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王秋實)針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后,各地嚴查醉酒駕車行為的情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
張副院長向來是語不驚法誓不休的,此次也不例外。本來公眾仍然還沉浸在新的《刑法修正案》“醉駕入刑”的興奮和欣慰中,張副院長作為最高大法官之一就馬上給大家劈頭一盆冷水——對于某些群體而言當然就是溫泉,澆得大家還有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都直打冷戰。全國人大常委會好不容易通過了“醉駕入刑”,各地這幾天起訴審判相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正是如火如荼,前些年累積起來的醉駕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極端糟糕局面眼看就要得到緩解,可是我們的張大法官竟然要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用無數醉駕被害人的鮮血與生命壘起來的法律之堤割它一個大口子!
作為堂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而且是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相信張大法官不會不懂得醉駕是作為“行為犯”而不是作為“結果犯”來“入刑”的,也不會不知道醉駕對于公共安全的巨大危害,更不會不知道對醉駕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并非完全是為了“罰當其罪”,而是為了實現“無罪可罰”的預防犯罪結果發生的理想目標。現在已經有不少因為醉駕撞到“入刑”找槍口上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表示“下輩子也不酒駕了”,其震懾作用——其實也是對公眾安全的保障作用——已經得到很好的展現。哪怕剛剛筑起的這道法律安全堤壩會因為今后無人沖撞而“閑置”,也比給它開口子讓它崩塌好一萬倍!“刑期無刑”這種刑法上的最高境界,我們的張大法官該不會不知道不明白吧?
不過給法律割口子好像并非大法官們的偶然現象。別的不說,單是對于腐敗分子的量刑,他們就已經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如廢紙了。《刑法》明確規定貪污受賄10萬元就可能判處死刑,而且各大法律甚至憲法都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大家看看那些超出死刑線千萬倍又沒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高官們,又有幾個被“依法”判處了不緩的死刑!這個口子開得有多厲害?不光是讓腐敗分子更加肆無忌憚,而且也讓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重要方面成為空擺設!我們再看看《刑法》規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如果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害甚至死亡,那是要按故意傷害乃至故意殺人定罪量刑的,可在實踐中,又有百分之幾的是按照刑法這樣判處的呢?又比如在民事審判中,那同命不同價的荒唐規定,讓農民們用生命都換不來人格價值的平等!這個大口子,可以說是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噴涌大股鮮血……
記得前不久,當社會上對于“以錢贖刑”的所謂“刑事和解”提出強烈質疑的時候,我們的張大法官就曾經以北京人被害為例,公然聲稱被害人近親屬得到50萬元的賠償比判處兇手死刑但得不到賠償更理想,筆者當時實在忍不住就請問《假如張院長被害,罪犯多少錢贖刑?》……
綜觀張副院長等大法官們給《刑法》開的那些口子,筆者感到里邊好像有個規律,那就是口子開得都只對權錢強者有利,而對弱勢群體相當漠然。也就難怪當年毛主席對某些群體搞的所謂法制不以為然——“自己定的規矩自己又不遵守”。某些群體的所謂法治,不過就是只想以法治別人而不愿用來治自己的東東。套用“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們大概也同樣可以說
口子是檢驗法治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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