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在新華網上讀到一則報道,說的是在深圳某法院審理醉駕案的庭審過程中,發生了如此有趣的一幕
在免責理由中,辯護人還援引了最高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關于對醉駕者追究刑責應慎重,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的發言。對此,公訴人指出,個人言論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來援引,也不能影響法院對醉駕者追究刑責的判決。
這位公訴人檢察官確實有勇氣,沒有回避辯護人抬出的“最高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這張大王牌,直截了當地否定了他的講話的效力。這可以說是太不給張大院長以面子,也給了最高法院一耳光。讓廣大剛剛才看到遭醉駕禍害危險減輕的公眾們,感到格外痛快和欣慰。
或許有人會問,公訴人明明說的是張大院長觀點是個人言論,這耳光是打在張大院長臉上的,為何又說是打在最高法院臉上呢?大家其實一看張大院長發表觀點的場合和身份,也就明白其中關節了。據相關報道,張大院長是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又以“黨組副書記、主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長”身份發表講話,絕非個人一時心血來潮信口開河,而確確實實是代表最高法院領導層的傾向性意見的。作為檢察官的公訴人說是“個人言論”不過是一種語言技巧,表明檢察機關對最高法院的新觀點雖不贊同但不好直接針對最高法院而已。而且我們可以不用仔細分析就清楚的道理和實際是,法官們內心里口頭上可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來援引”,但在事實上卻必須遵從照辦,這也是盡人皆知的明規則。
公訴人這一耳光打在法庭上,不能不說有些“不顧大局”,比較理性和和諧的做法,其實是應當不對此發表任何看法和意見,以免搞得檢察法院兩家不愉快。辯護人要用最高法院黨組副書記、主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長正式場合上的講話做辯護理由提醒審案法官和法院,是一種當然合理的選擇;但檢察官明知這言論來頭那么大還要直抒己見,真的是不那么得體和理智,屬于“激情打臉”的冒昧之舉了。這一耳光在老百姓看來是打得好打得呱呱叫,但對于公訴人自己,或許正在后怕甚至檢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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