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舉報貪官,將自己昔日同床共枕的情人送進牢獄,不外乎逼婚、逼財不成,惱羞成怒,故痛下毒手。同時,可能還有一個不能忽視的法律空隙,使情婦們敢于撕破臉皮、叫板貪官。這就是,目前法律上對于貪官的情婦尚無一個明確的定義,情婦以色取財究竟能否構成犯罪?我們的法律對于行賄受賄是有明確定義的,雙方的行為均為犯罪,使得行賄人與受賄人結成攻守同盟,行賄人總是不敢對受賄人輕舉妄動,受賄人伸起手來自然心安理得、無所顧忌。幸哉,對于以色取財的情婦們尚無法律定義,才讓一出出情婦舉報貪官和貪官怒殺情婦的鬧劇頻頻上演。
社會上被稱之為“小姐”的人群,其行為在法律上被定性為“賣淫罪”,相對于貪官的情婦而言,這未免有失公允。“小姐”與情婦相比,不同之處在于一明一暗,在于“服務”對象有所選擇,在于情婦們把自己包裝了一層所謂情人的浪漫面紗。共同之處在于同為以色取財,在于對社會均構成危害。有人說,情婦的問題,是道德問題,沒有觸犯法律。本民不能茍同。如果說,情婦們確實是因情生愛,情不自禁而選擇背叛婚姻,可以說是道德問題。然而,事實上,有幾個貪官的情人不是以色取財?況且一旦逼婚、逼財不成,便以舉報相要挾,這恐怕不是情人之舉吧?官員腐敗,除去自身因素,也有長期包養情婦、受到情婦無休無止的索取之因由。因此,打擊腐敗,絕不能忽視這些以色以色取財的情婦們。本民不贊成非要給這些情婦們在法律上定一個什么罪,就像不贊成給行賄定罪一個道理,絕不能在法律上把情婦和貪官捆綁成一個攻守同盟,這會讓貪官們更加無所忌憚,恐怕也會束縛情婦們舉報貪官的勇氣。
分析情婦們的行為,其實與“小姐”們沒有什么大的區別,其實質都是出賣,都是以色取財。“小姐”因為生活階層的低下,故而撕掉了臉面和偽裝,呈現公開的態勢。而貪官的情婦們由于受到婚姻和社會地位的限制,故而選擇了比較隱蔽的方式。從以色取財的報酬看,情婦們很暴利,也很貪婪,甚至一個出色的情婦足以使一個貪官把一個部門、一個企業逼入絕境。如此看來,情婦們的危害是“小姐”們無法相提并論的,情婦們比“小姐”更可恨,其罪更大!從法律上講,完全可以定性為“色賄”和“賣淫”了。但是,千萬不能這么做,否則,情婦舉報貪官、貪官殺情婦的鬧劇可能就不會如此精彩了。那么,怎么辦?依本民看,媒體可以對情婦們進行曝光,因為,其行為已經不是什么個人隱私的問題了,法律可以放棄追究其罪,但不能放棄社會道義的譴責。既然我們的社會把“小姐”們描繪的如此骯臟,其實,情婦們更齷齪,就把他們稱之為“色賄女”抑或是“賣淫女”,恐怕也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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