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我爸叫李剛”背后的權勢有多驕橫,我則要說,拿錢贖命背后的金錢有多張狂!有人說,決定貪官生死的是國家法律而不應是領導批示,我則要說,決定國家法律的該是廣大人民的意愿而非利益集團的金錢!
碰到拿錢買命的法律,權勢再大,沒錢也贖不了命,相反,只要有錢,就是湘西鳳凰縣那幫性侵犯(是性侵還是輪奸已經永遠無法說清了)少女導致少女跳樓自殺的小衙役,也可以贖命!請問在“拿錢贖命”的法律面前,被害者家屬什么時候有權不要被告的錢,只要被告的命了?那些拿錢贖命的在弄死了別人后,一疊金錢狠狠朝受害人家屬一扔,說,要命沒有,要錢一疊!
有的人怪罪于體制,為什么毛澤東時代沒有拿錢贖命的巨款,為什么毛澤東時代沒有這種拿錢贖命的法律?今天很多人大代表就是用錢買的,他們自然可以制定這種“拿錢贖命”的法律,可見在資本主義社會里(我國稱為特色社會),權勢也好,法治也罷,都是金錢決定的,從來就只有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絕沒有上層建筑決定經濟基礎,即便上層建筑想決定經濟基礎,那也不過是一廂情愿罷了,美國歷史上兩位著名的總統林肯和肯尼迪,就是想用國家上層建筑來改變經濟基礎,就是希望國家政府擺脫利益集團的控制,但最終他們卻被利益集團暗殺了!現在的美國,法治環境的確比中國更加公平正義,但是現在的美國的法治是建立在大量的中產階級這個經濟基礎之上的,而毛澤東時代的法治是建立在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的基礎上的,而現在中國的法治是建立在賣地官員主導的地方政府與房地產勾結的官商同盟的基礎上!所以那些大喊法治萬歲的人要想想,法治不是萬能的,關鍵看這個法治是以什么人群為服務對象,它的經濟基礎是什么,如果李剛們統統當了議員,他們完全把以前和現在種種非法的行為合法化,只要合法化了,只要一切都可以拿錢贖命了,那么他們這些人是不會為錢發愁的,46萬對李剛的家庭算得了什么?對那些官二代富二代又算得了什么?頂多是少去兩個歐洲國家旅游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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