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仰:“民工律師”與“程序正義”
劉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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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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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烏有之鄉
對于重慶打黑,國內西化程度較高的法律界渲染最多的一個法律術語叫做“程序正義”,意思大概是說,不按程序就不合法,就是不正義。這個概念非常容易迷惑人。我們可以通過“民工律師”周立太替農民工打官司這件事情,來理解一下“程序正義”。
周立太于西歷1996年在深圳為農民工打官司而出名,當時他沒有自己的法律事務所。到西歷2001年,他才在重慶開縣成立了法律事務所。周立太當時接了很多在廣東打工的農民工的案子,對于他和當事人來說,位于重慶開縣的律師事務所接手廣東的案子,成本較高。為何不在深圳當地成立一個法律事務所?這就是“程序”問題。其實,在重慶的法律事務所成立之前,周立太就想在深圳成立一個事務所,但一直未能遂愿,為什么?周立太說:“由于我多年來代理一系列民工案子,600多次將深圳各級政府告上法庭,當地政府干預司法局,不予批準我在這里成立律師事務所。”周立太還說:“我每走一個地方,政府都不歡迎,它認為我的出現嚴重影響了經濟環境,當地政府認為,保住老板就保住了財政,也就保住了飯碗。”這就是“程序”的作用,它總能找到理由拖延或拒絕。直到西歷2005年,周立太才以重慶所的名義,在深圳設立了一個“分所”。
周立太早期替農民工打的官司,主要是那些在深圳的企業里受工傷致殘的農民工官司。我們必須說,法律允許權益受到傷害的農民工打官司,從制定法律的本意上說,是正常合理的,也是應該的。但是,我們必須問一下:法律是誰制定的?尤其在所謂“程序”上,它對誰有利?周立太當初在深圳打一個傷殘農民工的賠償官司有多難?周立太說:“一個工傷賠償從工傷認定到行政復議,到訴訟,行政訴訟,到一裁兩審執行,我們算了一下,要1074天。”這是什么概念?差不多3年時間,當事人合法地、合乎程序地得不到賠償。除非當事人自己有錢熬過這段時間,否則,官司拖到當事人受不了,責任方便可私了。比方說,根據傷殘的狀況,當事人要求賠償20萬,拖了一、二年,官司還沒打完,責任方說:給你5萬、8萬,別打了吧。
對于律師也同樣。由于周立太當初采用“風險代理”(現已不允許),也就是說,官司打贏了才有提成作為收入,因此,官司沒有結果,在法定程序的3年時間里,他也沒有收入。如果沒錢維持生活和必要的開支,誰還能把“正義”堅持下去?所以周立太說:“我們現在面臨的情況是什么,案子越受理多,越窮。”這就是“程序”的作用。晚清時期,中國有很多勞工赴美,替美國修鐵路。后來,美國在種族歧視的思想指導下,發生嚴重的排華,很多在美華工的生命、財產受到損害。清朝政府為此向美國提出交涉。美國政府說:我們法院的大門是敞開的,受到傷害的華工如果有證據,可以去法院打官司,美國政府不能干涉法院的司法獨立。說的多么好聽,一切都是“先進文明”的規則和詞匯,然而,在美華工的利益損害明明白白地發生著,并沒有被制止,也沒有得到賠償,因為,美國法院的所謂“程序”明擺著對華工“不正義”。
以程序造成對農民工等弱勢群體不利的事實,并非只在深圳出現。由于律師同其他人一樣具有明顯的趨利性,因此,窮人很難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我們國家規定了“法律援助”的方式,即沒錢也可以得到免費的法律服務。前幾年,北京有一個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例。某外地農民工在北京因工作原因而身亡,他的兄弟從外地來到北京,替死去的兄弟要求賠償。由于他沒錢,得到了免費的法律援助。但是,在法律程序上,有“法律援助”的農民工,同樣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該外地農民替兄弟索賠的金額大約是20萬,按照法律程序,一步步地提交證明、提交檢驗報告;對方不承認或質疑,再提供新的證明、新的報告。時間一拖就是幾年。這位頻繁往返北京與家鄉的農民,各種各樣的車票、費用收據裝了一麻袋,費用總額加起來超過10萬了,在北京的時候,他常常睡在露天。這位農民說:我替我兄弟打官司,是想拿到錢,給他的老婆和孩子,但是,現在就算官司打贏了,扣掉我花去的成本,他們還能拿多少錢?真不如不打官司。
當今中國法律界,是西化程度最嚴重的領域之一。他們照搬了很多西方的法律規則,事實上就把西方只對富人有利的“法律程序”搬到了中國。在上面這個案子中,雖然那位農民得到了免費的“法律援助”,但是,“程序”依然對他不利。對于責任方來說,之所以要把官司拖得很久,有兩個原因。一是,對于當事人來說,拖得久了,當事人在經濟上無法承受,可能會放棄或接受私了,從而避免責任方被法律判決的“前科”或“污點”。二是,對于本單位的其他員工或者其他打工者,當他們看到有一個被程序折磨得死去活來、得不償失的先例,以后如果再發生類似的事情,是否還要打官司,就需要好好掂量一下。這種狀況在美國經常發生,它拼的就是經濟實力。美國有一個案子,小律師事務所代理污染受害的民眾向大公司提出賠償。官司合法地打了幾年,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花光了所有的錢,甚至把個人房產都抵押了進去,最終在程序面前還是熬不過大公司,不得不接受私了。大公司則保住了名譽。這種拼錢的程序,只能代表錢多的“正義”。
法律“程序”從來不具有天然的“正義性”,誰制定的法律,誰制定的法律程序,就只對誰有利,“正義”就偏向于誰。這就好比世界乒聯的規則,當中國乒乓球技術領先世界的時候,世界乒聯多次修改規則、修改程序,試圖削弱中國乒乓球的優勢。之所以說“程序正義”的說法具有很大的迷惑性,關鍵就在于,誰都希望實現正義,但是,“程序正義”的說法,把法律制定者、執行者有偏向的“正義”,夸大為全部的、真正的正義。在金錢至上的社會,在資本具有強大影響力的社會,法律的“程序正義”肯定只對富人有利,肯定只是富人的“正義”,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老話說,法院的大門敞開,“有理沒錢別進來”,說的就是這個事實。因此,聲稱“代表正義”的律師,總是容易在金錢上尋找方向,把所謂正義變成富人專享的好處。
從周立太到當今中國其他地方為農民工打官司的艱難程度就可以看出,在西化傾向明顯的法律界精英的影響下,當今中國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保護富人利益的工具。當律師一個個成為大款、富翁時,所謂“程序正義”往往也成為富人逃避法律公正制裁的保護傘。而對于廣大的農民工等弱勢群體來說,“程序正義”只是一個名詞,它的正義性很難得到真正體現。“程序正義”往往需要金錢的比拼,那么,錢多就能代表正義?在這里尤其需要強調的是,當今中國的這一法律現狀,并不是中國傳統原因造成的,而是盲目西化造成的。由此,我們再來解讀重慶打黑,就會理解當今中國的法律界精英們嘮嘮叨叨的“程序正義”其實質究竟是什么了。由此,我們再來看重慶公安出動特警為農民工討薪,它的意義究竟在哪里。下次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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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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