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是新語絲2007年的一個舊帖,本來沒有值得評論的價值。
不過,既然又貼出來了,本網友就來評一下吧。
這位“活寶”先生說:“肖和什么人打過官司呢?老婆,監獄長,雇主,路人。沒什么人不打,屢戰屢敗。
1992年,肖傳國的老婆Yuan Wei和肖打到紐約最高民事法庭,打離婚,不是和平離婚,是有爭執的離婚(contested matrimonial)。
1993年,肖傳國到紐約Bronx區民事法庭打監獄長(Warden)的官司,可見肖坐過美國的大牢。(肖做為犯人申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
1997年,美國夫婦LUCY AVELENDA CALI 和 ROSS CALI打肖傳國的汽車官司,美國夫婦和肖不過是路人,也打起官司來了。
2001年,肖傳國被雇主紐約長島學院醫院撤職,2002年肖傳國向紐約南區法院起訴雇主歧視,敗訴。
2002年,肖傳國上訴聯邦巡回法院,2003年再敗訴。”
首先,本網友要指出:十年只打了五次官司,而且全部都是民事官司,并無任何刑事官司,這對于居住在美國的人來說,其實算是很少的了。
就本網友所知,在如今所稱頌的美國這樣的“法制國家”里,大部分公民在解決與他人的民事糾紛時,只要能請得起律師,首先都是考慮法律訴訟的方式。
肖傳國從1992年到2002年,十年只打了五個官司,而且其實一共只有四件事情,最后兩個官司其實是同一件事情。
然后,讓我們來看看這些官司究竟是什么。
1)“1992年,肖傳國的老婆Yuan Wei和肖打到紐約最高民事法庭,打離婚,不是和平離婚,是有爭執的離婚(contested matrimonial)。”
“活寶”先生在這里玩起了文字游戲:什么叫“不是和平離婚,是有爭執的離婚”?
如果是“和平離婚”,那么根本就不會到“民事法庭”解決。既然是離婚訴訟,當然是“有爭執的”。
問題的關鍵是:雙方究竟“爭執”什么?基本上就是兩方面:1)財產分割;2)子女撫養權與監護權。
“活寶”先生顯然是想暗示:雙方為財產分割而爭執。但是,他沒辦法提供任何依據,而且知道這根本不足以取信,所以不敢明著這么說,只好玩暗示。
實際上,本網友在樓下的轉貼《肖傳國兩次“綁架子女”被美國法院判決入獄九十一天 》已經清楚顯示:雙方的“爭執”是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
當時,這對子女的年齡都很小,美國法庭通常會偏向于支持婦女,只有女方的經濟狀況不太好的時候,男方才有機會獲取子女撫養權。
因此可以推斷,肖傳國前妻當時的經濟狀況可能不大好,所以肖傳國當然不愿意輕易放棄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
當然,最后法庭還是支持了肖傳國的前妻。這種事情,既然雙方都要爭,無法協商,當然是法律解決最好。
不知道“活寶”先生為啥拿這個出來說事?難道“活寶”先生有更好的建議?
2)“1993年,肖傳國到紐約Bronx區民事法庭打監獄長(Warden)的官司”
“活寶”先生顯然不打算了解這場官司究竟是什么內容,他的唯一目的是借此用“肖做為犯人申請人身保護令”來“揭露”“肖坐過美國的大牢”。
所謂“肖坐過美國的大牢”,就是本網友的轉貼《肖傳國兩次“綁架兒女”被美國法院判決入獄九十一天》,基本上就是“冤案”兩樁。
而這樁與監獄長的官司,顯然是肖認為監獄長在他“坐牢”期間沒有依法公正地對待他,因此才會向民事法庭提起訴訟。
讓我們設想:“活寶”先生因故被公安局拘留,在拘留期間認為受到了警方的不公正對待,“活寶”先生想討回公道,應該怎樣做呢?
除了向民事法庭起訴、要求道歉和賠償,難道還有別的途徑么?
當然,“活寶”先生可能要說:我寧可默認這種不公正對待,也絕對不打官司。
那么,本網友也不能指責“活寶”先生的選擇,但是“活寶”先生顯然也不能指責肖傳國為討回公道而起訴監獄長的行為。
3)“1997年,美國夫婦LUCY AVELENDA CALI 和 ROSS CALI打肖傳國的汽車官司,美國夫婦和肖不過是路人,也打起官司來了。”
這簡直就是莫名其妙了。難道“活寶”先生從來只跟“熟人”打官司?或者,“活寶”先生認為,打官司應該專門跟“熟人”打,不該跟路人打官司?
這種民事官司,無非是兩個人之間由于某種原因而產生利益上的沖突,無法通過調解而解決,于是尋求民事法庭的裁決。
當然,“活寶”先生也沒說這“汽車官司”究竟是啥,反正他從來不關心是非曲直,只要看見打官司就認為原告是不對的。
本網友只能推測出兩種可能性:1)這對夫婦與肖傳國就購買某輛汽車而發生爭執;2)這對夫婦與肖傳國因交通事故的責任和賠償問題而發生爭執。
當然,還有很多可能性,不過,既然是民事官司,想來也不會是啥特別重大的事情,不知道“活寶”先生為啥患有如此深的“官司恐懼癥”?
4)“2001年,肖傳國被雇主紐約長島學院醫院撤職,2002年肖傳國向紐約南區法院起訴雇主歧視,敗訴。
2002年,肖傳國上訴聯邦巡回法院,2003年再敗訴。”
“活寶”先生仍然沒有任何興趣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和是非曲直。
他的唯一目的就是借用“一個默默無名小醫院(長島學院醫院),都開除了他,把他的實驗室塞到儲藏室,說明肖的老板根本看不起他”來“證明”“美國并不重視肖傳國”。
不過,從“活寶”先生的抨擊里,仍然可以看出一點端彌來:肖傳國起訴雇主的理由是“歧視”。
無論是否成立,這至少說明:他自己認為受到了“歧視”,并且打算使用法律手段來討回公道。
那么,“活寶”先生如果認為受到了雇主的“歧視”并被開除,如果打算討回公道,又準備使用什么樣的方法呢?
當然,“活寶”先生可以選擇忍氣吞聲,本網友自然也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就指責
更有意思的是,“活寶”先生在上述“證明”過程中,又出現了一個嚴重的錯誤。
他說:“肖不敢在中國說清楚,因為他在中國要吹牛,吹美國人給他“大獎”,得了他的美國老板看不上眼的“大獎”。”
他的言下之意顯然是想說:雖然肖傳國得了“大獎”,但是“一個默默無名小醫院(長島學院醫院)”根本看不上眼這個大獎,所以仍然把他開除了。
但是,這就與事實發生了無法調和的矛盾!
在前面,“活寶”先生說:“2001年,肖傳國被雇主紐約長島學院醫院撤職,2002年肖傳國向紐約南區法院起訴雇主歧視,敗訴。2002年,肖傳國上訴聯邦巡回法院,2003年再敗訴。”。
然而,肖傳國獲得那個“大獎”即“國際神經泌外最高獎——JACK LAPIDES特等獎”的時間,卻不是2001年之前,而是“上訴聯邦巡回法院再敗訴”的2003年!
也就是說,肖傳國先被“紐約長島學院醫院撤職”,然后起訴該醫學院并且敗訴,然后再上訴再敗訴,然后。。。獲得了“大獎”!
看到這里,本網友相信,大家應該已經比較清楚了:紐約長島學院醫院2001年把肖傳國撤職,肯定不是因為肖傳國獲得了該醫院“看不上眼的“大獎””。
相反,恐怕多半倒是肖傳國在那時候還沒能獲得這種“大獎”,醫院內又有人對他搞的科研不滿,所以才被開除了。
等到肖傳國2003年得了“大獎”的時候,雙方早已因兩場官司而徹底鬧翻了。
其實,一些小學校或者小機構,由于急功近利而開除某人,而不久該人就成了牛人,這樣的例子,歷史上的科學界是有不少的。
本網友就知道物理學界差點開除了諾獎獲得者的一個例子:因提出和使用“重整化群”理論解決了物理學難題“近藤問題”而于1982年獲諾貝爾物理學獎的K.G.Wilson。
上世紀70年代初,這位先生被美國某大學物理系主任熱情“引進”為助理教授,用了好幾年時間啃這塊硬骨頭,結果連著幾年,一篇論文都沒有發表。
系里的一些人就開始議論起來,有人去找當年介紹這位先生進來的系主任,說:按照規矩,應該開除這位先生。系主任說:我了解他,他一定是在啃硬骨頭,不久就會出大成果。
結果當然是果然出了大成果。若是這位系主任沒頂住壓力,開除了他,這個學校就失去培養一位諾獎獲得者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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