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新政是不是皇帝的新裝?
儒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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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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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烏有之鄉
針對全國愈演愈烈的血醒拆遷和暴力沖突,國務院發布了第590號國務院令,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能否維護被拆遷戶的利益,新條例猶如沒有餡的餅,也許,還不定是畫在墻上的餅。
首先,拆遷矛盾的關鍵是補償標準問題,而新條例對補償標準還不夠明確。在第十九條中:“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這兒有兩個問題:一是所謂的“市場價”,是指商品房的市場價嗎?房屋的轉換僅僅是房屋換房屋嗎?就此而言,當然,被拆遷戶的房子,甚至是破舊的老房子,其價格不能與商品房相比,但這是擁有完全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如果這個土地因素不計,所以才會有“別墅房與公寓房沒有區別”的說法。二是關于房屋的價值評估,難道在新條例出臺前沒有評估嗎?顯然不是,所以,補償標準出了問題,評估必然也就有問題。更何況評估公司是拆遷方定的,他們與拆遷方才是真正的魚水關系。在第十七條中規定,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及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這些內容原來也有,也是換湯沒換藥,但為什么還有被拆遷戶補償款買不到原來的房子呢?
其次,在第二條中“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這個“公共利益”難以界定,如何確保沒有利益集團與個人私利的參與?除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外,那些由開發商因開發需要征地的拆遷,就不要“公平補償”了嗎?開發商的行為也是為了舊城改造,滿足市場需求,不也可以冠冕堂皇說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嗎?事實也是正因為有這么多的利益集團的私利,才會有這么多的血醒拆遷、暴力拆遷。同樣,有那么多的違法征地、違法拆遷層出不窮地涌現,說明這樣掠奪性的拆遷是沒有公平可言的。難道在新條例出臺前中國就沒有法嗎?當然也不是,而是法不責權貴,否則為什么那么多違法征地僅不久前才只是所謂的當面問責,既然違法卻沒有追究,因拆遷征地落馬的官員只有一例,那還是個特例。
第三,所為“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睘槭裁创蠖鄶等硕紱]有參加過聽證會,對拆遷標準不認可卻無處去申訴?況且,一些靠賣地為生的地方政府,征地是主要的財政收入,他們是利益方,作為買主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他們定的標準會公平嗎?有可信度嗎?“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新條例出臺前上級人民政府管了嗎,還是不愿意管,如果新條例出臺后能管好,是因為機構變了還是工作職責被改變了呢?
第四,關于“土地使用權”問題,新條例十三條中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彪y道公民的土地使用權就是可以這樣無償地被剝奪嗎?為什么公民不能有土地使用權?難道就是這樣像剝奪犯人的政治權一樣剝奪公民的土地使用權呢?這兒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征收被拆遷戶的房屋沒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可被拆遷戶要買商品房時卻要支付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因為在房價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價格。如果征收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格,出售房屋去包含土地使用權價格,這能稱是“公平”,這讓蒼天都要欲哭無淚了!
第五,關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體制關系有局限的情況能不能體現公平公正。先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單位其實就是當地地方政府的下屬單位,他們是上下級關系,也好比兒子跟老子的關系。再看法院,雖然“兩院一府”是獨立的,但也只是相對的,法院的資金來自地方財政,他們與地方政府可是奶媽與干兒子的關系,何況負責司法的政法委官員也是地方政府的成員。因此,這種兒子、老子加著奶媽的糾纏不清,又怎么保障不失公平呢?到時,又有誰能保證“法院強制執行”與“強制拆遷”不會出現同樣的血醒一幕呢?誰能保證違法的實質不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綜合上述,要保障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就是要徹底切斷利益鏈和關系鏈。既然土地是國有,那就不應該歸地方政府所有,換句話說,所有土地拍賣款除去拆遷成本都應進入國庫。其二是土地收益應該??顚S?,用于專項的城市土地開發建設,既然作為公共利益,它也不因該有盈余,即使有盈余,也都應歸國家所有。其三是明確房屋征收的價值標準因該以當地商品房價格為依據,因為在商品房的價格中是包含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至于司法公正問題,法院的資金來源應該來自國稅,而不該源自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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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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