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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高|14—15世紀英國封建主義“鄉紳化”趨向

黃春高 · 2025-02-07 · 來源:中國歷史研究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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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紳化”是封建主義從貴族向鄉紳的下探,自此之后鄉紳成為新封建主義的主體構成,并以扈從契約構建起契約身份。這是封建主義的擴展化、貨幣化和商品化,是封建主義經濟邏輯的顯化和外化,也是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的開始。

  摘  要:14—15世紀是英國封建主義發展演進新階段,騎士、從騎士、紳士、約曼等地方鄉紳階層通過扈從契約成為封建領主的扈從,乃是最突出的現象。非貴族階層進入封建依附關系表明,封建主義已經走向“鄉紳化”。“鄉紳化”是全新現象,是從貴族上層支配的典型封建主義,走向以平民鄉紳為主導的“變態封建主義”。鄉紳進入封建主義,是封建主義的擴展化、貨幣化和商品化,是對原有封建主義特征的稀釋乃至消解,從而使其向近代社會轉型。

  關鍵詞:扈從契約  封建主義  鄉紳化  騎士  依附關系

  14—15世紀英國變態封建主義的興起,曾引起學界大討論。爭論的關鍵在于,與典型封建主義封君—封臣關系以及以封土換取軍事役務等核心特征相比,變態封建主義的領主—扈從契約關系以及以貨幣換取軍事役務等特征的出現,對于英國封建主義到底意味著什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約翰·比恩等學者認為,它標志著典型封建主義的衰落乃至消亡。這一觀點把變態封建主義與典型封建主義割裂,否定其連續性。與之相對的是,耶魯大學教授威廉·鄧納姆、英國學者克里斯汀·卡彭特等人則承認“扈從行為的封建性”,承認它是封建主義的合法后裔,甚至稱其為“新封建主義”(nouvelle féodalité)。后一派學者試圖從貴族與鄉紳結合、國王與鄉紳關系、鄉紳在地方政治社會中發揮的作用等不同層面,揭示封建主義的聯系性。筆者也曾撰文指出,“變態封建主義”是“封建主義”演進的新階段,并且已開始從社會上層走向下層。但是,目前看來,即使強調連續性的學者,也并未深入思考變態封建主義之于英國封建主義演進的真正意義。尤其是作為非貴族階層的鄉紳,如何通過扈從契約進入為貴族階層所支配的封建關系之中,很有進一步申論的必要。本文旨在探討鄉紳進入變態封建主義的特征及性質,認為從典型封建主義視角看,14—15世紀平民鄉紳取代貴族上層進入變態封建主義,不僅是英國封建主義的新階段,更是英國封建主義的“鄉紳化”(Gentrification)。

  一、扈從契約的興起

  14、15世紀,英國封建主義發生新變化。曾經封君封臣之間的依附關系,此時稱為領主—扈從關系,并且以扈從契約形式來完成和表達。自19世紀以來,時有學者整理發表此類契約。1911年和1937年,英國學者西德尼·阿密塔吉-史密斯等人整理出版蘭開斯特公爵岡特的約翰的“登記冊”,包含若干扈從契約。1955年,鄧納姆研究整理黑斯廷斯勛爵家族契約文書。1964年,英國學者諾曼·劉易斯整理1367—1399年岡特的約翰契約文書42份。1994年,英國學者邁克爾·瓊斯和西蒙·沃爾克整理出版1278—1476年契約文書共156件。除了集中出版,直到現在仍有學者不斷整理發表零散扈從契約。

  扈從契約常見表達是“indenture of retainers”、“indenture of retinue”和“private indenture”,字面意思不盡相同。“indenture”一詞書寫有“indentura”、“endenture”、“endenteure”、“indenture”、“indentore”等中古拉丁文、中古法文和中古英文形式。從詞源上看,“indenture”意指以齒狀裁成兩份的文書,齒狀部分有驗明真偽的功能。在法律史上,“indenture”是契約性文書的一種。

  通過扈從契約,形成領主—扈從主從關系。乙方確認自己將成為甲方扈從,是扈從契約名稱由來及核心所在。例如,“該托馬斯被接受和保留為某某的扈從”,以及“該約翰被接受和被保留為某某的扈從”。此處的“被接受和被保留為扈從”,正是領主—扈從關系結成的典型表達。

  領主和扈從都享有相應權利,并要履行相應義務。尤其是扈從,一旦與領主結成契約關系,戰時要為領主作戰,和平時期為領主家內服役;領主則應在相關事務中支持和保護扈從。1356年,奧爾蒙德伯爵詹姆斯·布特勒要支付給扈從理查德年金100鎊銀幣。當理查德與他人發生爭執,領主還要幫助和支持他。理查德則要向領主展示其和平與忠誠。15世紀中后期黑斯廷斯勛爵威廉與多位扈從的契約中,明確表述“保證做一個友好溫和的領主”。

  在依附關系中,領主要為服役扈從提供年金或日薪等,支付方式是貨幣。關于年金,契約中常見表達方式有“每年他的報酬”,“和平時期他們的年金”等。日薪和膳食常見表達有“日薪2便士”,“日薪是4蘇斯特林幣”,“日薪是12便士”,“獲取膳食費”,“和平時期日薪和膳食費”等。

  扈從契約設定一些補充性條款,包括未能履行契約的懲罰、契約修訂、契約轉讓、契約有效期限、解決爭議等,以文字方式確保契約得到嚴格執行。至于契約結束部分的證人、甲乙雙方印信及簽約日期和地點等,同樣具有證明契約的作用。證人多是教會和世俗重要人物,如主教、貴族、鄉紳等。契約印章是防偽重要依據。一般而言,扈從和領主相互將印章蓋在對方持有的契約上,或相互將印章懸掛在對方契約上,故扈從契約習慣上被稱為交互契約(endenture entrechangeablement)。契約日期往往以世俗君王在位年代為準。有時,契約中國王稱號未必與實際符合。如1353年一份契約寫成“愛德華統治英格蘭27年和法蘭西16年”,但同年另一份契約則寫成“愛德華國王統治英格蘭37年和法蘭西14年”。雖然愛德華三世(1327—1377年在位)曾自稱法蘭西國王,但上述表達顯然不是事實。再如契約中稱呼岡特的約翰公爵為“卡斯蒂里國王”或“卡斯蒂里和萊昂國王”,也是偽稱。因為他只是以婚姻而擁有此資格,從未真正成為該國國王。

  扈從契約的流行,是英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的結果。如我們所知,最初封建主義是封君以封土換取封臣的直接軍事服役,到12世紀則以繳納免役錢(盾牌錢)取代軍役,到14世紀募兵漸漸成為常見形式。隨著封土從終身變成世襲,以及封君無法干預封土托管,意味著封土可較自由地買賣,再難為領主收回。面對14、15世紀持續發生的戰爭,國王和貴族失去以封土獲取騎士服役的傳統手段。

  到14世紀中期,曾經屬于國王的家內騎士制度崩潰,代之以“國王的騎士”(milites regis)制。1400年2月,王廷顧問會議建議亨利四世(1399—1413年在位)將王國每一郡中某些富有且聲譽良好的人士作為國王扈從,他們每年可獲得一定報酬。據估計,1377—1413年,共有290人被稱為“國王的騎士”。他們不接受錦衣庫(Wardrobe)的封土或制服,而是從財政署獲取年金,數額一般為40—60英鎊。除了國王的騎士,國王的從騎士和隨從也從財政署接受年金,一般為20—40馬克。這幾類戰士的出現表明,為國王作戰者身份已然發生變化。他們與國王不是以封土結成依附關系,而是獲取貨幣報酬后以扈從身份為國王作戰。

  除了直接組織扈從參戰,國王往往與大小貴族簽訂契約,后者則作為首領組織隊伍,與手下騎士等簽約。這樣一支武裝,往往由掌旗騎士、普通騎士、從騎士和弓手等組成。1369年,愛德華三世與岡特的約翰簽訂契約,約翰作為第一軍隊的首領為國王服役6個月,帶領499位重裝騎兵、1000位長弓手、300位長矛手和威爾士弓手、40位工兵前往加來。為此,1369年王室財政署給岡特的約翰預付募兵費(prest)7333英鎊6先令8便士。1462年,沃里克伯爵作為國王愛德華四世(1461—1470年、1471—1483年在位)的終身扈從,擔任吉內斯首腦,帶領30位重裝騎兵、200位重裝步兵和200位步弓手守衛加來。

  大貴族同樣采取轉包方式招募軍隊。1370年6月20日,國王愛德華三世與羅伯特·諾勒斯爵士簽訂契約,諾勒斯率領2000武士和2000長弓手前往法國作戰。在征得國王同意后,諾勒斯與阿蘭·布克希爾爵士、托馬斯·格蘭迪森爵士和托馬斯·布爾切爾爵士,分享國王招募軍隊的命令以及將來的戰爭利益。分享者之間也會簽訂契約,有研究者稱其為次級契約(subcontract),并且這種轉包還會繼續向下,從而形成多次的次級契約。1380年白金漢伯爵伍德斯托克的托馬斯,與休·黑斯廷斯勛爵簽訂遠征布列塔尼契約,后者要提供給前者扈從120人,其中休本人為掌旗騎士,其他騎士7人、重裝騎兵52人、弓手60人。后者則又有26位次級簽約人,其中有2對簽約人、1位騎士和3位從騎士留下姓名,其他人身份不詳。根據次級契約,他們要給休勛爵帶來53位扈從,含1名騎士、30名重裝騎兵、22名長弓手。不過,在26位次級簽約人中,實際只有20人履約。逐層轉包的直接后果是,上層領主與轉包者沒有直接依附關系,也缺少書面意義上的契約文書。

  大體而言,早期扈從契約多圍繞戰爭需要而形成。不過,非戰爭需求逐漸增加。1458年沃里克伯爵進入倫敦,有600位統一穿戴紅色夾克的隨從隊伍。當年1月,進入倫敦的隊伍中,索爾茲伯里伯爵有500名隨從,埃克塞特公爵和索姆塞特公爵共有800名隨從,諾森伯蘭公爵、埃格蒙特公爵和克里福德公爵共有1500名隨從。扈從的多少代表貴族勢力強大程度。更進一步看,豢養扈從除了實際事務需要,還有炫耀成分。正如英國中世紀史大家亞歷克·梅爾斯所言:“在致命的競爭性社會里,貴族必須以炫耀使人們印象深刻,以慷慨好客吸引人們。”

  以成文契約方式結成領主—扈從關系,同樣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契約方式普遍流行于此時英國社會諸多行業,如買賣契約、學徒契約等。貨幣支付常態化是貨幣經濟發展程度的體現。英格蘭王國制定法中有許多法令涉及貨幣,如禁止進口偽造貨幣,禁止損毀貨幣,禁止熔化貨幣,禁止流通黑色貨幣,限制英國貨幣出口,等等,從不同角度揭示了英國貨幣經濟發展水平。

  二、扈從契約中的鄉紳

  根據英國學者大衛·辛普金定義,鄉紳構成大體上包括騎士、見習騎士、從騎士、紳士乃至某些富裕約曼農。英國學者克里斯·吉文-威爾遜認為,鄉紳有上層與下層之分,前者以騎士和大從騎士為主,后者以小從騎士和紳士為主。澳大利亞學者邁克爾·貝內特認為,擁有騎士或從騎士頭銜者,以及能夠攜帶武器并身居官位的許多小人物,都可歸入鄉紳之列。據此,本文所說的鄉紳包括普通騎士、從騎士、紳士以及少數富裕約曼人群。

  扈從契約,通常的表述是:“此契約完成,××為一方,××為另一方”,或“此契約證言由××一方與××另一方之間達成”,或“此契約在××一方與××另一方之間締結而成”。方式雖有細微差異,但都明確給出契約雙方姓名。許多時候,還會對雙方身份作簡單介紹。有頭銜者給出頭銜名稱,有些頭銜還與具體地名聯系在一起。沒有頭銜者則只給出姓名,或其他能顯示其身份的信息。正是從扈從契約的記載中,可較清晰了解扈從身份構成。

  首先是貴族的扈從契約。愛德華三世之子、蘭開斯特公爵岡特的約翰留下數量頗豐的扈從契約。在劉易斯整理的42份契約中,扈從身份數量分別是:從騎士30位,稱爵士(sir)的騎士2位,稱爵士的見習騎士3位,稱爵士但不是騎士者5位,稱爵士的領主1位,沒有爵士頭銜且身份不明者1位。從騎士占比71.43%。如果加上3位見習騎士和1位沒有頭銜者,則沒有騎士頭銜者共34位,占比80.95%。根據鄉紳定義,與岡特的約翰簽署扈從契約者,97.62%都是鄉紳。

  為進一步說明問題,還可從岡特的約翰的文書登記冊來觀察。1371—1375年登記條目為1812條,1379—1383年為1245條。前一登記冊中扈從契約集中于第775—870條,后一登記冊中集中于第23—55條,另外還有散見于登記冊的契約若干,總數當有118件。文書登記冊所揭示扈從身份及人數中,擁有爵士頭銜(monsire/sir)但沒有提及騎士身份者14人,掌旗騎士、騎士、見習騎士等三類騎士共33人,從騎士50人,風笛手3人,教士2人,小教堂神父、木匠、馴鷹人各1人,身份未明者13人。可見,騎士、從騎士加上身份未明者所構成的鄉紳共96人,占比81.35%。另根據比恩統計,岡特的約翰作為領主與56位騎士和102位從騎士簽訂契約,使他們成為扈從,說明鄉紳已成為公爵契約扈從的主要構成。

  15世紀貴族黑斯廷斯家族69份扈從契約中,扈從身份構成如次:同級貴族2人,騎士6人,從騎士43人,紳士16人。騎士、從騎士和紳士所構成的鄉紳共計65人,占比97.01%;筆者根據鄧納姆著作附錄中所列26份契約文本,整理計算后得出的扈從數字是:同級貴族2人,騎士2人,從騎士18人,紳士4人,騎士、從騎士和紳士共計24人,占比92.31%。兩類統計材料表明,鄉紳階層已成為扈從絕對構成。此外,有學者統計,1461—1483年,黑斯廷斯家族與91人簽訂扈從契約,扈從身份以小領主到普通紳士為主。小領主到紳士,同樣屬于鄉紳,證明鄉紳作為扈從的重要性。

  上述史料,呈現一個領主或家族與多位扈從簽訂契約的情形。領主身份很清楚明確,變化的是扈從。邁克爾·瓊斯和西蒙·沃克爾所編1278—1476年156份私人契約,則呈現不同領主與不同扈從之間的契約關系,從更廣泛角度反映了契約中的扈從身份情況。王子、公爵、伯爵以及勛爵以上身份者,136人為契約領主,8人為扈從;有爵士頭銜但沒有指明騎士身份者,8人為領主,38人為扈從;擁有騎士身份者,領主和扈從分別為8人、26人;擁有從騎士身份者,領主和扈從分別為2人、39人;約曼作為扈從,有2人;紳士、風笛手、喇叭手、炮手、老兵作為扈從,各有1人;另有身份不明者,2人為領主,38人為扈從。

  從領主身份構成來看,156份私人契約中,以王子、公爵、伯爵、勛爵等身份與人簽訂扈從契約者共136人,占比87.18%,顯然貴族把持著扈從契約簽訂。盡管也有少數鄉紳成為甲方,但比重有限,更值得注意的是扈從身份構成及變化。156份契約中充任扈從者,騎士等占比41.02%,從騎士、紳士、約曼以及身份不明者占比51.28%。如果將他們都歸入鄉紳,則鄉紳所占比重為92.30%。可見,鄉紳在扈從構成中有著絕對重要性。此外,1372年前,充任扈從者中騎士37人,從騎士只有2人。1372年后,對應的數字分別為28人和40人,諸如約曼、炮手等職業軍人充任扈從的人數才開始增加。這又說明,自14世紀中后期,鄉紳所占比重才真正快速增加。

  上述不同契約顯示出幾乎相同的結果,即在扈從契約中,領主身份構成主體仍然是貴族,但扈從身份構成已以騎士和從騎士等非貴族為主。該現象當然不限于上述史料所揭示范圍,事實上在英格蘭各地已相當普遍。根據克里斯·吉文-威爾遜研究,理查二世(1377—1399年在位)扈從中,騎士150人,從騎士105人;亨利四世扈從中,則有騎士140人,從騎士140人。另據邁克爾·貝內特等人研究,國王亨利五世(1413—1422年在位)即位半年就在蘭開夏郡接納86位紳士為扈從,年金花費1100英鎊,占國王在該郡地產收入的一半。蘭開斯特伯爵托馬斯1313—1314年擁有的扈從,有騎士210人和從騎士112人,共計322人。可以確信,到14世紀后期,鄉紳群體進入國王扈從體系中的現象與貴族中的實踐基本一致。即是說,鄉紳已較普遍進入封建主義體系。

  鄉紳主要由騎士和從騎士構成,他們都是重裝騎兵作戰主力。因受過較嚴格戰斗訓練,他們成為國王和領主發動戰爭不可缺少的軍事力量。騎士或從騎士帶領一定數量騎兵、弓手等為領主作戰的情況,在戰時契約中隨處可見。一些特殊人才,會成為扈從特別構成。教士居庸成為岡特的約翰的扈從,履行從騎士義務,約翰支付給他100法郎。1393年,風笛手威廉·薩頓與伯爵托馬斯·莫布雷簽訂契約,年金4馬克。1412年喇叭手于格·郭克與領主亨利簽訂契約,年金40先令,從2個宅地和2波維特耕地收入中支付。1461年,炮手佛科恩與沃里克伯爵理查德·內維爾簽訂契約,佛科恩及其隨從可在領主城堡用餐,由領主開銷。這些都是與特別兵種簽訂契約。戰爭中的教士能夠為士兵舉行宗教儀式,風笛手、號手和喇叭手起到發出號令及鼓舞士氣的作用。

  和平時期,一些有特殊才能的鄉紳因能夠為領主處理日常事務成為扈從。例如,威廉·德·博格是小教堂神父,他為岡特的約翰公爵在小教堂提供“神圣”服務,年金100先令斯特林幣。威廉·德·阿皮爾頓是一位醫生,他為約翰公爵服役,報酬40馬克斯特林幣。雖然契約中沒有提及,但可以想見作為一名醫生的服役內容。1380年,騎士羅伯特·德·拉費雷根成為詹姆斯·布特勒伯爵的扈從,作為終身總管家為領主服役,年金10利弗爾。

  除了才能,親友關系也成為結成扈從關系的重要因素。例如,1372年,從騎士約翰·雷納爾德成為岡特的約翰的扈從,在契約中他被稱為“我們的好朋友”(nostre bien ame)。1390年,被稱為“我們最親愛的和最好的朋友”(nostre trescher et biename)的從騎士理查德·布爾格,成為馬歇爾伯爵托馬斯·茂布雷的扈從,擔任伯爵宮室長,年金20利弗爾。1407年,從騎士羅伯特·德·盧姆雷成為自己兄弟約翰騎士的扈從,羅伯特及其繼承人年金20利弗爾。原來的朋友關系乃至兄弟關系,現在變更為主從關系。此外,契約中不少地方提及某些特別信息。例如,1457年,從騎士約翰·奧德利成為威爾特郡伯爵的扈從,約翰本人則是領主詹姆斯·奧德利的兒子和繼承人。1473年,亨利·丹頓成為格羅斯特公爵的扈從,而亨利本人是某位從騎士的兒子兼繼承人。上述內容反映,成為貴族扈從是一條值得年輕人嘗試的上升之路。

  雖然簽訂扈從契約主動權在領主,但鄉紳也有進入扈從契約的意愿。鄉紳與領主結成扈從關系,出于其自身發展需要。麥克法蘭說:“那些扈從并沒有假裝因熱愛國王或領主而戰斗,也甚少為了英格蘭或者為了榮譽,而是為了利益。”扈從契約確實可視為利益交換的契約,鄉紳有足夠能力獲取他們所期望的利益。在一個動蕩不寧的時代,即使鄉紳積累相當財富,但因沒有身份地位,財產乃至生命也隨時處于危險之中。1423年,伯明翰爵士的地產被費雷爾斯領主埃德蒙覬覦,后者甚至準備武裝攻打莊園。只因該爵士得到領主沃里克伯爵支持,才暫時保有地產。隨后,伯爵改而支持費雷爾斯領主埃德蒙,使后者最終占領爵士的莊園地產。而在15世紀30年代,伯爵重新支持伯明翰爵士,于是土地又回歸爵士家族。無疑,地產歸屬操控于沃里克伯爵之手。因此,以訂立契約方式成為貴族依附者,在聯姻和結盟等方式之外,為鄉紳提供了另一條行之有效的路徑。得到領主保護與照顧,不僅家族安全有保障,更意味著可參與地方政治事務,走上快速發展通道。

  三、領主—扈從關系的貨幣化

  麥克法蘭說:“變態封建主義的精髓是役務報酬。”對于鄉紳而言,貨幣金錢關系成為他們進入封建主義的關鍵所在。

  年金是給長期乃至終身為領主效忠服役的扈從提供的報酬。一般而言,年金基本額度與扈從身份及收入水平相當。貴族扈從年金有的高達數百上千英鎊。鄉紳扈從年金低,多者20馬克,少者3—4馬克,與他們年收入大體相當。在15世紀萊斯特郡,普通騎士年收入可能高達100英鎊,而從騎士一般為10英鎊,紳士一般為5—6英鎊。可以說,一旦成為領主扈從,鄉紳年收入基本可以得到保障。

  年金采取分期付款,是契約中常見方式,分為一年兩期付款或三期付款等。1372年11月羅杰爾·紐文翰成為岡特的約翰的扈從,年金21利弗爾,在圣誕節、逾越節、施洗者約翰誕生節和大天使圣米迦勒節分四期支付。1406年從騎士約翰·德·索羅普成為西摩蘭伯爵拉爾夫·內維爾的扈從,年金40先令,在圣馬丁節和圣靈降臨節分期支付。上述史料涉及一些重大宗教節日,體現了宗教之于經濟的重要性。分期支付報酬體現付款方式的靈活性,相應條款顯然對領主更有利。同時,此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扈從受惠,他們還未履行全部役務,就已確定會得到一筆有保障的年金,是預支的扈從人力役務報酬。于是,年金以貨幣方式一年又一年連綴成終身義務,將本來的臨時扈從變成終身扈從,年金也就具有封土的功能與作用。每年圣誕節、復活節、逾越節及米迦勒節等宗教節日,都一次次申述著領主與扈從的依附關系,也申述著效忠與義務。

  契約中常常特別指明,年金來自某郡某莊園全部或部分收益。1372年,岡特的約翰公爵要支付給扈從托馬斯·格伊斯每年25馬克斯特林幣,貨幣來自亨廷頓郡格拉頓和霍爾姆莊園。1429年,索爾茲伯里伯爵理查德的扈從是約翰·霍托弗特從騎士,年金4馬克由赫特福德郡瓦瑞莊園支付。可見,領主支付年金不只是書面約定,而且有莊園收入作為支撐,從而使許諾的貨幣落在實處,這是對扈從收益的重要保障。甚至有老領主故去,新領主仍會將相關莊園單列出來,作為扈從收入的保障。

  關于年金支付,契約中出現英鎊、利弗爾、馬克等貨幣單位,并特別強調必須以某種貨幣如英格蘭幣、斯特林幣、法蘭西幣、圖爾幣等支付。1372年,岡特的約翰公爵要為扈從威廉·坎特洛維騎士和2個從騎士支付戰時40利弗爾與和平時期20利弗爾“英格蘭幣”。1453年,約克公爵理查德支付給從騎士喬治·達雷爾年金10英鎊“斯特林幣”。1467年,扈從約翰·弗勒明從騎士獲年金4英鎊“合法英格蘭幣”。有時,年金支付還以黃金或白銀作為度量單位。此類條款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以劣幣取代良幣的欺騙行為,保障扈從所獲報酬的質量,也體現了鄉紳扈從的某些意愿。

  契約還設定懲罰條款,在保障領主利益的同時保障扈從利益。1310年,約翰·達爾西成為彭姆布魯克伯爵的扈從,年金20馬克土地收入。扈從若未能履行義務,領主可收回已支付貨幣。1376年,騎士于格·切尼成為伯爵埃德蒙·莫爾蒂梅的扈從,年金40馬克。如果未能完成服役,領主可扣留年金。有對扈從的懲罰,當然也有對領主的懲罰。1457年,從騎士約翰·奧德利成為威爾特郡伯爵詹姆斯·布特勒的扈從,年金20馬克斯特林幣。如果年金未能及時支付,扈從有權利合法進入和占有可獲得收入的多塞特郡哈斯爾伯瑞莊園。1392年,拉爾夫·布里特成為伊沃·菲茲瓦林的扈從,1411年,布里特起訴菲茲瓦林侵占土地。領主侵占土地,是因為他曾經要求扈從履行一次護送役務,但后者在身體健康情況下竟然拒絕。扈從辯解說,之所以如此,是因領主拒絕發放扈從衣物以及其他應得福利,并且將他從某座房屋中驅走。顯然,領主不滿扈從服役效果而進占土地,扈從于是起訴領主。訴訟源于對各自權利與義務的認識差異,也是利益糾葛引發。

  契約還對未來扈從身份變化與貨幣報酬的關系作出相應規定。例如,1380年,岡特的約翰公爵的扈從約翰·斯卡爾古爾從騎士,戰時年金20馬克。如果約翰成為騎士,則戰時年金為40馬克。1440年,愛德華·格雷騎士成為白金漢伯爵胡姆弗雷的扈從,年金100馬克。在海外服役時,愛德華作為騎士要提供1個從騎士、3個約曼、1個馬夫、1個見習騎士和7匹馬;而一旦他的身份變為男爵,則要提供2個從騎士、4個約曼、1個馬夫、2個見習騎士和10匹馬。當然,他所得到的飲食和制服等報酬,隨其身份提升而增加。此類條款在保障領主利益的同時,提升了鄉紳地位。

  日薪是短期服役報酬,多出現在戰爭時期,不過在和平時期也時有所見。在岡特的約翰的登記冊中,提及的日薪高低不等,低者只有2便士,高者有12便士、40便士甚至4先令。之所以如此,往往與扈從的身份直接相關。根據英國學者休伊特歸納,愛德華三世時期,一般日薪情形是:伯爵每日6先令8便士,掌旗騎士4先令,騎士2先令,武裝侍從1先令,騎馬弓手6便士,步兵弓手3便士,威爾士長矛手2便士。顯然,身份高低與日薪多少成正比。

  制服與飲食也是連結領主扈從的經濟手段。例如,領主拉爾夫·菲茲威廉每年要給扈從尼古拉斯·德·黑斯廷斯提供2套制服和1套馬鞍。領主約翰·德·格雷每年要給扈從托馬斯·費洛爾支付3套制服和1套馬鞍。1372年,從騎士約翰·德斯文頓在和平時期享有岡特的約翰公爵提供的飲食(bouche en court),日薪為7便士,同時公爵將分得戰利品的1/3。1372年,岡特的約翰除給其扈從沃里克伯爵之子威廉·博尚普100馬克的年金外,還要為威廉團隊中1個從騎士和1個宮室長提供飲食,給6個騎士和4個侍從及其他見習騎士提供制服和日薪。領主威廉·德·布爾格要給扈從威廉·德·赫斯爾頓及其妻子,提供每年2蒲式耳谷物和1套制服。領主托馬斯·桑德弗斯要給扈從約翰·克里波恩年金40先令,每年另有制服1套。

  制服雖然是實物,但同樣與貨幣支付密切相關。根據17世紀相關定義,制服是以呢布或其他質料制作的外衣、斗篷、帽子、長袍,或者制服領(collar)等。一般而言,領主每年給扈從發一次或兩次制服。制服價格當然存在差異。例如,1297年,曾有領主的“50利弗爾用于5位騎士制服費”,“30利弗爾用于4位騎士制服費”;同年,有領主“每年2套制服花費 40蘇”等。1379年,岡特的約翰公爵授予其家族教堂執事約翰·德·格蘭西姆2套制服,每套都是46先令8便士。此類數字大體上給出一般制服的價值信息,也透露實物制服貨幣價值信息。

  根據約翰·比恩研究,1361—1399年岡特的約翰公爵擁有鄉紳扈從158人,約翰每年支付年金、日薪等花費3000英鎊,約占其總收入的25%。蘭開斯特伯爵托馬斯1313—1314年花費在扈從身上的年金和其他費用,超過2000英鎊,占總收入的20%有余。1442—1443年,諾森伯蘭伯爵珀西家族賬簿顯示,其收入的15%用于支付招募扈從。其他大貴族家庭中此類支出占比,高者30%,低者也近10%。總體上,蘇格蘭、威爾士邊境貴族此方面花費比其他地區高。占貴族領主總收入的10%乃至更高比例的貨幣,事實上成為鄉紳扈從重要收入來源。麥克法蘭認為,在扈從關系作用下領主越來越窮,而鄉紳越來越富。

  扈從關系貨幣化,被一些學者視為封建主義解體的標志。在他們看來,貨幣是連結領主與扈從的手段,與封建主義沒有關系。即使有關聯,也是一種破壞性力量。以支付貨幣而雇傭的扈從,不再是原來的騎士,而是貨幣經濟下的商品;變態封建主義不是大貴族的創造,而是貴族與鄉紳合作共贏的結果。麥克法蘭甚至稱,此時的政治就是一種合股公司(a joint-stock enterprise)。扈從身份因貨幣而發生改變,封建主義隨之消亡。

  此種認識只注意到問題的一個側面。事實上,貨幣支付下的扈從身份仍然是封臣性質,貨幣結成的仍然是一種封建關系。貨幣支付大都落在莊園收入上,與封建主義有更直接的關聯。中世紀晚期,領主收益更多還是來自土地,商業等收入仍然有限。有些契約條文直接出現封臣封君、封土等與封建相關的詞匯。例如,1371年威爾士親王愛德華與騎士托馬斯·貴希恩簽訂契約,扈從托馬斯年金是40英鎊,契約中提及托馬斯從領主處獲取“某塊封土”(aliud feodum),說明此契約還保留封建主義的某些特征。扈從威廉·庫爾文與諾森伯蘭伯爵亨利·珀西簽訂契約,年金20利弗爾。威廉還獲得封土,并且該封土屬于不限嗣繼承封土(en fee simple),此系封建主義的典型表達。

  在扈從契約中,領主不僅要為扈從提供年金、日薪等,而且要在司法爭執等社會事務中支持扈從。此類條款相當清晰地呈現領主與扈從之間保護與依附的關系特征。或者說,貨幣支付有前提條件,即扈從宣誓效忠領主,“反對除國王領主及其兒子之外其他所有人”。此外,領主往往具有隨時召喚扈從的權利。盡管有些契約會對召喚設定限制條件,如只限于英格蘭和威爾士,或不列顛島,但在領主強大權威下,“除了聽從召喚進入戰場,扈從別無選擇”。此類召喚包括參加戰爭、護衛出行、出席法庭或宮廷活動等。另外,鄉紳扈從與領主之間的契約多采取終身形式,除非有特別合理的因由,不得輕易解除。因此,劉易斯說契約扈從類似于曾經存在的家內騎士,即強調其傳統封建屬性。

  綜上所見,貨幣支付不僅是領主的選擇,也是鄉紳扈從的選擇。實施者是領主,接受者是扈從,但鄉紳扈從也會以各種方式表達自我,為自己謀求利益不能說扈從契約只是領主強制推行的結果。事實上,貨幣支付成為鄉紳進入扈從契約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鄉紳利用大貴族的選擇,使貨幣支付演變為對自身有利的方式。從經濟學意義上看,雙方形成某種役務自由市場。鄉紳價值體現在服役上,領主以貨幣交換扈從役務。在扈從契約中,根據服役者身份支付貨幣,可以做到將役務與貨幣直接交換,或者說役務的真正量化。此種量化,正體現了鄉紳占主體的新封建主義基本特征。

  鄉紳是領主—扈從關系的主體,貨幣支付已成為鄉紳進入扈從關系的典型方式。貨幣支付方式避免了土地分封帶來的困境,如世襲繼承造成的終身封土名存實亡,封建關系解除的困難等。在新方式下,封建關系表現為鄉紳勞動力作為商品被領主以貨幣購買。正如麥克法蘭所言,土地保有連結已經削弱,契約在一個競爭性社會中顯得很有必要。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玫瑰戰爭時期存在財政危機,貴族無法以貨幣支付扈從參戰,他們卻在擴大招募扈從的路上越走越遠,無法停止。作為扈從的鄉紳,同樣積極參與到這一大潮中并以此發展自身。

  總之,扈從契約采取非純粹的貨幣方式,封建特征與貨幣形態結合,是此時封建主義獨特性的體現。貨幣支付與接納的數額,是領主與扈從協商確認的結果,是一種經濟行為,但又不是純粹經濟行為,而是帶有人類學意義的實質經濟屬性。從契約本身看,貨幣支付下的契約是一種法律性質文書,是為了規范領主與扈從之間的依附關系。扈從契約中除了赤裸裸的貨幣,更有雙方之間帶有溫情的依附關系。

  四、親隨圈中的鄉紳扈從

  扈從契約屬于法律文獻,在關注其理論層面特征的同時,更要考察歷史實際。在社會政治生活中,扈從契約已然對鄉紳發揮著作用。

  從扈從契約本身看,進入契約的鄉紳身份未來可能改變,事實也如此。例如,1372年,契約規定,岡特的約翰公爵的扈從約翰·德維爾,每年有20利弗爾報酬。契約中特別提及領主同意德維爾改變其身份,成為掌旗騎士。同年,約翰公爵的扈從威廉·布拉德沙維從騎士,戰時費用為20馬克英格蘭幣,和平時為10利弗爾。如果威廉改變身份,則要如其他騎士一樣為領主服役。上述條款中領主特別強調,即使扈從改變身份也要服役。從另一個角度看,從騎士上升為騎士,普通騎士上升為掌旗騎士,甚至由騎士上升為男爵,則不只是契約條文的預期,更可能是扈從身份事實上改變的寫照。編者阿密塔吉-史密斯甚至說,在協商談判契約過程中,扈從可以改變身份,得到領主同意后將新身份寫進契約中,可以把從騎士改變為騎士,低級騎士改變為掌旗騎士等。因此,契約顯示的身份未必是扈從原來的身份,而是協商后的身份,更說明扈從契約在建立某種契約身份。

  成為貴族扈從,往往意味著進入以該貴族為中心的親隨圈(affinity)。在麥克法蘭筆下,中世紀親隨圈是一系列同心環。根據與領主關系遠近,可分為親屬、佃戶和鄰居。根據為領主服役的差別,則可分為仆役、顧問、地產官員和地方鄉紳。其中,地方鄉紳因扈從關系為領主服役而處于同心圓的外圍。從鄉紳角度看,所謂親隨圈的形成,則是鄉紳自扈從進化為貴族領主的親近者,甚至是從親近者到領主家人的過程。

  在以國王為中心的親隨圈,鄉紳可擔任護衛、宮室侍從、切肉侍從、上酒侍從、縫紉師、引導侍從、醫生和外科醫生等職務,在宮廷發揮作用。在以貴族領主為中心的親隨圈,鄉紳所擔任職務大體類似。一些扈從還因長期負責領主日常和政治事務,與領主吃住在一起,逐漸成為領主家庭一員,以至于在英國出現基于契約依附而非血緣關系的大家庭。

  成為領主扈從及進入親隨圈,往往有制服為標志。制服的獨特性在于,以顏色或款式等外在一致性形成某種情感認同,進而將穿戴制服者視為領主家族中的一分子。例如,1321年愛德華二世的反對者就選擇穿戴共同樣式的制服來顯示一致性。實際生活中,一位制服扈從往往被時人視為紳士,一旦脫去制服就不再有此身份。從這一意義上看,在契約中提及制服,不只是對役務的報酬,更可看作對扈從的獎賞和認可。因此,領主一年頒發兩次制服,可以凸顯其社會地位甚至獲得扈從的“崇拜”,更可確保扈從與領主形成較穩定的關系。

  制服本身的貨幣價值與社會價值結合,使人們趨之若鶩,以制服領表現最為突出。1456年埃德蒙·英格爾德索羅普騎士的金制服領售價為5英鎊。理查三世(1483—1485年在位)曾送給愛爾蘭安納格唐主教托馬斯·巴雷特價值30英鎊的金制服領,并為此舉行隆重儀式。當然,制服領不只是簡單具有貨幣價值,授予和接受制服領的行為同樣有象征性回響。1377年2月20日,岡特的約翰的家內騎士蘇格蘭人托馬斯·斯溫頓,因為傲慢自大、炫耀制服領而被圍觀市民哄搶,甚至差點喪命。聽到此消息后,約翰公爵的其他扈從迅速藏匿制服領。這場因制服領而引發的騷亂,更可能反映了制服黨派之間的利益或政治沖突。

  制服黨派之間的各種沖突,破壞既有秩序,引發諸多社會問題。為此,14、15世紀英國議會不斷頒布法令,限制乃至禁止授予制服。例如,1392—1393年法令規定,任何約曼或其他低于從騎士等級者,如果不是仆人或家屬,未持續居住在領主家內,以后將不得使用和攜帶任何制服。治安法官有權力調查違反法令者,并依據裁決采取懲罰措施。1429年亨利六世(1422—1461年、1470—1471年在位)頒布法令,反對非法發放和接受制服。但顯然此類法令沒有取得預期效果,下議院的抱怨一直在繼續。1461年愛德華四世頒布法令,允許領主在國王的饋贈下發放制服。1475年法令則允許愛德華王子根據喜好接受扈從并頒發制服和象征。無論是限制、禁止,還是有選擇性地認可,這些法令都證明,扈從利用制服取得了實際利益。

  成為領主扈從的鄉紳,更是以各種方式參與地方乃至國家政治事務管理。從戰場下來的扈從,逐漸進入地方乃至中央政府,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根據彼得·科斯研究,不同領主的44位普通扈從中,有的在沃里克郡投資土地相當成功,有9位扈從自非騎士身份提升為騎士。14世紀晚期,柴郡兩位士兵大衛·科拉多克和威廉·弗羅德斯翰擔任北部威爾士宮室長,其同伴約翰·默爾伯里后來則擔任南威爾士宮室長和政法官。亨利四世朝中期,一些地方鄉紳進入愛爾蘭都柏林,擔任寶庫官、財政署長官、財政署次官、罰沒地產官以及市場主管等。

  在岡特的約翰家族的扈從中,有人甚至在王室擔任重要職務。1367年,約翰·德·伊普雷斯爵士與蘭開斯特公爵約翰簽訂契約,伊普雷斯爵士為公爵終身服役,年金20利弗爾。成為約翰的扈從后,1368年伊普雷斯開始掌管國王錦衣庫,1376年又成為王室內府總管。另一位扈從拉爾夫·埃爾格姆本是蘭開斯特公爵領書記官,經約翰公爵推薦后于1375年升任索爾茲伯里主教。1380年,羅伯特·普里辛頓擔任財政署首席伯爵。

  黑斯廷斯家族因成為約克公爵的扈從而平步青云。威廉·黑斯廷斯勛爵本人又與數十人簽訂扈從契約,許多扈從同樣受益。根據鄧納姆統計,該家族的扈從中,19人擔任過郡守,另有3人可能擔任過郡守。威廉·特魯賽爾成為扈從數月后,就被委任為郡守。從騎士托馬斯·恩特斯維爾一世,自1474年成為威廉勛爵的契約扈從,1482—1483年擔任萊斯特郡郡守。當然,不是所有鄉紳扈從都能成功。黑斯廷斯勛爵在萊斯特郡的8位鄉紳扈從,有5位并未在地方政府任職。

  在議會選舉中,作為扈從的鄉紳往往能影響選舉結果。麥克法蘭的研究證明,在帕斯頓書信中提及的5次選舉中,諾福克郡鄉紳不只是參與本地競爭,而且努力成為其他郡和城市的代表。最終,有人當選為本地議員,有人則在薩福克郡當選,有人代表敦威治市當選。14、15世紀英國下議院成員中,有一些鄉紳出身者曾是他人的扈從。坎伯蘭郡庫爾文家族中,騎士基爾伯特·庫爾文曾4次當選為下院議員,與其扈從身份密切相關。1370年后,他成為克里福德領主羅杰爾的扈從,年金10英鎊。其子威廉·庫爾文騎士同樣成為克里福德領主的扈從,1380年威廉首次進入下議院,1397年再次當選。1401年,威廉又與珀西領主亨利簽訂扈從契約。據鄧納姆估算,黑斯廷斯勛爵家族扈從擔任議員總人數為17人或22人。以1472年議會為例,威廉·黑斯廷斯的扈從約7人當選,其中來自德比郡2人,沃里克郡、林肯郡和萊斯特郡各1人,另2人可能來自威爾特郡,他們占下院議員總人數的1.76%—2.47%。

  當然,鄉紳扈從在社會中并非總在發揮積極作用。15世紀薩福克公爵的支持者托馬斯·圖德翰和約翰·海伊頓,經常利用領主扈從身份橫行地方。1438年,他們威脅并誣告諾維奇市長羅伯特·托普斯和市民團體叛亂,威脅要絞死他并沒收其地產,最終市長和市民團體被迫繳納1000馬克。陪審團提供的證據顯示,二人壓榨和勒索錢財總價值超過2萬英鎊。

  綜上可見,當鄉紳以扈從身份進入領主親隨圈,就獲得了提升和發展的機會。顯然,貴族領主在利用鄉紳,鄉紳事實上也在利用貴族。英國鄉紳的身份地位及其作用,隨著親隨圈結成而發生重要變化。

  結  語

  “從身份到契約”,是英國法學家亨利·梅因的著名公式,強調一切進步的社會運動,就是擺脫人身依附或身份統治關系而走向自由契約。不過,在14、15世紀的英國,契約并沒有取代身份,相反鄉紳以契約再建身份的現象更為突出,甚至因契約而形成新“契約身份”。

  契約身份的特征是人們自愿進入契約,以便獲取某種身份,并且該身份得到契約的承認。扈從雖然要為領主服役,看似頗不平等,但在時人眼中,能為貴族服役是高貴的行為和方式。對于鄉紳而言,構建契約身份是令人期待的行為選擇。因此,變態封建主義的興起,并非封建主義的消亡,而是它演變發展的新階段,是封建主義的“鄉紳化”。

  “鄉紳化”也是平民化,是封建主義向更大人群的擴展。典型的封建主義,本質上和事實上都是關于貴族的。因為構建封建依附關系的主體是男爵以上貴族,騎士及從騎士只是聽從召喚的戰爭機器,并不與貴族建立直接契約性質的依附關系。比例更大的鄉紳直接成為貴族的契約扈從,封建主義能夠吸納更多新鮮血液,以鄉紳為代表的新興力量逐漸參與封建政治社會事務。在地方,鄉紳進入司法和行政管理中。在國家層面,鄉紳以干預郡議會選舉的方式進入下議院,可以說是都鐸時期議會“鄉紳入侵”現象的先驅。尤其是封建關系的結成與運行,以貨幣為媒介,體現出封建主義的經濟特性。當然,要特別強調的是,鄉紳進入封建主義,是對原有封建主義特征的稀釋,最終也是對封建主義的消解,從而使其向近代社會轉型。

  “鄉紳化”是封建主義從貴族向鄉紳的下探,自此之后鄉紳成為新封建主義的主體構成,并以扈從契約構建起契約身份。這是封建主義的擴展化、貨幣化和商品化,是封建主義經濟邏輯的顯化和外化,也是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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