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今天報道《錢云會案一審肇事司機獲刑3年半 家屬獲賠105萬》說:“據新華社電 備受社會關注的浙江溫州“錢云會死亡案”1日作出一審判決,樂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費良玉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此案發生后,司法機關迅速介入,肇事司機費良玉當日歸案。樂清市檢察機關以費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月1日上午,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對費良玉交通肇事案公開審理。在庭審中,公訴人員當庭出示錢云會死前佩戴的具有錄音錄像功能的手表、U盤及該表錄制的事發錄像。”
既然法院已經認定了“交通肇事罪”,也做出了判決,司機大概也不會上訴,此案應該算是結束了。
不過,此案審判長方孔強面對記者給出的判決依據,卻使有車族有禍了!請看報道:
“記者:費良玉一直認為自己事發后并沒有離開事故現場,為何法院最終認定其依舊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
方孔強:費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黃標頂替,并在交警到達事故現場時自稱系肇事車主,隱瞞自己為肇事者,并和他人將黃標送至虹橋交警中隊,黃標歸案后指認費良玉系真正肇事者,費良玉歸案起初拒不承認,后才予以承認。被告人雖無“逃離現場”的行為,但其主觀目的顯然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隱匿自己為肇事者的真相,符合“逃跑”的實質內容。”
這就是說,今后有車族若是出了車禍,僅僅待在現場,是不足以逃過“交通肇事后逃逸”指控的!
除非主動認罪伏法,主動承擔一切罪責,否則,仍然有可能被認為意欲“逃避法律追究,隱匿自己為肇事者的真相”而加重處罰。
“意欲”真是一個有用的詞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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