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柴油機廠是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性破產企業,現在職工3159人,其中在職職工2033人,離退休職工1126人。曾經是南陽建廠最早、職工人數最多的企業之一。
現在企業破產了,2008年4月18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柴油機廠的破產案件,同年7月15日宣告進入法律程序,被訂為破產基準日。南陽市國資委將破產清算和安置工作目標確定為2008年12月31日為終結日。
終結日已過去兩年多了,對職工的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并沒有完全到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各種風險金、集資款都沒有兌現。職工代表與破產管理人對話100多次,到市國資委上訪十多次,到省政府信訪局上訪二次,到北京國家信訪局上訪一次。
基層政府對職工反映的問題采取搪塞、推諉、欺騙和恐嚇的手法應對,職工是弱勢群體,只能通過網絡發布,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幫助解決問題。
事實介紹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為下崗職工補發十年的下崗生活費。
柴油機廠在破產前即1999年至2008年期間,企業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造成上千名職工下崗。在上班期間職工都繳過失業金,可下崗后從沒有人管過。部分職工靠拉人力三輪車掙錢養家糊口,修理自行車和修鞋的比較普遍,拾菜葉度日的也不少,實在揭不開鍋的時候就東借西湊,固此,負債累累,言語難表。現在企業破產了,破產清算的第一項就是安置好職工的生活,我們要求補發十年下崗期間的生活費。
二、補發正常上班期間拖欠職工晉升的工資待遇。
一九九五年以后,企業經營形勢好,各種產品供不應求,企業為了鼓勵工人的積極性,曾先后幾次對工人晉升工資。廠領導通知廠勞資處按照每個人的增資情況上報市勞動局批準。但增資獲批后,企業為了擴大再生產,動員干部職工繳風險金和集資款,一直未給職工兌現晉升工資款額,拖到企業破產。按照勞動法規定,屬于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侵權行為。依據破產法規定,應該清償拖欠職工晉升的工資,但破產管理人并沒有清償。我們要求補發正常上班期間拖欠職工晉升的工資待遇。
三、補發企業破產前未繳、欠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依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建金管[2005]5號文件《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文件,豫人常[2004]15號《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3條指出:“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本人可免繳住房公積金”。第25條:“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列入第一清算順序”。南陽市政府[2003]10號文件第14條規定:“破產企業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視為欠發職工的工資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扣除”。南陽柴油機廠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清算中執行1比1反還。即繳一退二,不繳不退的作法,嚴重的違反了上級精神。試問:你們是根據哪家的文件制定的?濫用職權,坑蒙群眾就不怕責任追究嗎?
四、補繳破產基準日止終止勞動關系期間應繳的“三金”和發放生活費。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破產管理人并沒有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落實職工的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因此,無法與職工簽訂解除勞務關系協議。沒有終結勞動關系就應該為職工繳納“三金”。破產管理人說:“破產案件進入法律程序之日就等于宣布了企業的死亡,從這天起,職工的三金和下崗生活費,單位概不承擔。”
職工認為:領到了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再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為。沒有得到任何安置是破產管理人造成的違法行為,這個違法的責任,只能有破產管理人自己承擔。不講因果關系的理論是霸王理論,我們堅決不能接受!
上述四條介紹,反映出南陽柴油機廠職工在維護合法權益事業上遇到的阻力,是民和官的矛盾。單靠上訪也是無法解決問題的,因為從中央一級一級批復下來,還是由南陽市人民政府落實。職工要求破產管理人提供不解決問題的文件,他們不提供;上級已發的紅頭文件他們拒不執行,要求主管工業的市長接訪我們,他們擋著不讓見面。誰來關系破產企業職工的疾苦,職工在呼喚同情!
2011年元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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