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廣東法院:法制是中國最大的騙局
昨天是法制宣傳日,是當天下午看央視才知道的。央視告訴大家,今年的主題是:弘揚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和諧。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也就是在昨天我收到了廣東高院行政案的駁回通知書,看到這個垃圾,馬上想的是,這幫法官該死,我在送達回證上寫下了:“小心我殺了你們狗法官”,后來想最好將鄭鄂給殺了,這樣對中國的震動才大,這樣的抗爭才有意義。就這樣,我昨晚大半失眠,經歷總會比說教更深刻。
晚上看鳳凰電視, 是胡一虎主持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三大爭議,我只看到了后面部分,爭論的主角大都是女人,爭得面紅耳赤,在我看來,這么地認真實在有些可笑,但是嘉賓張寧益還是說了一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話:中國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請個好律師。
為什么不是靠好法律?為什么不是靠好制度?為什么不是靠好法官?為什么不是根據理據?為什么偏偏是靠好律師?也許她的體會自有她的道理,但也揭示出中國法制的最悲哀之處:中國的法律制度無用,中國的官司只是一出法官導演的鬧劇,中國法律制度已墮落成權貴法制,害民誤民的制度,中國法制的公信已經破產。
什么才叫好律師?也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不同的標準同樣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但是中國的律師制度作為中國法制的組成部分早已走向了反面,因為中國的律師制度存在致命的缺陷:如何生存的問題。為了生存,就需要名利,為逐名利,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不擇手段。
在我經歷的官司中,對方的律師多多少少都會說謊,為什么要說謊,他要讓他的當事人贏,特別是政府官員,他利用律師說謊,利用律師作擋箭牌,他們不出庭,律師如何說謊似乎與他們無關,他們只關心的是他們不敗訴。
律師第二大的用處,就是與法官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在權錢交易中他們充當的是白手套,“大蓋帽兩頭翹,吃完原告吃被告”,在這當中,律師既可能是潛規則的無可奈何者,也可能就是主動者或推波助瀾者。在論壇中,我發現一些律師還是蠻有正氣感的,但在現實中,形勢比人強,社會制度決定一切,除非你愿當祭壇的犧牲品。
律師第三大的用處,就是倚借強大背景,以勢壓人。李莊事件發生后,有人曝出了李莊的劣跡: 2009年4月2日 開庭審理結束后,律師李莊對公訴人李春蕾(廣陽區檢察院女子公訴科科長)說:“你現在對我服軟還來得及,將來國家賠償時我還可以給你求情,否則我讓你做不成檢察官。”公訴人員走出法院后,李莊突然駕車向人行道上的李春蕾撞過來,被書記員制止后停車,然后駕車快速離開現場。為什么李莊如此猖狂,有人亮出了底牌,他任職的是康達律師事務所,據說這個律師事務所是有強大政治背景的。
律師的第四大用處,是法官借以推卸責任的借口,似乎官司敗訴是因為沒有請律師的緣故。我多次聽法官講過,讓他去請律師,在廣東高院信訪大廳,法官就曾對一個老太婆講,你應當請一個律師,打官司你花了八、九千,還是沒有打贏。
本人并非對律師制度一概否定,因為律師制度依然可以對審判起到一種法律專業制約、促進的作用,但是由于高昂的收費,使弱勢群體望而生畏,律師制度在實踐中已經成了權貴們的工具,使優勢地位者更強勢。
中國的法院還特別看中錢,訴訟收費已讓窮人望而卻步,或者不得不降低訴求。想想古人在縣衙前的大鼓上敲上幾下,縣官就出場了,現在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呢?
中國法制學習西方,并非過錯,但得來的大都是皮毛,而不是真經。法律應當建立在道理、科學合理之上,但中國的法律卻利用程序、規定制造不正義,利用規則技巧推卸自己的責任,甚至作為枉法裁判的手段,將風險轉嫁到當事人,特別是弱勢百姓身上。古時有個案,叫劉相鄰證,被害人打了官司二十年始終告不動,最后劉沆通過侵權人手中證據明顯的問題,將案子翻了。在中國,時效一過,再委曲也白搭;二審定案,再想翻比登天還難,不僅是因為程序規則上設置了重重暗藏的陷井,還存在高度的專業技巧及官官相護。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一個《人民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雖然大家都沒有能看到原文,但在網上引來質疑、嘲諷聲一片,這么多年來,正義只是百姓心中的火燭,如果正義的那絲燭光也要從百姓心中熄滅,中國的希望就一點也沒有了,這樣的局面最終對任何中國人都沒有好處。法制,并不是用法來保障威權,更不是官方終結正義的工具,但官方一直習慣于這樣做。真正的法制是用公正合理的尺子劃上的一道大家公認的界線,在這條正義的界線上誰都不能越雷池半步。用法掩蓋無理,用規則來湮滅正義的呼喚,這樣的法只是權貴的玩物,這樣的法制只是黑暗的鐵籠。
法官在審判中究竟應擔任什么角色?一些法律界的精英是主張西方那種中立者的角色,就像美國的法官僅起到一種程序保證的角色,這種觀念是非常有害的,而中國的法律卻在向這方面轉變。法官保持中立者的角色是一種有害的想法,歷史上的包青天就是一個嫉惡如仇的人。法官應當是個公正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是依據法律規則分清是非曲直的裁判者。當運用法律規則確定責任時,重要的是公正而不是中立,因此利用法官的法律知識確保法官的公正審判作用才是司法制度的根本。
司法的靈魂在于正義,司法的主骨在于公正,失去靈魂與主骨的司法,必然是骯臟的交易場,陰暗的廁所間。本人對中國法律制度的淵源缺乏系統完整的認識,但是看過一些古代的審案記載,這些精典案例,不僅表現了法官的智慧,也表明了審判的真諦。《棠陰比事選》是宋編明續補的一本有關破案的書,其中不少精彩的破案故事,王珣辨印,何等明察;佐史誣裴,韓參乳醫,何其用心;曹攄明婦,魏濤證死,何其正義。現在的社會,專業的分工更加科學,破案到審案有公安,檢察院與法院,從業人員都經法律專業培訓,有成熟的理論、科學的技術與設備,審理平常的案件理應當輕車熟路,十拿九準,但事實恰恰相反,我經歷的所有經過裁決的案件,沒有一件是公正的,即使是在廣東省人民法院,審理我的案子所出具的法律文書,正如我在今年9月13日對他們的信訪法官費所說的那樣,都是垃圾文件。他們的認定與推論完全就像腦殘者的胡話,毫無邏輯,毫無專業素質。昨天收到的這份(2010)粵高法行申字第37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以“根據你的申請再審意見及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要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你于 2003年6月5日 、 6月24日 、 6月25日 ,先后向被申請人提出了3份申請,要求被申請人責令惠州市大亞灣自來水總公司履行(2002)惠中法民一終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及支付自2002年4月到法院判決生效期間停發工資等、對惠州市大亞灣自來水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處罰。對此,被申請人分別于 2003年6月6日 和 7月3日 作出了兩份《答復》。一、二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并結合本案的事實,針對你提出的上述申請進行了具體的分析,認定被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不作為并無不妥。你申訴提出的被申請人給你的答復是明顯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等的主張,缺乏理據,本院不予采納。”這樣垃圾一般的語言駁回我的再審申請。本案并不復雜(我將專門就此駁回通知書在本系列中一一批駁),是大亞灣自來水總公司以虛假的勞動仲裁已經生效為由,決定停發我的工資,停止安排我的工作,乃至我上班期間的工資都拒絕發放,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我當時向法院提出《追索勞動報酬申請書》,法院沒有處理,然后找勞動局投訴,他們讓我等候法院判決,到了勞動爭議案終審判決下來,并沒有就這一塊作出判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只能找勞動局處理,要求對此作出行政處罰,完全有法律依據,而勞動局讓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顯然是不想履行法定職責;另一個主要問題是,在勞動爭議判決生效后,大亞灣自來水總公司在判決生效后的一個多月并沒有履行判決,對于這種拒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本人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動法》等法律要求對水司與法定代表人進行處罰,并對本人進行經濟補償,完全正當。對于法律有據、違法事實存在的投訴,勞動局則回答說大亞灣自來水總公司同意執行法院判決,反說我沒有到大亞灣自來水總公司辦理領取經濟補償金手續。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勞動局處理的違法行為,勞動局不處理,或者推向法院,或者將違法責任推到我身上明顯是故意不作為。任何人都知道,干了工作就應當有報酬,以虛假的勞動仲裁已經生效為由停發工資與停止安排工作都是違法的,既然是違法的,既然法律規定首先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局就應當公正處理,不處理就是不作為。本案從一審、二審再到檢察院申請抗訴,他們均以法院判決羈束為名駁回了我。在再審申請中,本人徹底批垮了羈束論,因為法院的判決書上存在的判決事項可以稱之為判決羈束,沒有在判決書上存在的事項,判決后發生的事項不能稱為判決羈束。(2010)粵高法行申字第37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則炮制了一個焦點論,再通過肯定一、二審判決認定我的主張缺乏理據,完全是通過玩弄法律名詞來湮滅客觀事實與公理。前幾年有人提出增加審判層級的問題,我看問題并不在于審判層級的問題,而在于制止司法腐敗,實現判決事項依據當庭認定與當事人對此表達意見的多次反復過程,甚至允許當事人在限定時間內補充意見與證據,這樣才能真正保證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從一審法院到省法院處理的案件,我已經歷了5個案件,每層級法院駁回的理由不同,靠無理來壓制公理,出了錯還搞官官相護,即使審判層級設置了一百級又有什么用呢?從這個案件就足以證明中國的法院是如何地墮落,中國的法治是如何地黑暗,我在訴訟文件中早就說了,在奴隸社會,奴隸干了活還要給口湯喝,但在今天法制的中國,竟然通過訴訟都主張不到自己的工資,竟然經過三個法院與一個檢察院還是同樣的結果,這樣的法律環境,這樣的法治狀態,如何能讓人民信服?如何能讓法律光明正大?
前不久我在法治論壇與人進行過一場辯論,有人就我在帖子上所說的“中國的法律從根本上是欺壓百姓的工具!”提出辯題,讓我回答,我從立法、司法層面特別是我經歷的案件證明我的看法是正確的,是有事實依據的,后來論壇將此刪除了,為什么要刪除?是因為我點出了要害,提出辯題者并沒有為官方增光。
在中國,司法受制于黨政背景是不爭的事實。受制于黨政背景本來有事物的兩面性,對司法的監督,他們該動用監察手段的,他們不監察,面對百姓的申訴,黨政方高喊尊重司法獨立,但是涉及到他們的利益及他們的運作,手伸得比誰都長。有法官就私下對我講過,他們法院也是弱勢群體,法制為政治服務,就不會純粹,法制為權貴服務,必然會失去公正。法律沒有公信,必然喪失民心。正因為中國法制造成了這樣的局面,當楊佳襲警時,群眾喝彩聲一片,當湖南三法官被殺時,民眾竟自發地將悼念槍人的花圈送到了法院,這實在是中國的奇恥大辱!這樣的光景在過去的中國、在古今的世界都是極其少見的,為什么在中國竟如此反常?就因為現在中國的法制本來就是一個騙局,這就是騙局的惡果。
法制宣傳日過去了,就像雨點點到水面,若不是事件發生在同一天,我根本不會去提它。今年的主題在我看來,不啻是一出充滿諷刺的政治肥皂劇,演員們永遠都可以利用這作秀的一天,但作秀永遠不能救百姓脫離黑暗司法的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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