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陽:非法用工氣壯如牛 民工權益難得保障
浙江萬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濮陽項目部非法用工現象調查
近日,筆者為處理在河南濮陽一建筑工程工地一起民工患病補償事件,到了位于濮陽市茂名路北段路東的一個大型的建筑工地,該工地的建設者是浙江萬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施工隊。大門口高掛著浙江萬利公司項目部的大招牌。工程發包方為濮陽新世紀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匯豐置業有限公司。看來是一個居民小區的規劃。數棟大樓已拔地而起,還有剛剛建了一層的,都在轟轟烈烈的緊張施工。施工人員來往穿梭,送材料的車輛進進出出。
萬利公司工地的的大門
筆者在一位工地負責人盧經理的帶領下,到了患病民工的宿舍。說是宿舍,其實就在骨架已建成的但沒裝修的大樓主體之內,有的大墻還沒完成,任憑冷風吹進來。宿舍也是施工地點,混在一起。患者正在住院治療。
盧經理指點民工的住處
這是民工的衛生間,曾有民工夜里絆倒把頭臉栽破
為了協商補償事宜,筆者在盧經理的陪同下找到了一位李經理和一位張經理。對于患病民工補償的要求各位經理都稱屬于民工自己患病,與他們沒有關系。筆者說明應該補償的理由,還拿出法律條款讓他們看,他們卻稱可以到法院起訴,或者勞動部門讓他們賠償,他們才接受。盧經理還說,前段發生一起民工喝醉酒死在工地上的事件,公司一分錢也沒賠。意思就是民工自己患病或喝酒引發的事件都沒有他們的賠償責任。幾經交涉,最后盧經理稱看在和患病民工個人關系不錯的情況下答應多發一個月的工資。
本圖右邊的架板下就是民工進出工地和宿舍的門洞
在談話中間,筆者詢問盧經理和李經理,該公司和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他們都很爽快的回答沒有。并說明這些工地誰也沒簽定勞動合同。再問他們為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了沒有,他們也更是理直氣壯的回答,勞動合同都不簽,更說不上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了。筆者說起按規定民工的宿舍和工地不能混淆一塊兒,這樣很不安全。他們都是不屑一顧。稱都是這樣。
為這些事,筆者和自稱代表萬利公司的張經理談起,他稱這事他管不著,因為都是分包給下邊施工隊的,簽訂勞動合同或是否為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與他沒有關系。還稱這事不怕電視臺曝光,如果電視臺記者過來他還十分歡迎呢!
每到年底,關于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問題將會列到各級黨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大家都明白,農民工的生存現狀不容樂觀,很多不正常的現象不斷發生。究其原因,大都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
本文中涉及的這些問題,即浙江萬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項目部負責人的行為,屬于明顯的違法、違規,可他們卻還是氣壯如牛,滿不在乎。什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他們來說,只是停留在書面上的東西,好像與他們無關。他們追求的只是巨大的利潤,哪里還管民工的死活?作為濮陽項目部的上級浙江萬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于存在的這些問題的態度又是多么的不重視。
對于浙江萬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陽項目部存在的這些問題,希望濮陽市政府及勞動監察部門給予高度重視,督促該公司及時糾正這些嚴重的違法現象。也希望浙江萬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于屬下單位的這些行為進行整頓和規范。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魯 楓
2010年12月8日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