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是性格之故,我喜愛"較真":這不<<三評:死刑和民憤治不了貪官>>拙文又獻丑了,這得感謝我博客那位從事醫學專業的網友是她在對藥家鑫案的評論中,談到了社會教育的問題使我"激情"但未殺人,而是從所謂<<死刑和民憤治不了貪官>>奮筆三書,也許會捎帶地說上藥家鑫父親幾句望藥慶衛莫過分計較。
幾天來,主張<<死刑和民憤治不了貪官>>筆者文后的那句"不過我還是想弱弱地問一句:在張金柱案、劉涌案、藥加鑫案中,民意所表現出來的某種程度的狂熱、嗜血和非理性,是不是走得太遠了?"一直環繞盤旋在我腦海之中實有進一步較真解剖麻雀的必要:
一丶張金柱案、劉涌案、藥加鑫三案"缺一"列舉的原因何在?
張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張金柱酒后駕車逆向行駛,將一個孩子撞飛,不治身亡;孩子的父親和自行車則被卷在車下拖著狂奔,留下一條1500米的血路,張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張金柱”仍然是駕車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詞,該案則成了所謂“輿論殺人”的典型。檢方認為,張金柱不僅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張金柱撞人后還能駕車回到順行道上,并在圍追堵截的情況下駛過一座橋、一個十字路口、三個丁字路口,能在障礙物前主動停車,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說,犯了法也不應該挨打,所有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識的,應當知道車底下拖著人(見附1)。
張金柱則辯稱開車前飲酒,開車后酒勁兒發作,加之多日在醫院護理父親的疲勞,血壓升高,心臟病突發,一瞬間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傷害的情況。法院請教了有關心臟病、高血壓方面的專家。專家認為,張金柱肇事后拖著蘇東海逃逸時,根本沒有心臟病發作跡象,其高血壓屬于二期,不存在臟器病變并影響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現意識障礙。
1998年1月12日,鄭州中院公開宣判:張金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付共計9.5萬元的各種賠償。
張金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審理后認為,張金柱拖拉蘇東海逃逸途中,有9位目擊者的證言在卷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張金柱身為民警,酒后違章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為逃避罪責,又不顧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車拖卡著被害人的情況下駕車逃逸,將被害人蘇東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直至在眾多車輛追攆、堵截的情況下,才被迫停車。可見其主觀上是明知的,意識是清楚的。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壞,認罪態度不好,應依法從重處罰。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張金柱被執行死刑。此案雖發生于十年前,但至今仍被眾多學者當作“新聞審判”和“媒介殺人”的例證,認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輿論影響了司法獨立,造成了司法不公。張金柱臨刑前也哀嘆:“我死在你們記者手中。”連張金柱的律師也說,在全國新聞傳媒的催化下,在眾口一詞的喊殺聲中,為張金柱所作的辯解顯得那么纖弱無力。張金柱已經超過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成了公安隊伍中違法亂紀的典型代表,成了激發人們各種社會化情緒的觸點。應該說,這話有一定的道理。顯然,如果不是媒體鍥而不舍的追蹤,曾任過公安局長、政委的張金柱說不定破費一些錢財就可以把事情“擺平”;大不了降一職,黨內警告處分也就完事;最壞也不過是判個緩刑。
此案從定性上看故意傷害罪的定性是準確的在于:將一個孩子撞飛身亡;進而孩子的父親和自行車則被卷在車下拖著狂奔,留下一條1500米的血路,從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即<<刑法>>犯罪論主客觀統一原則看,張金柱作為一個成年人而且曾任過公安局長、政委的行為人真的不懂這樣的結果會死人?張金柱的非未成年人的主觀與危害社會行為后果的嚴重性的統一決定了故意傷害罪的定性是準確的。那么,依照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處其死刑并無不當!張金柱其行為的惡劣性在于撞人后駕車狂奔留下一條1500米的血路從而"激起民憤"是毫不顧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法定"人權"行為而致,眾多右翼精英學者不是在喊"人權高于主權"嗎,怎么在曾任過公安局長、政委的張金柱犯罪問題上選擇失明呢,不就是被害人無錢丶無官丶無勢又是什么?同理,藥加鑫交通事故后反因賠償遂起殺人動機目的八刀致張妙慘死其"激起民憤"是他畏罪潛逃"老天不饒"他的二次事故不施救,而只顧與那位神秘人打電話的"冷血動物"行為所致,顯然藥家鑫的"畏罪潛逃"與二次事故發生并不施救的因果關系鏈正是他從重處罰的情節,絕非所謂"激情殺人"與"自首"所能一言以蔽之而免死!故而提請藥家鑫的辯護人路剛和他的父親藥慶衛注意這一案子的"從重情節",不要再搞什么小動做和微博上的"小資人性論"而訴什么"衷情"迷惑音樂學院的小青年了。須知:藥案的"民憤"與<<刑法>>的處死的規定是與"民憤"的"必然交融",民憤是建立在法律規定基礎上的情感表達而非孤立存在,恐怕沒有法律規定只有"民憤"藥家鑫不會終審死刑的,如果說路剛為錢而失去作為律師抽象哲學思維的物質決定意識和精神的唯物論常識,作為原在某企業軍代室任工程師從事技術管理工作的藥慶衛可沒有犯迷糊的理由吧!
僅管藥父在其微博中聲稱:藥家鑫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我們對藥家鑫所犯的罪行感到氣憤和痛心,對遇害者及家人造成的傷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愧疚。但是在終審判決死刑以后,最高法核準死刑以前你與路剛律師等人放在張妙家的二十萬元又被張妙家屬寄回的"不解"又犯了思維上的錯誤,即:物質決定意識和精神的辯證思維即:意識和精神對物質極大的反作用推動力,這個"反作用推動力"表現在兩方面即是說一是推動作用力,一是阻礙作用力。你從開始那高昂的頭經兩審判決后進入核準死刑程序二十萬的被退回,你在時空間上失去了積極"推動作用力"的機會,而使"阻礙作用力"起了作用"遲到"的二十萬元被退回是必然的!而藥慶衛此時的"放下錢就和律師路剛跑了"的張妙家屬我相信所言為真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難免藥家與張家的"較勁"在于此,但相對藥家來說為時晚矣!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事實上張妙家屬已放棄了這一獲得賠償權利的主張,律師路剛和藥慶衛不懂還是不知道?再說了,依據最高法相關規定的當事人庭外和解賠償可從輕判決的"拿錢買命"藥丶張兩家并無達成的協議作為可供法庭從輕處罰的事實依據嘛!盡管藥慶衛徽博聲稱"我開微博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替兒子開脫,只是想消除一些網民對我們的誤解。對張顯在微博上對我們進行的不實描述及言論向網民說明"。"現在這20萬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來了,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張妙,你放心吧,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幫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為安!"也只是面對退回的二十萬元的無奈之說。如果你藥慶衛不是先放下錢就跑,而是與張妙父母親當面表示"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那么雙方人之真情溝通的效果絕對不會是如此尷尬的結杲,盡管這不會影響最高法的死刑核準結果。
那位蹩足的律師路剛與藥父只知物質金錢的"魅力"第一性,但不懂意識丶精神核心是人間真情的反作用力量正是人與獸的重要區別在于不懂馬克思中國化的毛澤東辯證唯物主義之真諦。所以在不適當的時間,不適當的地點犯了思維上不該犯的錯誤,怪誰呢?!從藥八刀殺人的動機和犯意進而追求剝奪被害人生命目的而死亡的結果,正是所謂農村人難纏怕賠償錢,到高昂頭的低下再看他們在不適當的時間,不適當的地點犯了思維上不該犯的錯誤應當說就是個"錢"字把人精神污染的結果。因此我向所有從事法律工作的同行吶喊:提高自我辦案的能力,純粹為錢而輕易給當事人許諾案子的結果或為掙錢而只打"程序"會引發自己與被代理人的"內訌",必將會留下律師業史上的恥辱,路剛律師注意了,向北京維權律師王勇學著點兒!
<<沈陽黑老大劉涌絕命錦州>>(見附2)一案無需多說可點附件鏈接,值得人們關注的是此一案為法學精英舊事重提的政治目的和預期階段性的潛在作用力令人不得不防著點。當人們對因拆遷接二連三不斷地類似唐富珍自焚事件一幕接一幕上演,我們注意到各類執法人員打外圍式地"維穩"四周圍觀群眾,而沖鋒陷陣的就是那些"編外"人員的光頭們其實就是各類不同類型的"黑社會"是一馬當先的主力軍,從而形成了地方政府各部門公務員在場證明其"合法性"卻視而不見沖鋒陷陣的那些"編外"光頭們放守攻擊被拆遷戶,從而形成了拆遷對抗中的被拆遷戶只能"老老實"不得"胡說亂動"的陣勢,那些敢于維權抵抗的被拆遷戶面對開發商雇傭的"編外光頭"的攻勢,要么"投降"要么"自焚"這兩種結果,黑社會---這一資本主義社會力量的特殊作用,在官丶商丶學"鐵三角"縱甬下的"非正規軍"從悄然形成的方興未艾則正是法學精英們在<<死刑和民憤治不了貪官>>文中將黑老大劉涌絕命錦州一案與張金柱案、藥加鑫案并列并指責民意為"狂熱、嗜血和非理性"的輿論叫囂,足見其階級斗爭經驗又上了一個"臺階"的成熟己達爐火純青的程度,對此工農民眾務必清醒地保持高度警惕!
而我們上述的觀察思考可從下列湖北佘祥林殺妻冤案大白于天下而被<<死刑和民憤治不了貪官>>們選擇性遺忘可窺豹一斑:
二丶佘祥林是平民,藥家鑫是貪官?
佘祥林,又名楊玉歐,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后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經京山縣人民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領取70余萬元國家賠償見附3)。
我們的關注點在于該案被冤的佘祥林,因其是一位普通平民而最終無罪釋放而與廢除死刑無關,但精英們選擇性地"遺忘"而偏愛張金柱案、劉涌案、藥家鑫案的目的性。當然精英們也許會講我們"死刑和民憤治不了貪官"是指貪官而言佘祥林案不包括在內,那么我也弱弱地問一句:藥家鑫是貪官嗎?!這便是精英們在此時由CCTV拉開資產階級人性丶博愛丶平等丶人權大于主權論的李玫謹鋼琴連續動做的"嘴",進而使賀衛方"莫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的"登臺"與江平"法治天下"的沉默,到路剛為藥家鑫辨護其從輕量刑所要拯救的那"一代人"再到西安王新等五"教授公開上書不要"弄死"藥家鑫的奇談怪論,足以表明,死刑和民憤治不了貪官之說的背后有著某種潛在黑手借"藥八刀一案"的炒做而與國際"接鬼"的遙相呼應,旨在促使廢除死刑的"人權"這一含情脈脈形式上的"博愛"掩蓋著事實上對弱勢的工農民眾的資產階級專政才是他們的目的。不同的是被他們"遙控"的藥家鑫案以其父在其微博上與依法維護正義的人們進入了短兵相接的"巷戰",看看語無倫次的有位自稱信奉洋教的獨身女人,對出于同情張妙慘死的張顯先生的指責甚至誣指這位大學教師組織了黑勢力團伙致藥家鑫于死地的不人道。而這一切都發生在最高法死刑核準程序階段!
難道人性丶博愛丶平等丶人權大于主權只"天賦"于殺人的強方而與弱勢群體的工農民眾無緣?!
(星期二 2011年6月7日上午11: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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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張金柱駕車撞人逃逸案曾經的血案曾經的風波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71856&k_author
2.源于沈陽今報:120分鐘目擊沈陽黑老大劉涌絕命錦州
http://news.sina.com.cn/z/liuyongsy/
2003年12月23日13:24 沈陽今報
3.佘祥林案專題
http://news.sohu.com/s2005/shexianglin.shtml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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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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