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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高層和有關部門注意一:趙東民案審判程序違法

劉金華 · 2010-10-23 · 來源:烏有之鄉
趙東民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請高層和有關部門注意一:趙東民案審判程序違法  

2010年10月8日,我在《在趙東民案中實踐“扎實做好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文中,已根據網上資料,置疑對趙東民案審理不合法;2010年10月16日,在《必須依法立即釋放趙東民》文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上述相關法規,我提醒有關機關注意:現在對趙東民超期羈押早已非法,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現在,我從網上看到了新城區法院對趙東民的判決書和檢察院的起訴書,對趙東民案審理不合法,對趙東民超期羈押的審判程序違法事實十分清楚,完全可以認定。  

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起訴書稱:“2009年8月18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經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歷時36天,超過法定正常規定的10天日期達26天,雖然在依法可以共有34天的延長期內,但從總工會的報案時間是2009年7月10日,新城分局刑事是在一個月又9天后實行拘留,捕前已有一個多月的調查,不應在刑事拘留后再有延期審查批準逮捕時間。  

起訴書接著稱:“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由于該案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0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0年2月11日,本院對趙東民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從文字敘述看,合乎規定;但已經表明有3次延期,其中兩次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我們看到,起訴書稱是“2010年2月11日,本院對趙東民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而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號刑事判決書則說是“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會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胡俠、肖建堂、代檢察員徐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東民及其辯護人付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案情復雜,經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期審理一個月:2010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補充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同意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盡管檢察院起訴書聲稱“后于2010年5月10日撤回起訴。因發現新的證據,再次起訴。”再次起訴的起訴書的日期是“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這里相互矛盾,漏洞百出,違法審判事實已經無法掩蓋。  

第一,檢察院稱第一次起訴是“2010年2月11日”,而起訴書是“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這是矛盾之一。這可能是為了把起訴日期從2009年改到2010年,以便掩蓋一審超期的事實。  

第二,但是即使這樣,也難以解脫為什么在9個多月才開庭的違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一款:“【公訴案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滿打滿算再加半個月,也必須在2010年5月中旬宣判,那么這4個多月怎么交待呢?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說是“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第三,這樣一來,就把新城區人民檢察院陷于違法地位。檢察院只有將起訴日期定在2010年2月11日上,它才勉強合法,如今法院說是2010年7月5日提起公訴,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已嚴重超期羈押,這是嚴重違法,要受懲罰的。  

第四,所以檢察院起訴書稱是“2010年5月10日撤回起訴”,為法院和自己的違法審判都掩蓋過去。但是,即使如此,2010年7月5日再次提起公訴也違法超期,就是檢察院起訴書標的“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法庭審理中的補充偵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也超期19天,如何交代?  

第五,判決書稱:檢察院“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會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這里沒有說是何時開庭。按法院所說的檢察院起訴日期,依法最遲法院必須在8月中旬宣判,但是我們知道的開庭日期是2010年9月25日,宣判日期是2010年10月17日,即使報請省高院批準延期一個月,也應該在2010年9月20日宣判。  

6、為此法院又稱:“2010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補充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同意延期審理”,借以掩蓋去違法審判行為。但是,這里又生出一個問題,檢察院補充證據之后,法院何時開庭對檢察院新證據進行法庭調查?法院未經法庭調查辯論而徑直宣判,審判程序嚴重不合法。  

……  

以上根據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起訴書和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號刑事判決書,首先可以認定:  

趙東民案審判程序違法,依法判決無效,應進行重新審判。  

本案審理已嚴重超期,并造成嚴重后果;對于趙東民繼續羈押已是違法行為,必須立即釋放趙東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對于新城區違法審判,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早有揭露,可能提醒了聰明的法官,因而在法律文書中做了手腳。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欲蓋反而彌彰。我可以告訴造假者,不要再枉費心機了!我現在僅僅以法律文書為根據,其他打假方式現在予以保留,看情況需要再說。  

我相信中央肯定知道本案,不然你們就太官僚了。所以,我希望你們也關注本案,不可輕視!  

我希望媒體也關注此事,你們是無冕之王,請自尊,請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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