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舉報親身經歷(77)
俗話說: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
去法院去復印案卷材料,發現又一個驚人的秘密。
這大半年的訴訟,一共開庭兩次。前一次是“強制調解”。后面是“合議庭”審理。
調解時的發言,亦即上篇《答辯書》。
“合議庭”發言則大不相同,好些內容是針對法院的。
然而此次復印案卷,發現我的《庭審發言和補充紀錄》不見了。已經裝訂成冊的案卷中,在合議庭《庭審紀錄》附的,是我在調解時的發言!
以下是底稿,請大家想一想,是什么導致了它被不翼而飛——
《庭審發言和補充紀錄》(部分)
2010年9月3日 《庭審筆錄》以下重要部分遺漏或紀錄不全,原告當庭簽字時已在末頁注明將書面提交,現補充如下:
第一部分 關于調解的《庭審紀錄》
原告:我想請教一下:第一,這次庭審與6月8號有什么不同?是不是要重新開始法庭調查?如果不重新開始法庭調查,合議庭的另外兩位法官通過什么渠道了解案情?
審:(簡單介紹兩位情況),“開庭前我們已經對案卷進行了研究。”
原告:既然二位是通過案卷了解情況。我要指出上次的庭審筆錄有幾處記錄與事實不符。上次是法官口頭通知,說是調解,所以筆錄我沒看就簽字了,現在看來有些問題。主要是筆錄與當場實況有較大出入。有的內容沒有,有的卻無中生有。
如原告在發言中多次舉證,如:董事會紀錄、雙方談話紀錄、公司章程、雙方往來信函等,筆錄都沒有提及。而被告沒有出具的證據,紀錄卻無中生有。
如:紀錄第5頁 被告稱: 2009年9月21日 ,原告已經簽收了儀征市企工委的任免通知,提供通知。
——實際情況是當時被告并沒有提供通知。
第二部分 介紹案情
原告:因為案卷有多處與事實不符,原告想再向兩位新參與審理的法官簡單介紹一下案情……
第三部分 本次審理原告發言補充紀錄
原告:今天邗江法院召集雙方再次坐在這里,并組成合議庭,將一起原本簡易的勞動爭議,作為一起復雜案件進行審理。
之所以復雜,是本案不僅是一起勞資糾紛,也是一起反映了當前基層黨組織在非公企業地位的典型案件。
是全國到目前為止唯一一起見諸媒體的克扣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資的案例。
原告的遭遇不僅折射出當今的勞資關系,更集中提出了這樣一個熱點問題——在非公企業中,黨組織究竟應當處于什么樣的地位?怎樣發揮作用?
原告:強烈要求法庭在審理時圍繞《勞動合同法》這個核心。法庭,“法庭”——就是講法的地方。法在前面。依法審理,是法院賴以存在的基礎。不要不談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
審:不按法律,怎么會談雙倍工資?
原告:我是指不能片面強調法官的主觀判斷權,否則國家要制定法律何用?
原告:法院審理不能空對空,被告發言要提供法律依據。原告在庭審中提出的要求,與《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有著一一對應的聯系。 被告在庭審中東拉西扯,提不出任何法律依據反駁原告......
審:被告提供的工資單不是證據嗎?
原告:這份“證據”證明什么?法律規定發工資依必須據勞動合同,雙方的合同在哪里?沒有合同你憑什么發“工資”?
原告:上次庭審法庭要被告回去:到儀征組織部去拿黨委書記可以安排當辦事員的證據,拿來了沒有?上次庭審,被告稱原告工作表現不好,“群眾寫信強烈要求開除原告”, 群眾要求處罰原告的來信在哪里?上次被告說在儀征企工委。三個月過去了,可以提供給法庭了吧?原告要求被告當庭出示。
審:被告怎么說是被告的事,法庭采信不采信是法庭的事,你只能說紀錄哪里不對。
原告:法庭審理要講證據,不能信口開河。我國法律規定,在法院審理期間提供偽證,應當追究其偽證罪,原告保留這方面的相應權利。
審:還有什么要糾正的?
原告:原告2007年度被選為儀征市黨代表。原告任職黨委書記期間,公司黨組織被評為揚州市非公企業示范黨組織。
既然原告工作表現不好,甚至“群眾寫信強烈要求開除原告”。那么是原告怎么被選舉上黨委書記的?是怎么被選舉儀征市黨代表的?公司黨組織怎么能被評為“揚州市非公企業示范黨組織”,儀征組織部是怎么把關的?
審:這個與本案無關,你要緊扣勞動爭議這個主題。
原告:原告自2009年11月向儀征法院提起訴訟至今,已經十個月了。其中09年11月儀征法院不受理,說一定要經過仲裁。從09年11月到2010年3月是仲裁階段。在此期間,由于仲裁法庭收了被告的錢,拖延時間,枉法裁決。在這里我著重強調一下:我是在法庭上,當著被告的面說的這番話,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國家規定兩個月,儀征仲裁拖了四個月。
儀征法院在拖了近三個月后,原告收到了邗江法院的口頭受理通知。(書面《通知》未收到,內容待查。)
在這里,我想提請法庭注意:原告是完全依照黨紀國法規定的程序,實名舉報經濟犯罪,履行一個黨員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但卻不僅在任職期間被克制工資長達五個月......
審:你們反腐也好,反得成也好,反不成也好,與本案無關。
原告:請讓我說完。原告在其后的司法維權階段,又已經因為漫長的訴訟,整整十個多月沒有合法收入——作為一名有著幾十年黨齡的黨委、紀委書記,作為一名由八十多名中共黨員選舉出來的市黨代會代表,卻長期無錢繳納黨費。按照黨章規定,六個月不繳納黨費就屬于自動退黨。一位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在自身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由于響應黨實名舉報的號召和馬拉松式的法律程序被迫自動退黨,這是不是在制造一個政治笑話?你們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法庭和法律工作者,是不是在共同制造這樣一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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