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民案的三大矛盾聚焦
趙東民,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討組臨時法律顧問。2003年,他于中央黨校法律本科(函授)以優秀學員的稱號畢業后,在西安蓮湖區青年路司法所從事法律工作。曾任《西部法制報》特約記者,并獲得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授予、由陳寶根市長親自頒發的西安 “市先進人民調解員”榮譽。
但是,就是這樣的一個法律服務志愿者,長期義務為廣大工人依照憲法、黨章、工會法維權的趙東民,西安當局竟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韙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宣判他三年有期徒刑。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10/190464.html
陶潛作《挽歌》:“親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或所道,托體同山阿。”其實,我并不認識趙東民先生,也好久不關心政治了,心靜如水。但是,西安當局就趙東民案透出令人窒息的活棺材氣息,實在令人憂心忡忡:權力的淫威之下,民眾權益在人民國家可以這樣被蹂躪,只要是人,情何以堪?如此的國家政治邏輯,下一個遭殃的將是誰?會不會是我們自己?——大家不要以為這是遙不可及的聯系,當當局的權力可以這樣無法無天的時候,相信今天中國無權無職的平民將來無一可以幸免于難,只是厄運來早與來遲的時間問題。
言歸正傳。宣判趙東民真正的原因,只有西安當局自己心里清楚,其他的,都是表面文章。但是,背叛人民國家政治性質的權力可以權兇極惡,卻改變不了趙東民案的客觀事實和客觀規律,更加抹煞不了本案的三大矛盾聚焦——
1、歪曲事實。按照判決書所列舉的詳細事實,稍微有政治法律常識的人都可以看出,那些最多是在說明一個趙東民曾經組織群眾合法維權的事實。于是,西安當局把趙東民的組織群眾維權的行為,以“莫須有”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審判,首先就是對事實的最大歪曲。因此,而在事實歪曲的前提下,與其說是在審判趙東民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不如說是在審判趙東民的組織群眾上訪罪。
2、知法犯法。組織群眾維權罪?國家《刑法》卻沒有這個罪名。于是,西安當局欲置趙東民于死地,手段之荒唐,也超乎了人們的想象。比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其中,罪與非罪,一個量化的標準就是:“造成嚴重損失的”。這個量化的標準雖然還不怎么具體,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多少要有事實依據,而不是隨便一個概念就可以隨便指責的。但是,在西安當局的判決書,只有一句“造成嚴重損失”的概念,而沒有任何可以支持這個“造成嚴重損失的”結論的事實證據展示。這是司法工作上的疏忽嗎?不是。是西安當局欲置趙東民于死地的政治意志傾向使然。而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支持下,把趙東民非法律程序的組織群眾上訪行為,主觀故意地定性為刑事罪,是今天國家司法工作中典型的知法犯法現象。
3、權兇極惡。既“莫須有”定罪趙東民在先,又不允許趙東民上訴在后,運用國家機器功能,把事情按照當局的意志做絕。西安當局權力肆虐之下,竟然正在創造一個“天有絕人之路”的現代奇觀。——有消息說:“法院上午通知趙東民的父親帶著趙東民的孩子去探望趙東民,但是聲稱要探望就是默認不上訴了,否則就不能見趙東民,必須等到二審,同時又稱只有趙東民本人能夠提請上訴,其他人無資格。”權兇極惡是今天中國許多地方當局的普遍現象,但主要表現在對民居的強拆與對農民土地的掠奪行為上,而在司法行為上的如此權兇極惡的事例,大概是今天西安當局的首創。
除此之外,西安當局就趙東民案的判決書,還隱瞞了趙東民的組織群眾上訪的原因是什么的前提事實。這是至關重要的。因為,當趙東民組織群眾上訪的原因如果是合情合理的時候,西安當局對趙東民案的刑事罪判決,明擺著就是對合理訴求中的人民群眾群體的一種政治鎮壓和人身迫害;而在這個反動的政治鎮壓和人身迫害行為的背后,必然是一個自己無惡不作、卻讓黨和政府來為他們的所作所為背黑鍋的邪惡的勢力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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