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就是天理,是善惡因果的現世報,天威如同玉皇的圣旨、神圣不讓如來的佛音。因而,最撼人的千古一呼莫過于“天哪!國法難容啊!”
不知從何時起,威嚴的國法開始失去嚴肅性,比劉青山、張子善囂張百倍的惡魔一個個逍遙法外。人們疾呼:“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偏偏這一句口號,人們還是從國家的頭幾個五年普法工作中學來的,還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等等。人們逐漸拿這些被司法部門灌輸的口號反詰司法者:為何你們做不到?
進入2010年,那次立法會議警醒了“被普法”的國民,中國法律天平的砝碼正在悄悄地滑向一頭:原來貪官是應該免死的。它證明法律的蒼白并非是因某些少數司法人員個人失血所致。
由于房地產和汽車產業成為了支柱,中國城市的高樓大廈和遍地螞蟻般的汽車,向世界顯示這個國度已經由落后的農業國進入了“現代化”。同時,伴隨的“首堵”和車禍又成為社會的心病,交通問題開始被重視了,也就有了“醉駕”的爭論。
爭論的焦點無非是醉駕入罪對公務員及其子女是否“公平”?從這里人們又進一步知道中國特色的法律并不是要求人人平等,而是“多元化”的平等。就如同建立“權貴倫理”、“官員倫理”一樣,各個不同“階層”需要不同的倫理道德和法律標準。從中,人們看到的似乎是“國際法”框架結構:雙邊的、單邊的、集團的、地區的、階層內部事務的,有核的、無核的,黃色的、藍色的、伊斯蘭的,等等,讓人眼花繚亂。因此,立法也像是聯合國大會,成了各種勢力的相互制衡。
醉駕既已入刑,實施伊始便有最高法的不一律入刑的“解釋”,人們已經看得明明白白,無非是為少數人“開網”的,所以人們對高曉松醉駕案的大門緊盯不放,偏偏后門的公務員卻在不聲不響中走脫。5月3日晚,四川省眉山市丹棱縣水務局副局長宿仁訓酒后駕駛單位公車被查獲。交警透露,就宿仁訓等人的行為,他們和縣檢察機關、縣法院等部門,先后召開了多次“碰頭會”;按性質劃分,宿仁訓等人均屬情節輕微,宿仁訓還是因公喝酒。因此,是否該按照“醉駕入刑”給予追究其刑事責任,三部門均不能定奪。于是,按照《道法》新規,交警暫按“酒駕”對四人開出了罰單。一個“酒駕”替代“醉駕”,宿仁訓就這樣以“罰單”換取了金飯碗。而三部門的“碰頭會”正是貫徹落實了最高法的解釋,本身合理又合法。
“公務喝酒”大概就是官員法律的專用名詞,連高曉松也不是“公務喝酒”,普通百姓更不會有那個命。“公務喝酒”的專用法律名詞既然閃亮登場,必將被推而廣之,“公務嫖娼”、“公務XX”必將會層出不窮。
對于宿仁訓的“公務喝酒”一案,人們也欣喜地看到了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秩序處處長王小林的“表示”:“宿仁訓案”是一起典型案件,是省交警總隊掛牌督辦的第一案,給全省交警在酒后駕駛行為執法時提了一個醒。在此,重申一下,交警總隊已對全省交警作出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之規定,以及公安部的要求,“醉駕”違法行為,必須一律“入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任何人違法,都要依法辦案,并依法給予處罰。看來,公安部在執法上搞“一律化”已經贏得了不少分。
就在罪惡滔天的許邁永、藥家鑫被終審判決死刑的時候,最高法又“指出”,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統一死刑適用尺度;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據說,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可以“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同時,還要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
人們的心又被“橡皮筋”彈到了。有錢人殺人可以用“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并且還能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協議”。
大肚能容,容天下難容之事。中國法制建設真的與時代共同進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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