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稅“相對論”
楊國英
夜深人靜,秋寒襲人,睡意全無,兩則關于財產稅相異的新聞纏繞我心—一一則可喜,運行3年有余的車船稅草案,終獲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一則堪憂,滬上一知名學者,以9大理由公開反對房產稅(與1986年房產稅相異,可理解為物業稅),“可能會造成千百萬家庭假離婚”居然位于其反對理由之首。
車船稅和房產稅同為財產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本為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稅收之必然,為何我國推行如此之難,如此之久——房產稅議論6年尚懸空中,車船稅試行3年才進入立法程序。究之因,無非是財產稅的改革,必然會牽動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就財產稅改革而言,不同利益群體的不同立場、不同觀點,可曰之為財產稅“相對論”——“假離婚”論者斥之為惡稅,而民眾贊之為仁政。
以“可能造成假離婚”為由反對房產稅者,雖令人捧腹,但卻給出了明確的信號——改革收獲大的利益群體,會持續、并加大對財產稅改革的反對。他們給出的理由,往往“失大義而貪小利”;他們無意回顧自身在改革過程中的收益,往往是伴隨著大眾權益的受傷;他們更無視財產稅改革,之于二次分配、之于民生、之于穩定的重要性。
反對者總是跳出“相對論”,拿全民得失之于財產稅改革說事。但仔細分析,很為荒誕——車船稅最大的稅負差異為排量1.0升上下,而上海版房產稅試行草案的起征點為第3套住房。
坐駕排量1.0升以上、自擁3套以上住房者,一般而言可認定為富裕階層,亦基本是改革過程獲利較大之利益群體。而在肯定這個群體之于改革開放、之于經濟發展功績的同時,我們更要看到,他們占用了更用基礎設施、消耗更多資源、造成環境破壞的現實,而基礎設施之建設、資源饋乏之暴漲、環境惡化之彌補的資金,卻最終由財政(全民稅收)承擔。更何況在改革過程中的國企改制、房地產開發、股票全流通、醫療改革,由于改革制度的滯后和缺失,所造成的改革之于全民的機會不均等,但這個獲利最大的少數群體,卻大大地享用了這個機會并不均等的改革過程。
往事不諫,我們姑且聽信這是“市場邏輯”的必然吧。但來者可追,當下之種種境況,已到了財產稅(或延伸為整體稅收體系)必改的地步——其一,我國財產稅僅占國稅的3%、地稅的8%,僅為全球主要經濟國家的1/4,與發展中國家相比亦有差距;其二,我國貧富差距過大,基尼系數之大已越過警戒線,居全球第4。
上述財產稅必改理由之一,橫向說明我國推行財產稅改革的空間之大,亦證明財產稅改革之于全球的普遍性;理由之二,縱向強調二次分配對于平衡我國貧富差距的緊迫性,而財產稅(或延伸為整體稅收體系)改革之于二次分配,可謂之核心和源頭。
既然財產稅改革的空間大,那又何必過于在乎些微人群的些微得失呢,連全球最窮國之肯尼亞,其財產稅之于國稅和地稅的比例都達到1.52%和68.56%, 我們又何畏“假離婚”論者們之所言呢。既然我們貧富差距如此之大,社保資金缺口尚高達10萬億遠超年財政總收入,而人均僅500元/年、總量為6000億/年的全民免費醫療,亦被人大以條件不具備而否決,我國財政收入用之于基本保障部分僅為5.4%,這些均說明財產稅改革形勢之緊迫,和諧之紅線的維持,急需通過財產稅改革等手段進行利益的二次分配。
當然,財產稅改革的合理性和緊迫性,“假離婚”論者們是知道的,他們故意視而不見是因為被私利蒙住了眼睛。拋開財產稅改革另議,“2009年,我國樓市成交量超76%為投資(投機)需求,而這其中又有38%以上為房產商(中介)與銀行勾結自買自賣,將價格推高從中套利”——這豈能不通過財產稅改革,而僅靠單純土地政策或貨幣政策,就能牽制房價的牛鼻子嗎?
“假離婚”論者們是不會實事求是的,他們之所言與廣大民眾之所求是個“相對論”。對于他們而言,財產稅改革之于整體社會的維穩和平衡,顯然還不如“3套住房以上者”的“假離婚”來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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