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對趙東民的判決
是違反《憲法》、《刑法》和《工會法》的枉法裁判
《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表明我們工人階級是國家主人翁的地位。人民民主專政是對階級敵人的,是保護人民的。
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由于一些政府貪官、企業廠長和資本家相互勾結,故意違規操作,致使陜西一批國有企業被廉價賣給了資本家,大量國有資產轉化為私人資本。政府貪官、企業廠長和資本家發了大財,而《憲法》賦予我們工人階級的權利卻被剝奪了,大批工友失業或淪為雇傭勞動者,成了“弱勢群體”,生活陷入極度困難之中。在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 2009年6月15日 ,我們陜西十幾家違規改制企業的離退休職工、失業職工聯合給陜西省總工會遞交了委托趙東民寫的《陜西離退休職工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要求工會給予保護。這是《憲法》、《工會法》、《工會章程》賦予我們的權利。按照《工會章程》規定工會組織也應該“關心離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我們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我們職工的合法權益。省總工會工作人員在會議室熱情接待了我們工人代表,并給我們寫了收條,答復“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 6月25日 我們工人代表按照 6月15日 約定的時間,來省總工會聽取“通報協調情況”。有當時寫的便條為證。下午由于省總工會的答復沒解決任何問題,我們工人和工會工作人員發生了爭執。趙東民還勸阻說:“這樣下去解決不了問題,我們應該選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議,形成了代表名單后,大家有序的離去了。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對我們工人說:“歡迎各位大叔、大媽來陜西省總工會,我們表示歡迎。”大家熱烈鼓掌。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上述事實說明,我們工人兩次到省總工會反映問題,都是依法有序進行的。根本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不沾邊。有《陜西離退休職工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省總工會給我們寫的便條和提供的午餐盒飯為證。省總工會共有60多名工作人員,先后有5名工作人員在會議室正常接待了我們工人群眾。判決書中說:“其他正常工作無法進行,致使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達7小時左右。”純屬不實之詞,不能成立。至于“…… 且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損失”也是從刑法上抄過來的不實之詞,請拿出“情節嚴重、嚴重損失”的證據。
既然這么嚴重,當時省總工會為什么不打110報警,讓警方來省總工會制止?也可以用手機或攝像機拍攝下當時的情景。如果當時報警,警方來省總工會可以記錄現場情況,作為證據。如果6月15日沒顧得上報警還可以勉強說得過去。那么 6月25日 又為什么不報警和拍攝呢?這從反面證明省總工會當時覺得狀態正常,與平時省總工會狀態一樣。并不存在嚴重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工會法》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從行為人的意圖來說,就是向省總工會反映違規改制企業侵犯了我們職工的合法權益,要求工會給予保護,解決我們的生活困難。我們遞交的《陜西離退休職工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可以為證。在這兩次到省總工會反映問題時,趙東民一直強調不要堵門、堵路,要有組織、有紀律,不要亂喊、亂跑、亂說。當工人群眾和工會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時,趙東民還勸阻說:“這樣下去解決不了問題,我們應該選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議,形成了代表名單后,大家有序離去了。這就是說趙東民和反映問題的離退休職工一樣,根本沒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意圖,判決書是強加于人的。
陜西省總工會的《報案材料》和《情況說明》都是憑控捏造,羅織罪名的污蔑不實之詞。哪里有工人自己的組織不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卻背后誣告自己的會員呢?這真是天大的笑話。兩次去省總工會反映問題的離退休職工都是六、七十歲的老工人、老黨員。請問省總工會領導?我們有什么“預謀”?我們反映問題的“真正目的”又是什么?我們怎么變成了“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我們“氣焰十分囂張”在哪里?我們坐大成什么勢?我們有什么“政治圖謀”?我們能引發什么“事端”?白紙黑字,省總工會領導必須一一說清楚。如今是法制時代,誣告是要反坐的。
新城區公安局,是根據省總工會純屬捏造的《報案材料》,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拘留趙東民的。新城區檢察院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逮捕、起訴、撤訴、再起訴趙東民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新城區人民法院在趙東民的判決書中,不出示《陜西離退休職工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 6月15日 省總工會寫的便條和省總工會提供的午餐盒飯等證據,只憑省總工會的所謂《報案材料》和《情況說明》、陜西省總工會副主席張仲茜等十名當事人的陳述和公安機關對張興財等五名工人代表的詢問筆錄,也不叫工人代表到庭陳述和申辯,在一無旁證,二無物證的情況下,竟然宣判趙東民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期徒刑三年。這完全是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所作的枉法裁判,是粗暴踐踏《憲法》、《刑法》和《工會法》的枉法判決。
我們強烈要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191號枉法判決!
要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捍衛法律尊嚴依法作出宣告上訴人趙東民無罪的終審判決!
陜西省企事業離退休職工趙東民事件關注團
20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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