對李昌奎的"自首"由死刑改判死緩,用老百姓的話說,這樣殘酷的犯罪因"自首"不處死刑,那么什么樣的殺人才是"特別嚴重后果"而判死刑呢?由此可見這一法定“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自身,內晗著未“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自首情節不得“減輕處罰”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空間的限制性規定,法律規定沒錯,老百姓的話講得正確,云南省法院副院長田成有所言的“壓力”正源于<<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和截止記者發稿,騰訊網的民意投票顯示,97.61%的網民要求判處李昌奎死刑的結果!
二丶田成有的“標桿”與標新立異
如上所言:田成有的“壓力”在于<<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和網民要求判處李昌奎死刑一致性97.61%的民意質疑。但卻說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我看這叫愚頑不化,用老百姓的話說叫做法院副院長執法執到“牛屁股里邊去了”!“標桿”向人們展示的10年后的前景無非是英美法系的“死刑廢除”田成有敢不敢與我立字為證,再給他加10年20年后中國仍然不會“廢除死刑”因為同為上層建筑之一的法律也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以所謂“標桿”為自已向往的英美法系這一資本主義的“廢除死刑”那份心中的夙愿無異于揪著自已的頭發而升空的不可能,除非地產大亨任志強敢于10年后建10層高樓不打地基!?其實田成有對自已10年后的“標桿”心里壓根沒底,但硬是打腫臉充胖子如此云云,無非是迎合并重復賀衛方心的那份“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嗎?”質疑式的指責<<刑法>>與民眾的質疑的一致性是“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不然為何敢于“標桿”,避而不談<<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他是怎樣理解什么樣的殺人才算是"特別嚴重后果"才判死刑的質疑?!以"法律精英"居高臨下的田成有把民眾說成是“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如同老子訓兒子,那么援引賀衛方一段話看看今年4月12日南方網賀衛方講的一段話,便知他是如何引弄自已的哥兒們丶姐兒們上套后又踹她們一腳的:
賀衛方說:因為講課的關系,作為一個法律學者,我對于評論一起沒有審結的案件總是有些不安,那似乎有某種影響司法的嫌疑。"接著又說"不過,就本案的事實而言,無論是見諸媒體的報道和法庭上藥家鑫的言辭,都不存在爭議。藥家鑫駕車肇事后又將傷者六刀殺死,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根據現行刑法以及司法實踐的一般慣例,假如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從輕或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如精神病等),則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的結果是可以預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當要求。"進而又聲稱"在審理過程中,律師稱藥家鑫屬于“激情殺人”,這樣的說法不成立。因為受害人在那個過程中毫無過錯可言。所謂的自首情節也十分勉強。此外,一些人向法庭提供了某些“品格證據”,如藥家鑫多次獲獎等。但是,撞人之后不救人反而兇殘地殺人令這些舊日榮譽成為一種諷刺。"這話要是讓被害人家屬和他的鄉黨們知道肯定會斥之為好一個"舌變喉的嘴",只是尷尬了李玫瑾的孩子彈鋼琴之說;苦了藥家鑫辯護人路剛生財的"鍋砸了"。提醒田成有,當心再被他人踹一腳而尷尬你可是云南省高法的副院長呀!
三丶賀衛方的老道與田成有認為的“自首情節”
據2011年07月13日新華網云南頻道 2009年5月16日,14時30分許報道(見附1):
正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茂租鄉開會的鸚哥村支部副書記徐應彪被一通電話嚇了一跳。村委委員楊家亮用急促的聲音喊:"出大事了,殺人了!"正在記錄會議內容的徐應彪當時"放下手中的筆,腦子瞬間一片空白",之后他緊接著追問:"你說清楚點,哪里殺人了?"在徐應彪的再次追問下,緊張過度的楊家亮才反應過來,隨后告訴徐應彪,本村發生了命案:村民王家飛及其三歲的弟弟王家紅被人殺害。周桂清是李昌奎殺人前見到的最后一位村民。他說,案發當日,他在放牛時遇見了穿著白色衣服和鞋子、從外趕回的李昌奎。兩人走到了一棵黃果樹下乘涼時,李昌奎獨自一人離開。周桂清說,他看見李昌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走到了王家飛的家門口,隨后又看見王家門邊的水溝里有人伸了只手,但看不清是誰的手,隨后又看見李昌奎彎下腰。
正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茂租鄉開會的鸚哥村支部副書記徐應彪被一通電話嚇了一跳。村委委員楊家亮用急促的聲音喊:"出大事了,殺人了!"正在記錄會議內容的徐應彪當時"放下手中的筆,腦子瞬間一片空白",之后他緊接著追問:"你說清楚點,哪里殺人了?"在徐應彪的再次追問下,緊張過度的楊家亮才反應過來,隨后告訴徐應彪,本村發生了命案:村民王家飛及其三歲的弟弟王家紅被人殺害。周桂清是李昌奎殺人前見到的最后一位村民。他說,案發當日,他在放牛時遇見了穿著白色衣服和鞋子、從外趕回的李昌奎。兩人走到了一棵黃果樹下乘涼時,李昌奎獨自一人離開。周桂清說,他看見李昌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走到了王家飛的家門口,隨后又看見王家門邊的水溝里有人伸了只手,但看不清是誰的手,隨后又看見李昌奎彎下腰。
約半個小時后,周桂清路過王家門口時候,發現水溝里有一雙紅色的涼鞋。據李昌奎后來的供述,那時候他已經殺了王家飛。王家飛的哥哥王家崇第一個趕回了自己的家。他發現家里前后門均被鎖住,于是翻過1米多高的土院墻。"當時看到二伯王延金房間門口有很多血跡,然后我進堂屋后,看到妹妹和弟弟躺在那里。"王家崇說,王家飛和王家紅被繩子勒住脖子并捆綁在一起。他顫抖著彎下身子,用手指小心地觸碰了下妹妹王家飛的鼻子,發現人已經斷氣。王家飛的母親陳禮金從外趕回,得知19歲的女兒及3歲的兒子被殺,當場暈了過去。
金沙江邊的這個不起眼的村子,瞬間炸了鍋。案發前,兩家正在談判案發后三個小時,巧家縣公安局的辦案民警沿著陡峭的懸崖步行趕到案發現場,并初步判定兇手為同村村民李昌奎。實際上,在案發前的三個小時,李家和王家正在進行一場糾紛調解。鸚哥村委委員楊家亮、陳禮朝約李昌奎的家人及王家飛的家人前往村另一頭的電廠溝進行談判。而談判的起因是,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貴在收取"一事一議"群眾集資自來水管費時多收了王家20元錢,從而引起王家飛的母親陳禮金的不滿。在陳禮金上門與李昌貴理論時,兩人發生了口角,隨后陳禮金被李昌貴打傷。事實上,李、王兩家是至親。李昌奎的母親陳禮村與死者王家飛的母親陳禮金是堂姊妹,感情甚好。"農忙的時候,我們兩家還會互相幫助。"陳禮村說。在李昌奎奸殺王家飛的時候,王李兩家還在調解中。直到14時許,李昌奎的突然出現,調解才戛然而止。彼時,正在和王家"談判"的李昌貴夫婦看到正在匆忙"逃跑"的弟弟李昌奎的鼻子及嘴巴上有血跡,便追上去問其發生了什么事情。李昌奎伸出兩根手指,跟大嫂說:"我整倒兩個了。"李昌貴大驚,馬上跑去跟村委委員說:"我弟弟可能殺人了。"
依據上引<<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我們要問田成有副院長:
1.李昌奎伸出兩根手指,跟他的大嫂說:"我整倒兩個了。"那么下一個的下一個要"整倒"的又是誰?足見其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極深。
2.我們注意到:最高法《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規定"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那么被害姐弟倆的"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在那里,僅僅是拒絕了李昌奎的求婚嗎?!
3.我們還注意到:上引最高法規定,"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請問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而李昌奎的先強奸后接著又殺被害人和她三歲的弟弟,可以不判死刑的法定依據何在?先強奸后殺死人的李昌奎又將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僅3歲的弟弟,他提起這名3歲的男孩,用男孩的頭部猛撞門框,還找來一根繩子將王家姐弟倆脖子勒到了一起的此種強奸婦女后又連殺兩人的從重情節,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李昌奎并沒有"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危害社會的極端嚴重性“可以減輕處罰”嗎?!此案所謂"程序正當"下的實質公平難道就是如此"公平"的?
4.一邊是因民間糾紛的當事人正在調解協商,另一邊是李昌奎趁機奸殺姐弟二人是民間糾紛而引起的可以從輕的殺人犯罪不成?請問云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你敢不敢顯示一下李昌奎可以從輕的法條?!
1.李昌奎伸出兩根手指,跟他的大嫂說:"我整倒兩個了。"那么下一個的下一個要"整倒"的又是誰?足見其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極深。
2.我們注意到:最高法《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規定"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那么被害姐弟倆的"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在那里,僅僅是拒絕了李昌奎的求婚嗎?!
3.我們還注意到:上引最高法規定,"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請問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而李昌奎的先強奸后接著又殺被害人和她三歲的弟弟,可以不判死刑的法定依據何在?先強奸后殺死人的李昌奎又將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僅3歲的弟弟,他提起這名3歲的男孩,用男孩的頭部猛撞門框,還找來一根繩子將王家姐弟倆脖子勒到了一起的此種強奸婦女后又連殺兩人的從重情節,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李昌奎并沒有"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危害社會的極端嚴重性“可以減輕處罰”嗎?!此案所謂"程序正當"下的實質公平難道就是如此"公平"的?
4.一邊是因民間糾紛的當事人正在調解協商,另一邊是李昌奎趁機奸殺姐弟二人是民間糾紛而引起的可以從輕的殺人犯罪不成?請問云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你敢不敢顯示一下李昌奎可以從輕的法條?!
四丶少殺、慎殺不是依法該殺的不殺:標新立異背后的陰魂
------司法理念之管見
<<我在賽家鑫案:云南高院陷入自首門>>文中指出:田成有同時強調,理解網民對判決提出的異議,但這都是觀念的問題,是殺人償命的傳統意識與現代司法理念、國家刑事政策的差異,這些都是可以公開來探討。并聲稱:目前整個社會還是有根深蒂固的“殺人償命”、“同態復仇”意識,而我們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殺、慎殺。現在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因此,當法官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時,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慮各種各樣的東西"。
問題在于,要求少殺、慎殺的司法理念是不冤枉無罪的人不放縱有罪人的"不枉不縱"原則,而不是只見"自首"而不顧法定的“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從而形成事實上的隨意殺人的泛濫后果!請問自首是否可以取而代之法院審判所應遵循的法律規定?法官判案是服從法律還服從"理念"? 可見云南省高法在改判李昌奎死刑為緩刑的終審判決中的必然要慎之又慎,那么在"慎之又慎"之外所"要考慮各種各樣的東西"都是些什么"東西"?
其實,所謂司法理念說白了就是司法解釋中的"學理解釋",而學理解釋是專家學者從法律理論各家學說各自認可的"司法理念"的角度對法律所作出的解釋,沒有法律強制力。在我國,學理解釋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法律強制力的觀點而屬于理論上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區別法理解釋與法律有權解釋屬性的不同,法理解釋的概念,不是法官審判案件的依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是從法律的淵源及將來的發展來看,學理解釋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學發展的推動力量,并且會影響司法人員辦案中的心理意識傾向---意識形態的使然。反觀上引云南省高法"現在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之說,呈現在人們面前的必然是英美法系"廢除死刑"的傳承者以賀衛方表演最為活躍的法界精英無視國情的鼓吹邪說在很大程度上浸滲在了我們的司法領域委實令人擔憂,請看:
剛剛發生的<<男子因服過三年刑遭女方退婚 一怒捅死女友>> (見附3)讀罷此文人們悲憤地感到此種殺人而自首的這種達不到結婚目的就"毀滅"她人的變態心理并非真愛,他心目中的"她"只是件"物品"并非因愛殉情而殺人后自殺,否則不會為"求生"而選擇"自首保命"諸如云南省高法院對賽家鑫案的李昌奎死刑改死緩的只有法的理念而無法的依據,實際上在剝奪女人對情愛的選擇權---可悲的法的"理念",不知法官判案是忠于和服從法律還是手握生殺大權而售賣自已的"理念"?這種理念漂亮詞條數裹腳布所掩飾的是殺人有理,殺一個不愛某個男人的女人更"有理"。<<孔雀東南飛>>的古人焦仲卿因抗爭封建禮教兩個相愛的人為殉情,一個"自掛東南枝",一個"舉身赴清池",而此男服刑期滿手刃被媒體所言的解除"婚約"的女子后,而自首以求茍且偷生的男人就是他們心中司法理念無視法定律條的社會效應,再次告訴人們他們的理念是西方普世價值叢林法則的獸道行為規范而已,即:司法理念"標新立異"背后的陰魂---被扭曲的法定自首,使一個女人因恐懼被殺而不得不委身一個她所不愛的男人!
"好一個人權大于主權的"的獸道邏輯!
(星期五 2011年7月15日9: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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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云南高院副院長:“賽家鑫”案10年后將成標桿>>
2011年07月13日 11:45:15 來源: 新華網云南頻道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7/13/c_121661385.htm
2011年07月13日 11:45:15 來源: 新華網云南頻道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7/13/c_121661385.htm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62750.htm
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62750.htm
3.<<男子因服過三年刑遭女方退婚 一怒捅死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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