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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桂花:評林滿紅的“臺灣地位新論”

江樺 · 2010-11-02 · 來源:烏有之鄉
臺灣獨立與歷史罪人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從事臺灣近代史研究的女教授林滿紅,決意要從與臺灣有關的條約中找出承認中國擁有臺灣所有權狀。(事實上是為了給接下來論證臺灣從1952年起就“獨立”于中國之外的“研究成果”找尋國際法“依據”,桂花注)

在陳水扁上臺第三年,林滿紅在國民黨中常會上作了《解讀與臺灣有關的所有權狀》為題的演講,指出:1952年的《中日和約》生效后,中國就擁有臺灣所有權狀了。其后,林滿紅在2007年9月發表的《為臺灣重新定位:中華民國就是臺灣》,這可以說是她所謂的“臺灣地位新論”完整的論述。

林滿紅開章明義地指出,這篇論文是“對美國方面最近說:無論臺灣或是中華民國都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在這里要說:在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針對謝長廷先生說:他要選的是‘臺灣國’的總統,在這里要說:中華民國就是臺灣,‘中華民國’與‘臺灣國’的選戰不可開打。”林滿紅這篇論文的基調是:中國在1949年分裂成臺灣的“中華民國”和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當局與日本簽署了所謂《中日和約》,在臺的“中華民國政府”就名正言順的是在大陸的中華民國政府的延續了。而1945年至1952年臺灣處于法律定位未定的軍事占領時期,當“中日和約”簽署后,日本向“中華民國”放棄對臺澎一切權利。

盡管林滿紅當年在國民黨中常會上這種說法,陳錫藩和關中隨即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馬英九對林滿紅的所謂“臺灣地位新論”欣賞極了。是以,在馬英九在他上臺的那天,就讓她連升三級,出任“國史館長”,并全力支持她提出的國史新論,做為確立臺灣主權歸屬的國家定位基本論述。馬英九搞所謂“《中日和約》五十七周年”紀念活動的潛臺詞,是對抗胡六點對一個中國的新論述。不過,許多專家學至今還不敢去破解馬先生的密碼,甚至有的更認為,這彰顯了馬英九的兩岸關系定位來自國共內戰。這種看不到“臺灣地位新論”者已從兩蔣時代的“內戰理論”和“完全同一性理論”偷渡到“分割理論”了。

  摒棄了環環相扣的國際法鏈條

林滿紅在7年前于國民黨中常會上的專題演講中指出,所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主要是1945年10月25日到1952年8月5日這段期間的狀態,不過,1952年“《中日和約》”已正式完成主權移轉的法律程序。當她做完演講后,陳錫藩隨即指出,1911年成立的中華民國是滿清的繼承國,繼承所有不平等條約,而二次大戰結束前所召開的會議、宣布的宣言,都是討論日后戰勝國對戰敗國的處置,各項宣言即在執行戰勝國達成的協議,而且也沒有改變協議內容,因此中國擁有臺灣的所有權狀。陳錫藩的“各項宣言”指的就是《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誠如陳錫藩指出那樣,二戰后關于臺灣地位的定論,應以《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書為主。雖然開羅宣言本身只是盟國的戰時目標,但盟國已將《開羅宣言》的條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當中,成為了盟國對日無條件投降所提出的條件,而日本也在降書當中確認了《波茨坦公告》。1945年10月25日,中方代表陳儀宣讀受降書后,日方代表安藤利吉親自在該受降書上簽字,日本在臺各文武機關旋向中方各相關單位辦理移交,由中華民國接收,完成臺灣失土回歸中國的法理程序。

林滿紅摒棄了上述三個文件組成的環環相扣的國際法律鏈條,而選擇了非法的所謂“《中日和約》”作為臺灣回歸中國的法理。其立論的目的隨之出現在她筆下: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行使主權的領土范圍除金門、馬祖之外,1949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得;“中華民國”另外根據《中日和約》取得臺澎主權。臺灣也因此“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名稱是‘中華民國’,領土涵蓋臺澎金馬。并主張國際社會要讓‘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代表臺澎金馬”。這——無疑否認了臺灣省在1945年10月就回歸中國的事實更嚴重的是,在她的認識中,中國主權在1949年就分裂了!這種顯然屬于“B型臺獨”的理論,凡是堅持一中原則的人,豈可能不加以抨擊和駁斥?

 

  搬出歷史垃圾堆里的東西

林滿紅從歷史舊倉庫中翻出“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調,這突顯她是個在歷史垃圾堆中折謄的人,不知道她所翻出的東西早就是被美國和日本丟棄在圾堆里的東西。“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又稱“臺灣地位未定論”,乃“臺獨”分子的重要理論基礎。最早提出這一謬論的人是美國總統杜魯。

論述往往是為了政治目的而服務的,理論也經常是政權的工具。二戰后,以超級大國自居的美國,為了自身戰略利益,在韓戰(即朝鮮戰爭,桂花注)爆發后,用刺刀迫使日本同臺主演出《舊金山會議》鬧劇,遂有所謂非法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在該和約中雖聲明放棄臺灣主權,但卻未明文將臺灣歸還給誰。這就是所謂的“臺灣地位未定”的法律依據。由于《舊金山和約》是美國炮制出來的假條約,完全不具正當性,因此,在參加會議的國家中,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三國拒絕在“和約”上簽字,中國政府則聲明要求這個非法條約作廢。甚至連炮制的主要策劃人,當時美國助理國務卿魯斯克(Dean Rusk)的回憶錄也自承:“這些程序規則是蠻橫的,想起我自己在這些會議策略中所扮演的角色,使我臉紅!”

日前,筆者已指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書》三個國際文檔,乃是中國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的法理依據。日本在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中重申“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許多論述“臺灣地法律位”的論者似乎沒有注意到,盡管《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都是非法條約,但這默認與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定。更重的是,一手炮制假條約的美國在26年后,于中美建交聯合公報聲明中說:“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但林居然憑空編出這樣的話:2007年,“美國國務院告知聯合國,潘(基文)秘書長(關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說法,并未得到聯合國會員國的普遍支持,其中包括美國”,貴為“教授”,她是否該去把聯大2758號決議和中美3個聯合公報再復習一遍?桂花注)

 

  立論在“分割理論”基礎上

中華民國是繼承大清成為中國,其當時不僅代表中國,也是中國。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國民黨政府退居臺灣,兩岸自此開啟了誰是中國與誰代表中國的主權之爭。以國際法觀點去看,這就是一個“誰是完整的國際法人,誰不是完整的國際法人”的問題,而其答案可能有兩種:一是兩岸只有一個為完整的國際法人,另一方不是個完整的國際法人;二是兩岸均為完整的國際法人,在國際法上已經是國與國關系。中國大陸只認同與接受第一種答案。林滿紅接受了第二種。至于臺灣則始終在第一與第二種選擇間游走。當美國要炮制《舊金山和約》時,杜勒斯告訴當時“國府”駐美大使顧維鈞:“如果美國把臺灣單純地看做中國領土,美國派遣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便師出無名。”國民黨政府與日本簽署非法的“《中日和約》”(大陸稱為《日臺條約》),就是老蔣在第一與第二種選擇間游走的實證。當國民黨流亡政府在臺灣穩扎后,老蔣提出了“漢賊不兩立”的主張,這事實上也認同了兩岸只有一個為完整的國際法人,它就是“中華民國”,而對岸不是完整的國際法人。這種主張是在建立“完全同一性理論”和“內戰理論”基礎上。蔣介石在1971年為保全臺灣的聯合國會籍,竟接受美國所謂“雙重代表”方案,這說明了蔣介石其實也想搞兩個中國,只是同樣未能成功罷了。

認為兩岸均為完整的國際法人,彼此的關系是國與國關系,這種論述的理論基礎就是“分解理論”或“分割理論”。林滿紅的“兩個中國”論述正是以“分割理論”為理論基礎的。“分解理論”是指一國因戰爭、國際條約或各方協議,分解為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蘇聯解體為多個主權國家,就是屬于這種情況的。把兩岸關系定位為“一中一臺”的人,就是持“分解理論”者。諸如急進的“臺獨”分子廖文毅、呂秀蓮都是持“分解理論”者。“臺獨理論大師”林濁水與林滿紅一樣,也是持“分割理論”者。“分割理論”則是指國家領土某一部分被分離的區域,后來取得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且不影響到被分離國家的法律地位。而原來的國家在行使其主權時,將被限制在新有的疆土中。

 

    硬拗歷史事實

依國際法慣例,分解或分割得以順利成立的基本條件有二:一為受國際條約所造成,二為經當事國自由意志的同意,后者尤為必要的條件。如果這兩個條件無法達成,那么結果就是內戰。冷戰后的南斯拉夫就是一個引發戰爭的例子。

二戰結束前后的中華民國是一個完整的國際法人,1945年10月25日,中國國民政府恢復了對臺灣行使中國主權,那時的中華民國所代表的就是中國大陸和臺、澎、金、馬。不幸的是,一場內戰隨后發生了,結果是國民黨政府敗逃臺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10月1日誕生。從此,中國一直處于內戰的分離狀態。縱使我們一再強調今日的兩岸關系進入了和平發展的新時期,但兩岸依舊處在政治、軍事對立時期。況且,臺灣現行“憲法”中的“一個中國”的主權涵蓋全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以前的中華民國)。這恰恰證明了:在中國處于長期分離狀態的六十年里,兩岸并沒有達成“分解”或“分割”的共識。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國際社會的共識。林滿紅說,”臺灣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名稱是‘中華民國’,領土涵蓋臺澎金馬”,這等于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從中華民國分割出來的,顯然,這樣論述毫無國際法根據。林滿紅的論述永遠不能成立的理論根據是:她套用“分割理論”去論述“兩個中國”,與國際法習慣不符合。無論“一中一臺”或“兩個中國”,都沒有可以順利成立的兩個基本條件。中國大陸可以用“完全同一性理論”去面對另一方,視對方為假的政權,因此不放棄武力成為追求統一的選擇。

 

  “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殘缺的“政府”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中華民國”這個國際法人就已經滅亡了,至少在聯合國2758號決議生效時,就國際法而言已經不復存在了。但“中華民國”的滅亡并不意味著“中華民國政府”也隨之消失。這有點像一些國家內部發生變故,前政府被推翻,但沒有被消滅,就盤踞一方打游擊或者成立“流亡政府”一樣。目前的“中華民國政府”最多只能算是效忠前朝的“殘缺政府”。

本來,在兩岸關系走進和平發展之際,我本來不想再談所謂的“中華民國”,然而馬英九卻圖藉溫重所謂“《中日和約》”來宣示臺灣的“中華民國”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次,馬英九采用林滿紅的研究「中日和約」的“學術成果”來暗示“中華民國”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誠如老廣州俗語:“陸榮廷睇相——唔衰攞嚟衰”,因為非法的《中日和約》恰恰是最能證明“中華民國政府”本來就是一個“殘缺政府”。“《中日和約》”第三條書:“關于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于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于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針對該文條,當時主持簽約的“外交部長”葉公超說“中華民國當局”是指“中華民國管理臺、澎湖當局而非指中華民國政府”。在條約之換文第一號上說,“本約各條款,關于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于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這正好說明了退居臺灣的國民黨政府只是期望復興前朝的“殘缺政府”,無法代表一九四九之前的那個“完整的中國”,但它卻沒有放棄對全中國主權的申索。由此足見林滿紅的所謂“1952年以后的臺灣:法律地位確定,中華民國領土改變為臺澎金馬。”根本是穩不住腳的謬論。

不懂法律,不了解國際實踐

臺灣當局與日本非法簽訂的所謂“《中日和約》”,是在同樣非法的《舊金山和約》未生效前七小時簽署的。

在“《中日和約》”的中,日本宣稱“承認依舊金山和約,日本‘業已放棄’對臺、澎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舊金山和約》在那時尚未生生效。所以,日本認識的“他們對臺、澎行使主權‘業已放棄’”的時間,從法律層面來說,不是《舊金山和約》,而日本在《日本降書書》上簽字。再者,《舊金山和約》是確認日本對《日本降書書》的承諾。這一點雄辯地證明了林滿紅等的所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是沒有法律根據的謬論。

林滿紅說,“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后,只有外相大平正芳在新聞記者會上片面聲明終止《中日和約》,但這就像《開羅宣言》不能片面終止《馬關條約》賦予日本的臺灣主權一樣,臺灣主權仍只有中華民國才有權處理。1978年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只字未提臺灣,也是因為日本不能重新處理其已經向中華民國放棄的臺灣主權。”這樣地論述凸顯出林滿紅根本不懂國際法,不了解國際實踐。原則上,凡合法的條約均應遵守。但在國際實踐中,只要符合如下任何一種情況,單方面廢除條約是合法的:(1)廢除不平等條約;(2)因一方違約而終止條約;(3)情勢變遷。

無論是《舊金山和約》,還是臺北簽署的所謂“《中日和約》”,中國政府始終認定是非法條約,應該廢除。所以,中國政府在這兩個非法條約簽署時,都發表過反對的嚴正聲明。聯合國2758號決議的生效,表明國際社會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這是一種大變遷,在這種大變遷下,中日恢復了邦交,日本宣布廢除《中日和約》是合法。中日建交聯合聲明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這再次凸顯了《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在國際法中有法律效力。

正因為有了中日建交聯合聲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就不承認所謂《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這兩個假條約,后來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也就沒有了申請“臺灣問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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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題圖為該書封面,以下繁體文字出自中國臺灣省“中央研究院”電子報第156期,桂花校正了不規范的標點符號。

本院(即中國臺灣省所謂的“中央研究院”,桂花注)近代史研究所林滿紅研究員所著《獵巫、叫魂與認同危機:臺灣定位新論》2008年3月6日由黎明文化公司出版。

  2007年3月,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說,“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國國務院告知聯合國:“潘秘書長的說法,並未獲得聯合國會員國的普遍支持,其中包括美國。”美國方面人士認為,這是臺灣再教育國際社會臺灣法律地位的時候。而根據金車教育基金會2007年的調查,臺灣學生對於2008年3月政府將舉行的聯合國公投所涉及的臺灣國際地位問題,幾乎是一無所知。

  本書作者透過歷史文獻研究法、亞太歷史的研究視角,並參考國際法,確定從1952年起在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國家法律地位已定,並具有參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資格與責任。1952年已經確定的國家定位,至今國內外卻一直感到混淆,臺灣本身人與人間互貼藍綠標籤、互相猜忌、傾軋。這使作者想到在哈佛大學期間學到的西歐近古的獵巫與清朝乾隆年間的叫魂,在不明真相的背景下,社會大眾很容易遭到政治操弄。因而作者不斷提出不藍不綠、又藍又綠,而希望可以整合藍綠的臺灣定位新論,而成此書。從這本書瞭解的真相可使社會大眾擺脫政治操弄,並重新發現臺灣確立的法律地位。

    本電子報所有文字、圖片版權為“中央研究院”所有。電子報出版系統由“中央研究院”計算中心協助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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