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貪官在法律上享有“超國民待遇”,相信絕大多數中國人不會有異議。
立法方面,臭名昭著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10年”至今還高懸頭頂,成為無數貪官的法律“保護傘”,鼓舞著他們在貪腐的道路上前赴后繼,指導他們案發后“坦白從嚴,抗拒從寬”;執法方面,職務犯罪涉案官員的級別越來越高,金額越來越大,量刑卻越來越輕。雖然《刑法》383條早有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但現實中很多官員涉案金額幾百萬、幾千萬甚至幾億元,也沒有被判處死刑。近日有媒體盤點最近三年副部以上的落馬貪官,共18人無一被判死刑,其中包括涉賄金額高達1.97億元的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 ?/p>
更讓國人嘆息無語的是,貪官在法律上的這種“超國民待遇”至今還有加速提升、擴張之勢。在“與國際接軌”、“尊重人權,尊重生命”等名義下,要求廢除貪腐犯罪死刑的呼聲,近年來在法律界、學術界漸成磅礴之勢,以至于《要創造條件取消貪腐犯罪的死刑》一文的作者、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很有信心地告訴某媒體記者:貪污賄賂罪廢除死刑是遲早的事。據媒體報道,就在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案的討論中,“一位長期做政法工作、很有影響的人大常委”,就提出了貪污受賄犯罪取消死刑的問題——這些大人物怎么總是喜歡“做好事不留姓名”呢?應該把他的名字公布出來。
烏克蘭前總理季莫申科有番話頗值得中國人深思,她說:“我有時羨慕中國。你們知道,在中國,貪官將被斬斷腐敗之手和實施死刑,這一切是需要的。而我們作為歐洲國家,盡管有時手也感到癢癢,但無法實施這一刑罰。”《烏克蘭真理報》對此評論說:“貪官們之所以肆無忌憚,這與國家取消死刑不無關系。如果真能像中國那樣,可以對貪官實施死刑,國內腐敗問題就不會像現在這個樣子了。”——就在原蘇東一些國家正在因當年迫于西方“人權壓力”而急急忙忙賦予貪官“免死金牌”追悔莫及時,我們的一些精英卻在挖空心思為維護和擴張貪官法律上的“超國民待遇”而努力奮斗。此情此景,怎不令關心中國前途命運者心急如焚?
如果說“取消死刑”還只是擬議中貪官們可以仰望的福利,那么“免于限制減刑”卻已經是他們實實在在可享受的最新“超國民待遇”。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后,服刑最短年限將在27年以上。但是,此一“限制減刑”的適用范疇,并不包括貪污受賄罪?! ?/p>
這樣的刑法修正案不能不令公眾困惑:既然出臺“限制減刑”法令,當是因為現實中存在減刑太隨意,罪犯得不到應有懲處、法律尊嚴遭踐踏的現象。那么在現實中,究竟哪一類罪犯的能量最大、體制內博弈能力最強,最可能撕開法律的縫隙,以“減刑”名義踐踏法律的尊嚴呢?毫無疑問,正是那些犯貪腐罪的貪官們。據官方報道,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貪官獲減刑的比例竟高達70%。不時有媒體報道,一些被判重刑的貪官,在牢里晃個幾年,很快又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公眾面前?!斑^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了”,這是許多人對一些貪官被判死緩后的反應?! ?/p>
可見,在所有犯罪類別的減刑中,貪官的減刑最易,最普遍,情節最惡劣,民憤最大,危害也最嚴重。既然這樣,那個旨在針對現實變化進行調節的刑法修正案,限制減刑時為什么竟然不包括貪官呢?那些立法者們的腦袋里,到底在想些什么?
唯一合理的解釋,似乎只有“屁股決定腦袋”——與貪官群體的利益相通和立場相近,決定了立法者們的傾向性。除此之外,誰還能再找到其他合乎邏輯的解釋?這也是這么多年來貪官能夠享受如此多的“超國民待遇”,一些民憤極大的法律條款遲遲得不到糾正的唯一說得通的理由?! ?/p>
貪官在法律上的“超國民待遇”,不但令腐敗分子免于后顧之憂,使貪腐局面雪上加霜,更嚴重損害了民眾對執政黨和政府的信任,將中國陷入溫總理所說的“最大危險”境地。因此,執政黨要取信于民,使中國免于貪腐這一“最大危險”,不妨從清理貪官在法律上的“超國民待遇”開始。這種“超國民待遇”不廢除,民眾對執政黨不會有信心,“從嚴治腐”也就只是一句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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