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錫良:“嚴管裸官”不如“清除裸官”!
到目前為止,說句心理話,我對中央出臺的所有反腐條例、規定都不抱信心,不管是“財產報告制度”還是嚴管“裸官”的《暫行規定》,最終都將是一紙空文,什么作用都不會,有些人老講我愛挑剔,說有了規定總比沒有好,總歸是一種進步,我堅持不這么看,好的東西是必須要有的,壞的東西有比沒有更糟糕。
從過去二十多年的反腐敗實踐來看,我認為數不清的條例規章不但沒有起到反腐敗的作用,反倒是蒙騙了人民群眾,反倒是浪費了社會資源,不但沒有起到任何遏制作用,反倒是助漲了腐敗分子的囂張氣焰,在沒有人民參與的反腐過程中,所有的黨紀國法都成了擺設,都成了玩物,我相信中國香港、新加坡、印度、韓國、日本、歐盟國家的反腐敗條例規章肯定沒有大陸多,但是,他們卻把反腐敗工作做得非常成功,而擁有無數個黨紀國法的中國,卻對腐敗分子是無可奈何,為什么?很簡單,因為中國所有的黨紀國法都沒有把老百姓放到主人翁的地位,所有的條例規章都是壞東西,壞東西就不會有好結果。
有關“裸官”的《暫行規定》一出臺,包括中央黨校在內的眾多專家教授們又開始頭頭是道地大談“裸官”的日子不好過了,中國開始對貪官動真格了,更為搞笑的是還有些人把這個《規定》與反美、反西方聯系一起,他們以為這是中國開始向西方國家展開反擊行動了,令人哭笑不得。我不知道大家看清楚《暫行規定》沒有?看清楚了,你就知道這個規定的價值為負的,沒有任何正面作用。我不相信中國大部分“裸官”是好的說法,老婆都要送出國,再好也好不到哪里。
對現行的“裸官”附加那么多所謂的“嚴格管理”有用嗎?就算所有“裸官”全部按照規定執行了,該報告的報告了,該回避的回避了,該保密的保密了,又有多大意義呢?能堵住貪官的腐敗?能堵住貪官向國外洗錢?就算這些貪官以后來往于世界各國之間全部用的是自己的錢又能影響貪官幾何?貪官的腐敗來源源于國內的權力和官商勾結,只要在反腐根源上沒做到正本清源,貪官一個子也不會少貪,即算你把貪官洗錢的所有途徑都堵住了,你能堵得住官商勾結這一環節嗎?你總不能阻止企業和商務的國際往來吧?不要說這個簡單的暫行規定,就算再加上100條新規還是難不倒“裸官”的。另一方面,我試著問問看:如果某些高層部門中官員有大面積“裸官”怎么辦?大家一團和氣,報告了又能怎么樣?只要老百姓管不了他們,他們對誰負責?從社會現實來看,中高層官員中“裸官”的數量已不在少數,這么大的群體靠一個國務院的《暫行規定》能解決嗎?
這個《暫行規定》的最大看點在哪里,大家看出來了嗎?請看下面這幾句話:《暫行規定》的適用對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同時,考慮到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情況比較復雜,不僅有經組織批準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還有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非經組織批準自行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因此,《暫行規定》作了除外規定,即經組織批準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不適用本規定。這說明,黨的政策是鼓勵這些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發展、報效祖國的,因此,不會影響他們回國的熱情。這幾句話非常好啊,不光是對“裸官”構成利好,對所有國家工作人員都構成實質利好,大家知道有多少海外留學人員是“官二代、官三代”和“富二代”嗎?1996年以后出國留學的人員中有70%來自于上述三個群體,這些人不管算不算高層次人才,只要他們在國內有靠山、有根基,他們一定會被作為高層次人才引進回國,一旦他們回國延續他們上一輩的權力時,他們就都是合法合規的“裸官”了,多美啊!你普通老百姓能有幾個人有能力造就海歸高層次人才的?要說有,也是八十年代出去的那批人沒什么背景。隨著中國社會的權貴化傾向加劇,越來越多的“富二三代”和“官二三代”將擁有未來當“裸官”的資格,真正想報效祖國干點實事的海歸越來越少了,真是想干點事的人恰恰不是為了回來當“裸官”的,美國正加大對中國青年人的“培訓”力度,他們回來后就是很好的美式政權基礎。也許有部分海歸算得上精英學子,但未來歸國的喝洋墨水的中國人大多數只能算“低端高層次人才”。自然科學的高層次人才沒幾個安心在國內做實業和搞科學研究,掛個名撈錢將成為常態。
在我看來,與其嚴格管理“裸官”,不如重新修改《干部管理條例》和《公務員法》,凡屬是“裸官”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退出崗位,成為官員之前,如果配偶已經移居海外,就根本無需考慮給他們安排官位,中國只害怕沒有好的高層次科研人員,千萬不要怕沒有高層次官員,這個中國不缺,你一個海派都不回國,中國都能找得出當官的,并且當得比海歸還好,管理“裸官”絕對是一件費力不討好的事情,最后會變成讓老百姓罵娘的事情,當然肯定會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形象,還會破壞社會誠信體系,不要擔心清理了“裸官”會出什么事,什么事也不會有,既然想當官,就得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你不愿意當沒有人強求。對于那些已經是“裸官”的人不但要清退,還要審計,審計有問題的,不但不允許他們出國團聚,還要將他們繩之以法,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一點反腐敗威懾力,否則,《暫行規定》又成了養魚的水,“裸官”會游得更有把握。
如果要我給中央提個建議的話,我堅持果斷清退“裸官”,而不管理“裸官”,現行中國管不好“裸官”。
中南大學孫錫良(轉載須署名)2010年7月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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