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仰:法律專家的正確與狹隘
劉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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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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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烏有之鄉
前兩天遇到一個律師,他不知道我對于重慶打黑的態度。當著我的面,他對于重慶打黑中對待律師的某些做法提出批評。有價值的批評意見應該認真聽取,但是,這位律師對于重慶的批評意見幾乎完全都是重復賀衛方等人說過的話,我也懶得當面辯駁。這件事更讓我看到,當今中國相當一部分律師對于法律的觀念有點問題。因此,雖然以前的文章里也說過這個問題,但我覺得有必要再說一下。前不久,國內法律界由賀衛方帶頭,向重慶的打黑除惡發出了質疑。事隔幾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舉辦的“首屆律師論壇”上,賀衛方這位炮轟重慶打黑的中國法律界名人,再次語出驚人,并得到了很多掌聲。他究竟說了什么?
賀衛方發言說:“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律師則傾向于把有罪的人說成是無罪的,這是律師必須要做的事情,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所以我希望律師界要樹立一個社會的理解,不是說要相信我們是公正的,相信我們在道德上是完美無缺的,我們是大公無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們不要諱言我們跟檢察權力之間是抗衡的,我們甚至要學會容忍一些律師看起來不大好的習慣。比如說,律師在執業中間為客戶保密,律師最難受的事兒是什么?你的客戶跟你說,‘他們只知道我搶銀行的錢,不知道我去年殺了兩個人’,你怎么辦呢?你作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師,是不是要去揭發呢?不,絕對不能揭發,因為揭發會動搖一個律師在國家里存在的根本”。
賀衛方有一句話很醒目,“檢察官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這話說的對不對呢?不能簡單回答,要區別情況。我多次說過當今中國法律界是西化最嚴重的領域之一,賀衛方上面的這句話就是一個證明,而且,它還說明賀衛方對于歐洲的法律史比較了解。因為,學過歐洲法律史的人應該都會知道,賀衛方所言,的確就是歐洲法律歷史上的真實情況。
今天人們把歐洲法律分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它們都起源于歐洲的中世紀。在歐洲大陸法系中,歷史上有一個術語叫做“糾問制”,意思是說,法官擁有發現真相的權利。在這里,別挑剔我說的“法官”與賀衛方說的“檢察官”的區別,因為,在那個時候,還沒有檢察官的概念。歐洲當時的“法官”,用今天的法律術語來說,就是公檢法合為一體。近代,西方有人查閱了歐洲歷史上所有“糾問制”下的審判案例發現:幾百年間,歐洲“糾問制”審判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沒有一個是被認定為無罪的。這一結果的含義就是:只要歐洲法官認為你有罪,你就一定有罪,無一例外。所以,賀衛方的說法,在歐洲法律史上是對的。
英美法系的典型就是陪審團制。陪審團制中漸漸分化出了檢察官,其職能與法官不同。在歐洲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英美法系的“檢察官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這一結論,也是正確的。正是因為這一狀況,才導致了賀衛方所說的律師“傾向于把有罪的人說成是無罪的”,“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說實話,學過西方的法律史,我們不得不承認,賀衛方說的這番話,基本上是正確的,因為,它真的符合西方法律的歷史及其演變。
但是,我們為何又覺得賀衛方說的話總是有點不對勁呢?這就是我所說的,當今中國法律界是西化程度最高的領域,他們只知道西方,只了解西方的結論,把西方人的結論當成唯一正確的結論,便開始胡亂用在中國。而根本不管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體系和理念,比西方要高明很多。或者說,由于錯誤地認定中國古代是人治而非法治,因此,他們基本上不了解中國的法律史,因而不知道,當今西方人還在孜孜以求想解決的問題,中國古人已經解決得差不多了。當然,他們滿腦子已經是歐洲中心論,對我的這番話肯定聽不進去。但我還是要解釋一下。
不管是歐洲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為何會出現“檢察官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這一傾向?關鍵在于證據。歐洲很晚才出現完整的證據法,其歷史大約只有200年。在此之前,隨著基督教統治歐洲,長達千年的黑暗中世紀,基本上沒有證據法,對證據的要求很簡單,尤其注重口供。一般案件只要求兩條口供作為證據。如果有受害人未死,受害人的口供就是證據之一。另一條口供當然就是嫌疑人,而且被稱為“黃金證據”。換句話說,歐洲歷史上因為嚴重缺乏物證的概念和技術手段,多憑口供斷案,所以在認定嫌疑人以后,不擇手段地獲得嫌疑人的口供,導致“檢察官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這是歐洲司法制度落后所造成的。
我為何看不起這些西奴?因為他們對中國的歷史嚴重缺乏了解,只能把歐洲小兒科的東西當成真理。1000多年前,中國宋朝的司法已經成為全世界最完備、最合理的司法。其他不說,只說證據,宋朝的司法中證據已經非常重要。很多人都知道宋慈,他成為世界法醫學的鼻祖。英國在工業革命時期出現的福爾摩斯,斷案常常要靠醫生華生,這是英國當年司法的現實,而且是當時西方最先進的。事實上,福爾摩斯與華生的組合,充其量只到宋慈的證據水平,最多在獲取證據的手段有點不同而已。換句話說,由于有了嚴格的證據法,中國早就遠離了“檢察官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的落后階段。今天我們翻翻宋朝的司法案例,哪個不是講究證據的?因為有了嚴格的證據法,宋朝的法官在“零口供”下,也可以宣判;因為有了嚴格的證據法,宋朝的一位法官說:富人指控窮人,即便有多個人證,也不能全信,因為,富人有可能花錢買人證。這話什么意思?就是說,當窮人成為富人指控的嫌疑人,中國古代的法官并沒有“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而是要求過硬的證據。造成這一歷史狀況的原因還在于,中國古代科學技術發達,人均文化水平較高,紙張、印刷等等,使得各種契約都能成為證據。而與此同時,歐洲沒有紙張,絕大多數人都是文盲,法庭上更多只能靠嘴巴說。檢察官與律師只是斗嘴,而沒法用證據說話。
所以,如果我們要夸賀衛方等人,就應該說,賀衛方之類當今中國的法律精英們,的確大都是西方的好學生,把西方的法律史和精髓掌握得比較到位。但是,如果我們要批評賀衛方,就不得不說,他們因為不了解中國的歷史,不了解中國的傳統,導致他們做了西方法律的井底之蛙,鼠目寸光。拿著西方的雞毛,跑到中國當令箭,就好比用一個小孩子的幼稚之見來教訓一個成年人,當然就顯得荒唐了。當今西方的法律,不過是將證據結合到了他們斗嘴的傳統中,因此,依然保持了賀衛方所說的“檢察官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的特征,只不過,這種傾向比他們歷史上要淡一些而已。如果有人說中國的法律也像西方一樣,在這里我不想做太多辯駁,只想說,如果真是這樣,那也是因為我們割裂自己傳統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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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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