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教授是一位法學界的大家,又口口聲聲聲稱自己畢業于西政,并表示重慶也是他“魂牽夢縈的一座城市”,發表對重慶、甚至中國法制的批判性的見解那是肯定的,要不然他就盡不了“學者”的職責了。從賀教授合編或者獨著的著述——《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走向權利的時代》、《司法的理念與制度》等可以看出,這位著名學者主要研究的西方法律制度,對西方法制制度的研究頗有研究。筆者認為其以西方標準,既所謂的“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來批判、來衡量中國法制現狀,以表達不滿,以泄心里的“理想”無法實現的不快。對賀教授的觀點,筆者不敢茍同,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是真的心憂重慶,還是一圖口舌之快?
賀教授口口聲聲表明自己畢業于西政,并表示重慶也是他“魂牽夢縈的一座城市”。其發表了對重慶“打黑”、刑事訴訟法程序問題、秩序與自由等的看法,從表面上看說得有理有據,真是極具煽動性。但是細細一想,其的說法就是在圖口舌之快。
所謂學者,百度百科解釋為:“做學問的人;求學的人。” 學者既為做學問的人,就在自己研究領域或者自己感興趣的領域發表批判性見解、著述。學者的責任就是批判——例如茅于軾發表的“不要拿我交的稅款去建航空母艦”、“公租房不應建廁所”等文章,反響也很大,爭議當然也很大。所以一般大學者的文章關注度高,爭議也很大,要不然就不能稱其為大學者了。賀教授發表的見解和看法,也是批判性的,帶有強烈的批判性色彩,關注度也高。這篇博文,以李莊漏罪為引子,談到重慶“打黑”,再談到秩序與自由等等,真是一泄千里,一發不可收拾,真是所謂氣貫長虹啊!
其在博文中說重慶“打黑唱紅”有“文革重演之感” 。學者應該有批判的精神,這是在理的。但是批判也是要有條件,有依據的,不能無根無據,騸意揣測。更為重要的是,作為一個知名的法學學者,必須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著書論斷必須要有根有據。要不然那就是在無根據的煽動,口舌之快倒是嘗到了,卻是誤人子弟了。一個法學專家,要以證據說話,事實說話。說重慶“打黑唱紅”有“文革重演之感”,那其用什么證據說人家是文革重演呢?重慶有打砸搶的現象嗎?沒有;出現砸爛公檢法了嗎?也沒有;出現血腥武斗了嗎?更沒有······我們這代人都沒經歷過文革,賀教授經歷過的文革的年齡也在十歲左右,其拿文革出來戲說時下的重慶,大有回味童年的意思,其言斷大有戲謔的味道,一圖口舌之快罷了。
賀教授又說到“重慶執法不公、刑訊逼供”云云,但是又舉不出證據,以“可能有”“你比我清楚”等模棱的字眼搪塞,真是一個法學專家只余一張嘴了,如此等等,既無證據,又無準確的表述,真是法學界的外交家,極具煽動性的說服者。殊不知,知易行難,莫非這個道理書齋中的賀教授真的不懂,還是裝著不懂?
是真的“懲罰過于嚴厲”,還是公平的依法判案?
從賀教授的著述可以看出,其對西方法制制度的研究頗有研究,崇尚西方的法律制度,致力于維護法律的權威。誠然中國法治進步的過程需要法學專家的潛心研究,但是這更需要司法實踐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的,不斷探索和不懈的努力。如果僅僅在口誅筆伐上做文章,沒有實地調查研究,永遠只能是一紙空文。
賀教授以一種可能性的預測口吻預斷,“過于嚴厲的懲罰損害了人們的平等預期,對國家心存怨恨的已決犯親屬以及將來出獄的人們將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會力量。”這顯然沒有經過實地的調查研究,是純粹的理論上的說辭。實踐是理論的基礎,沒有現實依據作為的預測,顯然是在紙上談兵。
“多年來,很多非常惡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嚴打’中受到過于嚴厲打擊的刑滿釋放者。”的表述也沒有現實的依據,這可能算是作者的一種感覺。按照作者的觀點,哪豈不是連“十惡不赦”的罪犯一律地從輕,這樣就可以防止他們再犯罪了。賀教授,你認為這樣做可能嗎?這樣判案你覺得公平嗎?對那些被“非常惡性的犯罪的作案者”所傷害的受害者及其家屬公平嗎?如果是這樣,你又讓我們的司法機關如何辦案,法律如何立足?
眾所周知,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賀教授不可能不知道。其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如此深入徹底,難道不會不知道西方國家刑法也有類似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既不是只在重慶適用,也不是只在中國適用。可以說堅持“寬嚴相濟”,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公正判案的保障,不是法制的退步,也不是法治理念的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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