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E案—停止一切取消死刑之議,先解決社會緊迫問題
宋公明
法律是社會成員的行為邊界,是社會的防火墻和防汛堤,應當以預防為主。對于大多數社會成員來說,總是與這個邊界保持一定的距離,把自己的行為紅束在道德的紀律的范圍之內,所以違法犯罪的人總是少數。對于少數敢于以身試法者,則要于以堅決打擊,才能以警效尤,震懾來者。因此法律就要有足夠的威懾力和強制力,還要有足夠的縱深配置,從行政處罰到死刑形成梯次。就如圍墻和堤壩一樣,要有足夠的高度和強度,不能因為墻的高度有富余就拿掉幾塊磚,也不能因為堤壩厚度很大就挖掉一些土。
刑罰的強度,要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多大,不是由良好愿望的所決定的,而是由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后果所決定的。所以刑罰就必須考慮到最壞的可能性,保留最嚴厲的手段。至于用不用,如何用,主動權在我。如果失去這個主動權,那么豈不是自捆手腳嗎?
因此,無論是取消全部死刑,還是取消部分死刑,都是自毀長城,無事生非。殺是為了少殺,有是為了沒有,這是辯證的關系。因為警察手中有槍,所以才能鎮懾歹徒讓他舉手投降,而不必真的開槍,避免了雙方死人。如果警察手中沒有槍,那么不是自己傷亡放跑歹途就是死的人更多。同樣,正是因為有死刑的存在,所以才能少殺甚至不殺,否則也是死的人會更多,例如死于警察的槍下或死于受害者的復仇。
據說,一些專家一再提出取消死刑的動議,其中原因之一是害怕讓洋人誤以為我們是個死刑大國。這真是太荒唐了。中國是主權國家,中國人的法律,管的是中人的事情,干嘛要仰外國人的鼻息看洋大人的臉色?他外國人的法律千奇百怪,荒唐透頂,有法官戴羊皮帽子像個小丑的,有實行鞭刑的,有判幾百年徒刑的,他們有什么資格“誤認”我們?
某些人不知是不是奉了洋大人的旨意,一直對中國的法律制度耿耿于懷,必欲毀之而后快。孫志剛事件之后,有人發起鼓噪,廢除了城鎮收容管理條例。據說這樣就“人性化”了。結果呢?是城市流浪乞討現象大量增加,很多人露宿街頭,或住在立交橋下,去年冬天南京竟然有流浪者凍死在立交橋下,這就是“人性化”了?孩子不愿打針就由他去,洪水來了村民不肯離家也不要管他,這就是尊重個人自由,否則就是侵犯人權嗎?這就叫“人性化”嗎?其實孫志剛事件完全是個偶然的個案,與法規無關,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打人。而類似的違法現象也不是收容中才有,看守所里“躲貓貓”及類似的死亡事件不是頻頻發生嗎?為什么專家不講人性化了?城管把小販當敵人,街頭血案不也是屢見不鮮嗎?專家們為何又不講人權了?
某些專家們先是主張完全取消死刑,看看不能得逞,于是就采取敲牛皮糖的辦法,提出先取消一部死刑,以此來作為過渡。為什么取消這13種死刑呢?這也是王小二下面,看人兌湯。因為經濟性犯罪,都是特殊主體,也就是具有一定身分的人才有資格。例如貪污罪,只有國家公務人員才夠格。所以取消這類死刑,特殊主體們當然是歡迎的。但是老百姓就會不服氣,就會有意見,這樣就造成了社會的對立,給執政黨出了難題,看你怎么辦?
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制度,必須處理好合理和有效的辯證關系。合理總是相對的,不能為了所謂的合理而犧牲效能。例如在十字路口遇到紅燈,即使沒有來車也得停下等候,看上去似乎并不合理,但是現階段仍然必須如此。如果即使說取消死刑是合理的,那也是遙遠將來的事。在當前乃至相當長的一個時期,經濟性犯罪仍然是社會的重大危害,也是人民無法容忍罪惡。特別是重大惡性經濟犯罪,不僅經濟上損失巨大,政治上也會深受其害,還會引發其他刑事案件和造成社會動蕩,所以社會危害特別嚴重,民憤極大,如果不判死刑(包括死綏),必不能震懾犯罪,也不能平民憤,人民對政府的反腐決心和執政能力勢必會產生懷疑和不滿,從而對社會安定和政權穩固構成巨大威脅。如果不是專家級的愚蠢,也不是無事生非,那么只能是居心叵測。
總之,死刑的存廢,在學術上,存在著尖銳的分歧,不可能在短期內統一;在實踐上,得不到人民的贊同,除了讓洋大人滿意之外,有百害而無一利。所以無論是取消全部死刑,還是取消部分死刑,都不是當務之急,應當擱置起來,容以后再說。至少,我們這一代人可以不必去下結論。而當前急待解決的國計民生問題多如牛毛,不應當再把精力時間化在這種無謂的爭論上。所以特提出建議,立即停止審議一切取消死刑的議案,而把反暴力拆遷、反城管暴力執法、反漢奸賣國,反腐敗瀆職,保障就業住房,保障教育醫療等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列入議事日程。
2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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