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在什么地方違反了法律?
騰訊與360之間圍繞軟件功能的爭執,隨著騰訊要求網民消費者“二選一”的公開信而達到白熱化,又隨著360關于擱置爭議的聲明趨于緩和。騰訊振振有辭,好像在360的“惡意誹謗”面前無辜之至,自己正是那執正義之劍討伐360的“不正當競爭”的神圣斗士。然而,冷靜分析一下,騰訊行為的“正當性”是大可令人懷疑的。
表面上看,騰訊提供的眾多項網絡服務是免費的,它是在常年地奉獻社會,為對抗360的詆毀,讓廣大用戶在騰訊-360之間作自由選擇,在法理上似無問題。然而問題就在這里——如果騰訊是一家初創的公司,其用戶不多,用戶使用的時間不長,那么由用戶和市場來選擇是否使用它也是天經地義;但事實是,騰訊已經是在中國的網絡即時通訊領域占據了壟斷地位的工具,那么在這個領域,它向用戶提供的服務,不管是否收費,都已經構成了對用戶的實質性的債務,這個債務是這樣構成的:第一,用戶在使用騰訊的同時,會瀏覽騰訊網頁的廣告,而騰訊正是從廣告中取得了巨額的收入;第二,用戶對騰訊的使用本身就是對騰訊品牌的支持,從而構成了騰訊一切收入的基本平臺。這樣看來,騰訊提供的服務,即便是免費的,也不是雷鋒、郭明義式的奉獻型服務,而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是受民法約束的合同與債的行為,而騰訊要求用戶在它和360之間搞“二選一”,是公然拒絕向用戶償債的行為,是違法的。
騰訊最大的違法之處,在于它公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頒布的這部法律在第六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騰訊的所作所為,正是反壟斷法明確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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