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中國日報報道《利比亞政府不承認國際刑事法院對卡扎菲逮捕令》,而新華網則報道《北約稱將不執行國際刑事法院逮捕令》。
本網友估計,很多網友看了這兩則報道的標題,會感到很奇怪:這“國際刑事法院”究竟是個什么東西?它發布的逮捕令,怎么交戰雙方都敢拒絕執行呢?
本帖就來簡單說說這“國際刑事法院”究竟是個什么東西。
大家都知道有個“海牙國際法庭”,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也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成立于1946年04月03日。但是,這個“國際法庭”審理的是國家之間以領土和邊界爭議為主的各種爭端,并沒有刑事管轄權,所以不能審理針對個人的罪行。
1993年,西方國家以南聯盟地區所謂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為由,向海牙國際法庭起訴當時的南聯盟領導人。1995年波黑戰爭結束后,該法庭又指控并通緝70多名被認為涉嫌在波黑內戰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人員。但是,由于國際法院并沒有刑事管轄權,這些通緝實際上無法得到執行。
為了能夠追究所謂“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等罪行的個人的刑事責任,西方國家經過一系列的談判,最終于1998年7月17日在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以這個“羅馬規約”為基礎,2002年7月1日聯合國正式成立了“國際刑事法院”。到目前為止,聯合國的192個成員國已有111個簽署并批準了《羅馬規約》。
從數目上來看,192個成員國有111個簽署并批準《羅馬規約》,簽署國數目占到了57.8%,可以說得到了一半以上國家的支持。但是,這種國際事務不能這么簡單地看總票數,主要還得看有較大影響力的國家的態度。
以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而言,英國和法國作為發起國簽署了規約,中國和俄羅斯則都沒有簽署。美國雖然是發起國之一,但在2002年5月(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立于2002年7月)退出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因此。目前安理會五常之中,簽署該規約的只有英法,中美俄都沒有簽署,反倒是不簽署的占了多數。
由于中國和俄羅斯都沒有簽署該規約,亞洲國家和獨聯體各國都沒有參加該規約的,利比亞、蘇丹等一些非洲國家也沒有簽署該規約。
中國和俄羅斯不簽署這個規約是比較容易理解的,相關的這些國家沒簽署也很容易理解。但是,美國為什么也拒絕簽署這個規約呢?
2004年10月8日出席“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舉行的保障人類權益問題會議”的美國代表團團長拉里·納珀闡述了《美國在國際刑事法院問題上的立場》:
“有人在這次會議上就美國要求根據國際刑事法院(ICC)規約第98條與其他國家簽署雙邊協定的問題發表了評論。這類雙邊協定禁止在未經美國同意的情況下將美國有關人員交給國際刑事法院。出席會議的美國代表團團長拉里·納珀(Larry Napper)于10月8日就此闡述了美國的立場。
納珀說,有關美國想利用這樣的協定損害國際刑事法院的看法是一種誤解。雖然美國因擔心本國軍人和政府官員可能受到政治化的起訴而未參加國際刑事法院,但美國“決心妥善處理”與該法院的關系,并正按《羅馬規約》(Rome Statue)本身闡述的精神行事。
《羅馬規約》規定成立國際刑事法院,第98條協定正是根據規約有關條款的規定簽訂的。迄今為止,已有95個國家與美國簽訂了第98條協定,其中68個國家是《羅馬規約》的參加國或簽約國。
2001年的《美國軍人保護法》(American Servicemembers' Protection Act)禁止美國向《羅馬規約》參加國提供軍事援助,除非這些國家已與美國簽訂第98條協定。
納珀說,歐洲聯盟“已經對其成員與美國簽訂可接受的第98條協定造成了困難”,而“現在又向希望加入歐盟的國家和其他國家施加壓力,要求在與我們簽訂的這類協定上附加限制性的條件”。
“從我們的角度來看,歐盟將不公正的選擇強加給我們的友邦和盟國,特別是那些尋求參加歐盟的國家。鑒于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在世界其他地區正獲得廣泛支持,我們希望布魯塞爾的歐盟高級官員能重新考慮堅持附加過份限制性條件的做法。”
納珀說,美國并不尋求本國公民的豁免權,“僅尋求符合《羅馬規約》條款的不移交美國公民的簡單協議而已。”
他說:“我們做出充份的承諾,凡對我國公民提出涉及戰爭罪、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的嚴重和可信的指控,我們將在適當的情況下進行調查和起訴。””
讓我們來看看羅馬規約的第98條:
“第九十八條
在放棄豁免權和同意移交方面的合作
(一) 如果被請求國執行本法院的一項移交或協助請求,該國將違背對第三國的個人或財產的國家或外交豁免權所承擔的國際法義務,則本法院不得提出該項請求,除非本法院能夠首先取得該第三國的合作,由該第三國放棄豁免權。
(二) 如果被請求國執行本法院的一項移交請求,該國將違背依國際協定承擔的義務,而根據這些義務,向本法院移交人員須得到該人派遣國的同意,則本法院不得提出該項移交請求,除非本法院能夠首先取得該人派遣國的合作,由該派遣國同意移交。”
可見,第九十八條其實是個“后門”:只要某個國家與所有締約國都簽署了“禁止在未經該國同意下將該國人員交給國際刑事法庭”的雙邊協定,則該國將實際上“逍遙法外”。美國拒絕把起訴戰爭罪、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的司法主權交給國際刑事法院,所以才會拒絕簽署羅馬規約,同時又利用自己在國際經濟政治上的優勢強迫其他國家簽訂“禁止在未經美國同意的情況下將美國有關人員交給國際刑事法院”的雙邊協定。
有樣學樣,美國在中東最親密的盟友以色列,也沒有簽署羅馬規約。有美國罩著,誰也不敢把發動了多次戰爭、目前還在屠殺迫害巴勒斯坦人的以色列怎么樣。
北約成員國里,除了美國之外,基本上都是羅馬規約的締約國,但是這次也不得不拒絕執行國際刑事法院的逮捕令,顯然是迫于美國的壓力。美國倒不是要保卡扎菲,而是自己不能開這個先例。這個先例若是一開,就等于美國承認了國際刑事法院逮捕令的有效性,以后再要拒絕就比較麻煩了。
看到這里,本網友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個“國際刑事法院”究竟算個什么東西了吧?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執中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