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華網社區)
云南法制報社“焦點周刊”執行主編張朝云等記者被陸良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即網上姜煥文大量散發所指的“云南兩名記者受賄案”),罪名從公安機關報請逮捕的敲詐勒索,檢察院指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被變更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一切的緣由都是因為,他們所發的一條網帖得罪了時任的陸良縣長唐寶友,導致對方指使當地公安對媒體記者進行瘋狂報復。原本從法律常識來說,即使真有受賄,也是昆明的檢察院的管轄的事情。陸良公安以敲詐勒索非法立案的報復意圖再也明顯不過了,而且至今“行賄人”沒有受到任何處理,這也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一切的緣由都是因為,他們所發的一條網帖得罪了時任的陸良縣長唐寶友,導致對方指使當地公安對媒體記者進行瘋狂報復。原本從法律常識來說,即使真有受賄,也是昆明的檢察院的管轄的事情。陸良公安以敲詐勒索非法立案的報復意圖再也明顯不過了,而且至今“行賄人”沒有受到任何處理,這也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一條直接向縣長開炮的帖子
方孔的名片上標注的官職是中新社云南分社的常務副總編輯,這個來自曲靖的記者借助云南法制報社“焦點周刊”主編張朝云等人之手,向當時是陸良縣縣長唐寶友(如今為曲靖市財政局長)開戰的游戲,方孔的這一借刀殺人,直接把張朝云等人送進了“記者受賄”的漩渦。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方孔帶上了掌握陸良縣長唐寶友一些所謂腐敗證據的朋友找到了張朝云等記者,當張朝云又約請了另外的幾名記者,并將舉報材料見諸網絡。爾后,通過論壇推出的帖子立即在網絡上掀起了波瀾,方孔的第一個目的達到,這個帖子讓唐寶友惱羞成怒。
這個以《云南最牛縣長經典語錄》為題的帖子至今還在網絡上流傳,帖子說:近3年來,陸良最牛的事情變了——那就是“縣長語錄”和“百萬擺平一夜情人”。陸良官場甚至整個曲靖官場都知道“最牛”縣長唐寶友,他的為人處事和“語錄”一次次讓官場和民間驚嘆,堪稱“中國最牛縣長語錄”和“縣官最貴泡妞記錄”。
陸良縣長唐寶友針對此事曾發誓:“不整死這幾個狗日的(記者),我是他們的兒子。不管找誰來說情,就是找我爹來我也不管。”
當網絡在鋪天蓋地的炒作的同時,方孔借助張朝云等人之手,趁熱打鐵繼續在唐寶友身上做文章,唐寶友直接掛鉤的一個企業了多種問題成為了方孔第二個掌握的把柄,在方孔的直接授意下,張朝云他們來到了陸良縣,對這個在土地審批上存在諸多問題的企業進行了上上下下的扎實采訪。
一篇事關縣長保護企業但尚未發表的稿件
方孔借助張朝云之手“揭露”陸良縣長唐寶友直接牽頭保護的企業是陸良景興煤焦化廠。這家名叫景興煤焦化廠的背景如下:初步投資投資4.96億元,預計年產值9.56億元、實現利稅2.56億元、提供就業崗位500余個、每天將進出1000車次的車輛,對第三產業的拉動作用巨大。”此前,陸良縣景興焦化公司拋出的誘人數據,迅速讓陸良縣政府部門“高度重視”起來,使得該公司通過各種方式圈地490畝建廠,在事實占地并投資1.6億進行基礎建設之后,又因違法用地200多畝而被國土部門叫暫停,而且占用了大量的農用耕地,至今沒有被查處。
張朝云等記者在新聞稿件《陸良景興公司圈地490畝建廠潛藏玄機:取得合法手續土地僅210畝,“未批先占”再停工閑置》一文中說這家公司存在諸多問題:土地征用在利益下的未批先占,土地補償采用十年前的標準,縣長掛鉤工程缺失監管等。
張朝云牽頭采寫的稿件并沒有草率發表在相關報刊上,應當地宣傳部門和企業的合理要求及核實相關數據,將這個稿件傳給了陸良縣的相關部門以及被批評的企業查看。
陸良縣發面為了“感謝”這些采訪記者,當場送給前去采訪的三名記者每人5000元錢,被三名記者嚴詞拒絕。后來幾天,在幾名記者回到昆明后,景興煤焦化廠相關負責人又換了方式主動聯系張朝云,說是希望不要發稿了,表示他們企業需要作一些宣傳,可以出一些宣傳費,最終這家焦化廠拿出40000元資金,準備在企業開業后于云南法制報作宣傳。
企業拿出錢來,云南法制報焦點周刊出具了收款發票及收據,也入了周刊賬戶,接下來就是等企業開業后周刊拿出版面來為這家企業宣傳了,誰還會想到這個行為先是和敲詐勒索有關,最后卻變成記者受賄呢?這其中又經過怎樣的復雜過程?
從查找發帖人到立案報復記者
方孔安排張朝云等人發帖揭露縣長唐寶友和采寫批評報道直接針對其掛鉤的企業,立即引起了唐寶友的“高度憤怒”,很快安排公安機關查找誰才是真正的發帖者。
當然,由于這個帖子是在網吧中發出去的,公安根據IP地址找到了發帖的網吧,根據網吧發帖的錄像資料,順藤摸瓜找到了張朝云安排的張友平等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所發帖子不完全準確,要真的是涉嫌誹謗的話,縣長也是公民,只能當做自訴案件處理。但是唐寶友決定“動用公的力量”來報復這場網帖揭露行為。
在這樣的背景下,景興公司花了40000元準備在云南法制報做廣告的往事也被翻了出來。
景興公司拿出的40000元用在什么地方去了?在這里介紹一個背景:張朝云之所以是云南法制報社焦點周刊的執行主編,是因為其主編的周刊是交了承包費才得以經營的,他每年上交給報社10萬元的承包費和10萬元的押金,收支自己負責,報社只是出具委托書給他,可以到外面廣告公司做賬。因此張朝云具有采編和經營的權力。當景興公司將40000元交來后,張朝云按照廣告提成慣例,自己留下了18500元,其他的提成給了參與稿件寫作和采寫的另兩位記者去了。
而在陸良縣的指使和授意下,在事隔一個多月以后,讓焦化廠方面以敲詐勒索“報案”,而且幾次報案的說法都欲置對方于死地。
當然,由于這個帖子是在網吧中發出去的,公安根據IP地址找到了發帖的網吧,根據網吧發帖的錄像資料,順藤摸瓜找到了張朝云安排的張友平等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所發帖子不完全準確,要真的是涉嫌誹謗的話,縣長也是公民,只能當做自訴案件處理。但是唐寶友決定“動用公的力量”來報復這場網帖揭露行為。
在這樣的背景下,景興公司花了40000元準備在云南法制報做廣告的往事也被翻了出來。
景興公司拿出的40000元用在什么地方去了?在這里介紹一個背景:張朝云之所以是云南法制報社焦點周刊的執行主編,是因為其主編的周刊是交了承包費才得以經營的,他每年上交給報社10萬元的承包費和10萬元的押金,收支自己負責,報社只是出具委托書給他,可以到外面廣告公司做賬。因此張朝云具有采編和經營的權力。當景興公司將40000元交來后,張朝云按照廣告提成慣例,自己留下了18500元,其他的提成給了參與稿件寫作和采寫的另兩位記者去了。
而在陸良縣的指使和授意下,在事隔一個多月以后,讓焦化廠方面以敲詐勒索“報案”,而且幾次報案的說法都欲置對方于死地。
真正處在幕后指揮的就是時任陸良縣長唐寶友。
陸良縣公安局報請檢察機關逮捕張朝云的罪名是涉嫌敲詐勒索,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法院卻又是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作出判處,張朝云一審獲刑一年,絕不服判決準備上訴。
承包辦報就有收益問題,張朝云在云南法制報的關系式承包與被承包的關系,景興公司的廣告款交來了,財務出具了收據,后來也入了賬,他身為執行主編支付了其他人員的提成,他在法庭上拒不承認這樣的所作所為就是所謂的犯罪。
律師認為,張朝云和云南法制報社的合同也這樣約定:稿件最終發表與否的權利在于總編,他身為主編沒有這個權利。而作為獨立經營主體,他有支配財物的權利。
張朝云持有的是云南科技報社的記者證,他現實中也是該報州市新聞中心主任,而在此事中涉及的云南法制報的焦點周刊,他并沒有與云南法制報簽訂過勞動合同,將他打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性受到了法學界的質疑,也讓稍懂法律常識的人笑掉大牙。
有諸多律師就認為,在這一事件中,從陸良警方立案的“設施勒索”,再到檢察院指控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再到法院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判決,像一個個圈套,都在為怎么樣報復媒體記者而讓人看上去更為合理。
實際上,他們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陸良法院以“受賄罪”判決,從法律管轄上看,已經可以說明陸良的公安機關是非法立案、非法調查。因為即使真的是受賄,司法管轄權也應當屬于記者單位所在的昆明方面的檢察院。
張朝云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個上交了10萬元才得以承包周刊的主編,一個拒絕受賄堅持原則的記者,接收廣告款入賬且按照規定支付了提成款的承包人,最后卻走到了犯“受賄罪”的下場,讓很多記者感覺到職業的危機感和恥辱感。
就像南方周末所說,近年來很多官員對于民事打壓新聞媒體和記者已經興趣不大,使用刑事手段更能有效。
如何避免新聞記者因得罪官員而遭遇刑事報復?如何讓幕后指使的官員的自身問題受到公正的調查處?記者行業如何自律而行使正當的新聞監督權不受牽涉?這些都值得在中國轉型社會時期深思。
諸多律師和媒體人士認為,在這一事件中,從陸良警方立案的“敲詐勒索”,再到檢察院指控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再到法院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判決,像一個個早已設好的圈套,一切都在為怎么樣報復媒體記者而讓眾人看上去更為合理。
實際上,陸良方面這次對3位媒體記者的報復,同樣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陸良法院以“受賄罪”判決,從法律管轄上看,已經可以說明陸良的公安機關是非法立案、非法調查。因為即使真的是受賄,司法管轄權也應當屬于記者單位所在地的昆明方面的檢察院受理。
陸良縣公安局報請檢察機關逮捕張朝云的罪名是涉嫌敲詐勒索,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法院卻又是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作出判處,張朝云一審獲刑一年,絕不服判決準備上訴。
承包辦報就有收益問題,張朝云在云南法制報的關系式承包與被承包的關系,景興公司的廣告款交來了,財務出具了收據,后來也入了賬,他身為執行主編支付了其他人員的提成,他在法庭上拒不承認這樣的所作所為就是所謂的犯罪。
律師認為,張朝云和云南法制報社的合同也這樣約定:稿件最終發表與否的權利在于總編,他身為主編沒有這個權利。而作為獨立經營主體,他有支配財物的權利。
張朝云持有的是云南科技報社的記者證,他現實中也是該報州市新聞中心主任,而在此事中涉及的云南法制報的焦點周刊,他并沒有與云南法制報簽訂過勞動合同,將他打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性受到了法學界的質疑,也讓稍懂法律常識的人笑掉大牙。
有諸多律師就認為,在這一事件中,從陸良警方立案的“設施勒索”,再到檢察院指控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再到法院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判決,像一個個圈套,都在為怎么樣報復媒體記者而讓人看上去更為合理。
實際上,他們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陸良法院以“受賄罪”判決,從法律管轄上看,已經可以說明陸良的公安機關是非法立案、非法調查。因為即使真的是受賄,司法管轄權也應當屬于記者單位所在的昆明方面的檢察院。
張朝云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個上交了10萬元才得以承包周刊的主編,一個拒絕受賄堅持原則的記者,接收廣告款入賬且按照規定支付了提成款的承包人,最后卻走到了犯“受賄罪”的下場,讓很多記者感覺到職業的危機感和恥辱感。
就像南方周末所說,近年來很多官員對于民事打壓新聞媒體和記者已經興趣不大,使用刑事手段更能有效。
如何避免新聞記者因得罪官員而遭遇刑事報復?如何讓幕后指使的官員的自身問題受到公正的調查處?記者行業如何自律而行使正當的新聞監督權不受牽涉?這些都值得在中國轉型社會時期深思。
諸多律師和媒體人士認為,在這一事件中,從陸良警方立案的“敲詐勒索”,再到檢察院指控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再到法院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判決,像一個個早已設好的圈套,一切都在為怎么樣報復媒體記者而讓眾人看上去更為合理。
實際上,陸良方面這次對3位媒體記者的報復,同樣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陸良法院以“受賄罪”判決,從法律管轄上看,已經可以說明陸良的公安機關是非法立案、非法調查。因為即使真的是受賄,司法管轄權也應當屬于記者單位所在地的昆明方面的檢察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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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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