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民生銀行利用公權制造的冤假錯案:
袁帥信用卡詐騙案二審補充辯護詞
此件已于 2011年2月23日 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現仍在審理中。
—— 2011年2月24日 注
轉帖自人民網2011-02-24 12:32:09
作者:辯護律師 顏丙杰 (北京君顏律師事務所)
尊敬的二審法官:
我受袁帥父親委托,北京君顏律師事務所指派,作為袁帥的辯護律師,在上次提交辯護詞的基礎上,補充辯護詞如下:
一、本案偵查立案、呈請批捕等大量材料,以及檢察院補充偵查要求等,均指向袁帥涉及不止一個銀行的信用卡透支,袁帥的陳述中也是說的很清楚:七張信用卡。偵查機關給檢察院的回復是其他正在落實中,到現在這么久了,還沒落實完?落實的結論呢?如果其他卡的透支不是惡意透支,不是犯罪,為什么單單民生銀行這張卡是犯罪?如果都是犯罪,為什么不一并起訴?難道要等袁帥坐完牢,在把哪幾張卡的罪行再判一次?通卡不同待遇,為什么?其他銀行有的民事起訴,有的還在與袁父協商中,有的面對公安機關的落實也沒有指控犯罪!為什么民生銀行的卡就是犯罪?
二、該司法解釋具有立法意義,“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不還的”,這個罪狀是在原來刑法196條里沒有的!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生銀行的信用卡透支時,即使分期也是發生在在司法解釋之前,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并沒有擴大解釋,本案不應當適用該司法解釋,不應按照犯罪處理,其他卡透支在司法解釋之后,反而沒事。
三、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該明知不是袁帥自己說自己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就認定,事實上還了大量的款項,而且之前還得款項是包括利息等銀行利潤的,如果按照犯罪計算,那么還款的六萬多元只能沖抵本金,不能支付利息,一審的計算也有誤啊!惡意透支的數額當然要從透支時計算,而不能按照還不上的計算,因為這是行為犯,要從行為開始時計算數額!而行為開始時和開始后,袁帥積極還款,又怎能認定為犯罪?
四、該司法解釋關于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為惡意透支的規定,是傳統刑民不分思想的產物,是刑事規范隨意介入本應由市場自行調節的市場經濟的典型!錯把應當還的貸款,加上還不上就是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推斷,再加上至今沒有還上的事實,就總結為犯罪行為。既然是民事糾紛,即使永遠還不上都是民事糾紛!如果是刑事犯罪,就是在偵查立案前還上也還是刑事犯罪,不是民事糾紛!
五、民生銀行只有一次合法的催收,即 2009年9月22日 ,滿三個月的第二天,即2009年12月23日,袁帥就被抓了,當天做了刑事案件登記表、呈請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呈請破案報告書、到案經過、報案材料、拘留證等大量文件,效率極高。但是卷宗中就是沒有另一次的合法的催收證據,本案沒有經過兩次合法催收,就按照刑事案件對待是錯誤的!因為最后一次催收是被抓的三個月前的 2009年9月22日 ,那么另一次的催收只能是這個時間之前,如果是之后就無法滿足三個月的條件了!而材料中的 2009年7月22日 的催收記錄,則到達時間離開時間是空白的,溝通對象四個欄目是空白的,更新資料、其他資料、總結及下一步建議都是空白的!特別是外訪人員是空白的,無法找人對質!還蓋著民生銀行的紅章! 9月22日 的催收記錄上有袁帥的簽字,而這份材料上沒有!這能起到一個繳款告知函的作用嗎?經過了解,7月22日去的人不是民生銀行的人,也沒有民生銀行的委托書,留下的電話是北京銀奧律師事務所的電話,致電該律所,律所卻說沒有那個人!沒有那個姓的律師!袁帥父親對此比較了解,他打電話落實的!但是那個人卻口口聲聲說是民生銀行的人,現在民生銀行根本沒有這個人!作何解釋?!本案如果沒有兩次合法催收記錄,那就是適用剛剛頒布的司法解釋都沒有適用好!
六、袁帥本人是可憐可悲的,甚至自認犯罪,覺得自己還不上了就是犯罪,還天真地認為其父替他還了就能出來!但是,人身自由的剝奪是嚴厲的刑事處罰,仍然要慎之又慎!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相統一,既不能主觀歸罪,也不能客觀歸罪!袁帥說自己透支時沒有還款能力,那如何解釋透支后還了大量的款項?
七、辯護律師也知道,在一審定罪的情況下,二審無罪的希望很小,不僅僅是法律本身的影響,還有錯案追究、國家賠償等問題,糾正一個錯案是很難的!袁帥已然處于一個很被動的地位,但是基于辯護律師的職責和職業道德,我仍然堅持我所提出的辯護觀點,請尊敬的法官參考!謝謝!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律師 顏丙杰 北京君顏律師事務所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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