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了荷風掠影網友的《北京法院判肖傳國敗訴是葫蘆僧亂斷葫蘆案的法律兒戲》,指出了這個判決的要害。
本網友覺得他寫得很犀利,不過,沒有附上判決的原文,也沒有詳細解讀。
本網友就來稍微細致地解讀一下這個判決。
先來看《北京一中院判決肖傳國敗訴判決書全文》里的判決內容:
“在本案中,爭議焦點為,方是民在訪談錄中所談內容,是否對肖傳國使用了侮辱、誹謗的語言,是否對肖傳國的名譽構成了侵犯。
一、關于肖傳國的職業身份問題。
本院認為,職業身份為公民在社會中所從事職業的稱呼,任何合法職業不論其屬性如何,其稱呼均不會對公民的名譽構成侵犯。肖傳國的職業身份為醫學教授,該職業身份不論在中國,或是美國,均是受社會尊重的職業。方是民在訪談錄對肖傳國的職業身份所提質疑僅為是否為美國全職教授,故該種質疑不論是否準確,均不會對肖傳國的名譽構成損害。至于方是民就肖傳國的職業身份是否符合中國科學院院士的當選標準的認識,因評選標準的制定歸屬有關部門,方是民并非評選委員會成員,其看法僅屬個人看法,屬正當的言論范圍。污辱、誹謗之范圍。
二、論文問題
本院認為,論文數量的多少與質量的高低僅為評價學術成果的標準之一。但論文的多寡、質量的高低只關乎學術水準問題,由此產生的爭論應在學術范圍內澄清,他人對此發表的見解與評論屬學術評價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方是民在訪談中就肖傳國的學術論文的數量及質量表示了質疑。特別是對其發表論文的質量表現出了明顯的不屑,且用語刻薄,但其用語仍不屬污辱、誹謗之范圍。
三、關于對“肖氏反射弧”的評論
本院認為,“肖氏反射弧”作為一種治療方法的提法有據可查,對肖傳國的“反射弧”相關理論提出異議在學術上是允許的,該種理論在業界被認可的程度為純學術探討與爭論問題,學術上的爭論與分歧應在學術范圍內解決,而非依靠法律來解決學術分歧問題。
綜上所述,在整篇訪談中,方是民雖使用了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詞語,但該用語僅屬于一般性過激的言辭,該訪談中并未出現侮辱、誹謗的用語。同時肖傳國作為知名教授、科學院院士候選人,亦應接受學術界及社會對其學術水準所發出的質疑之聲,即便言論有所過激,亦應保持一定的寬容度,以保持正常的爭鳴氛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肖傳國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萬鈞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精確解讀:這個判決,其實完全回避了此案的焦點問題。
1)判決說“肖傳國的職業身份為醫學教授,該職業身份不論在中國,或是美國,均是受社會尊重的職業”,回避了方舟子稱肖傳國“當時不是紐約大學醫學院副教授”和“根本沒有全職回國,腳踏兩只船”的指控是否屬實的問題;
2)判決說“方是民在訪談中就肖傳國的學術論文的數量及質量表示了質疑。特別是對其發表論文的質量表現出了明顯的不屑,且用語刻薄,但其用語仍不屬污辱、誹謗之范圍”,完全回避了方是民所稱“只發表了四篇論文”與肖傳國舉證自己“已發表十五篇論文”之間的矛盾;
3)判決說“對肖傳國的“反射弧”相關理論提出異議在學術上是允許的,該種理論在業界被認可的程度為純學術探討與爭論問題,學術上的爭論與分歧應在學術范圍內解決,而非依靠法律來解決學術分歧問題”,既回避了方舟子到處宣稱“肖氏反射弧理論完全錯誤”究竟是不是“學術上的爭論與分歧”,也回避了“肖氏手術是否有效”的問題。
綜上所述:北京中院的判決,既沒有說方舟子對肖傳國的上述“打假”指控是屬實的,也沒有說是不屬實的,而是回避了“‘打假’指控是否屬實”這個問題。判決書僅僅是在說:即使上述“打假”指控統統都不是事實,也只是“用語刻薄,但其用語仍不屬污辱、誹謗之范圍”,因此不構成名譽侵犯。
“駁回肖傳國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萬鈞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僅僅是說:方舟子的上述言論即便全部都是不實之詞,也并未構成對肖傳國的名譽侵犯。
通俗解讀:設想,某一天,本網友與壞蛋先生發生了爭吵。在爭吵中,本網友大罵壞蛋先生“臭不要臉”、“不是東西”等。
然后,壞蛋先生向法院起訴本網友“名譽侵犯”,法院進行了審理。
最后,判決認為:本網友使用“臭不要臉”、“不是東西”等詞匯形容壞蛋先生,是“用語刻薄,但其用語仍不屬污辱、誹謗之范圍”,因此不屬于名譽侵犯,故此“駁回壞蛋先生的訴訟請求”。
很顯然,雖然壞蛋先生“敗訴”了,但是本網友顯然也不能拿著這份判決書到處去說:“看哪,法院支持我的觀點,壞蛋先生就是‘臭不要臉’、‘不是東西’!”
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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