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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農民、農村資源再組織起來?

胡靖 · 2024-11-07 · 來源:食物天地人|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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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十余年的農村改革中,新自由主義清晰的產權界定,盡管激發了小農的私利熱情,但也將農村的整體與團結肢解殆盡,造成了種種問題:生產上,村集體的發展、組織功能減弱,基礎設施利用效率降低,土地撂荒、水利癱瘓、面源污染頻發;生活上,土地細碎化的經營趨勢下,農民進城務工造成規模性返貧風險,留守兒童與老人的福利保障亦成難題。

  導      語

  土地制度是中國最重要的制度。然而,我國土地制度面臨復雜的歷史、理論與政策情境,直至現在,學界仍然沒有就“中國農村向何處去”議題達成基本共識。在四十余年的農村改革中,新自由主義清晰的產權界定,盡管激發了小農的私利熱情,但也將農村的整體與團結肢解殆盡,造成了種種問題:生產上,村集體的發展、組織功能減弱,基礎設施利用效率降低,土地撂荒、水利癱瘓、面源污染頻發;生活上,土地細碎化的經營趨勢下,農民進城務工造成規模性返貧風險,留守兒童與老人的福利保障亦成難題。

  在此背景下,農村發展需要以“村”為單位,以一種整體化的態度將農業資源、農業文明整合進鄉村振興的進程。鄉村的內部化,就是利用“土地集體所有制”產生的村集體的組織管理權能,按照土地資源“結構性”的要求,重新整合“村”的全部農業資源。在這一過程中,村集體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2024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就在這一思路下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提升到了政策性的高度。可以說,面對“大國小農”這樣的既定國情,發展村集體領導下的混合經濟是一種可行的辦法。

  11月9日(周六)晚,本文作者胡靖老師將為我們分享關于中國鄉村振興路在何方的思考,通過農業資源利用整體性、農民組織化與農村經濟集體化等論題的辨析,探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詳細講座預告將在后續推送,敬請關注!

  作者|胡靖:華南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三農”與城鎮化研究所,主要從事糧食安全、城市化問題和農地制度變遷研究。


  集體經濟的“成理”與其說是馬克思主義者的“布道”,不如說是農民實踐的結果。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農民需要集體經濟制度,本質上是需要組織和分工,這是經濟效率的源泉。另外還需要鄉村農業資源利用的整體性、可持續性。塘約村、嘎措鄉等集體經濟鮮活的案例,比較充分地展現了這種內生性力量的來源及蛛絲馬跡。

  ——胡靖(華南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

  中國農村的改革從1979年以后,一直在探索、徘徊。是走向極端的私有產權改革,或者走美國大農場之路,還是繼續保留一定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這種爭論從政策到理論,從理論到政策,一直未形成共識。在四十多年漫長的改革過程中,現代制度理論、產權理論顯然一直是主導。改革希望從中尋找到能夠適應市場化、資本化的路徑,最后與發達國家看齊,實現農業的現代化。但是改革的過程一直跌宕起伏,并未獲得預期的成功。甚至還一度出現過嚴重的糧食產量下降(1999~2003)。以致政府不得不“問題導向”,重新干預糧食的生產過程。

  以新自由主義思想為基礎的現代產權理論的邏輯是,改革就是“產權明晰”的過程,“產權明晰”就是“私有化”、“股份化”的過程。“私有化”的過程,必然會不斷產生農戶的激勵和效率,從而推動資源的最佳配置和農業增長。由此,第一輪改革的“聯產承包權”,在1984年以后逐漸演變成為脫離村集體“發包”的“承包經營權”,標志就是“承包期”統一延長15年。

  2006年完成的農村稅費改革,切斷了村集體與承包戶在承包期內的最后一絲“稅費”的關聯,由此“承包經營權”演變成為一種與村集體完全無關的“財產權”或“用益物權”。2018年,全國大多數的農村地區基本完成了以農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權”的“確權頒證”。由此,建國以后的全國數百萬個農業生產單位、資源單位(生產隊或自然村),終于徹底改革成為2.01億戶(農業部2016數據)的“小農戶”的生產單位、資源單位。

  政府對這種鄉村發展單位的細碎化趨勢予以默認,中國實際上又重新成為“小農戶”的汪洋大海。2020年在廣東梅州平遠縣,一個肖姓農戶的承包權證顯示,他家總“承包”面積(包括山地)只有7.3畝,但細分為22塊。這說明目前的“小農戶”不僅土地規模小,而且土地的細碎、分散,可能比建國前的“小農”還要嚴重。

  改革的最大成果,是激活了“農戶”的“自利”動機,同時也激活了農村市場。但“村”,無論是行政村(生產大隊),還是自然村(生產隊),作為一個發展單位、生產單位再也不存在,由此遺留了很多棘手的問題。比如土地撂荒的問題、面源污染的問題、水利癱瘓的問題、誰來種糧的問題,和農民外出打工以后家庭長期分裂的問題等等。這些農村的生態問題、社會問題、生產問題都不是細枝末節、微不足道,而是攪合在一起,越來越嚴重。大多數的“村”因此陷入了凋敝、荒涼的困境。

  

  中國的現代化、城市化,還需要鄉村嗎?2017年十九大以后,中央針對性地啟動了“鄉村振興”戰略。這其實是“鄉村”、尤其是“村”作為一個發展單位的回歸。但“大國小農”已經木已成舟,鄉村振興的方向在哪里呢?

  理解“鄉村振興”戰略,首先需要理解“鄉村”。理解“鄉村”,就需要深刻認識農民、農業與農業資源。

  一、農民與農業資源

  1.1

  農民,與自然網絡

  農民的第一身份是人,城市居民的第一身份也是人,這是“研究”的起點。作為哲學大師的馬克思曾經說過,“舊唯物主義的‘立腳點’是‘市民’社會;新唯物主義的立腳點是人類社會或社會化的人類” 。

  人作為個體的生命,首先來自于母體,成長過程中,又不斷吸收來自食品、水源、土地、陽光等物質、能量與信息,最后生命回歸塵土,回歸自然網絡。這是所有生命共同的規律,也是歷史與社會永遠的底色。所以,人,一直就是自然網絡中的一個節點、一個部分、一個階段。從自然意義看,并無任何“獨立”可言。

  自然網絡控制生命的全過程,也決定生命的質量(幸福指數)和社會的質量。這是因為自然網絡中的空氣、水源、食品和環境,是決定生命的四個最基礎、最重要的自然元素。農業,因為可以提供食品,而成為人類永久的產業。而農村覆蓋了一個區域、一個國家的大部分空氣、水源和環境,與區域(城鄉)內幾乎所有個體生命的“生理”、“心理”休戚相關。因此農村作為大多數地區最重要的自然網絡(廣東鄉村面積占其國土面積的83.5%),其重要性同樣不言而喻。

  在歐盟,農業“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 of agriculture)成為共同農業補貼政策(CAP)的基礎之一。這是農村的勝利,也是城市的勝利,更是文明的勝利。由此,歐盟國家的農業、農村得到了有效的限制和保護,傳統的鄉村文明得到了延續。CAP反映了現代化國家對鄉村文明的敬畏、重視而不是鄙視,這非常值得中國借鑒。

  良好的空氣、水源、食品和環境,是一切文明的基礎和源泉。身處其中的公民個體不一定會聯想到“幸福”,但一旦失去其中的一個要素,比如食品短缺,則立刻會感到痛苦不堪。這就是這些生命要素“效用”的一般規律。現代社會的所有人,只有在包括食品在內的這四個要素得到滿足以后,才可能感受“幸福”,并有思想、文化、理論、宗教等“上層建筑”的發生。馬克思創立的歷史唯物主義,系統地歸納、抽象了人類的這一自然的邏輯、歷史的邏輯。其實也間接揭示了農業、農村的特征及其永恒的重要性。但在資本主義的“游戲規則”下,這些生命要素天生就拒絕資本的“邊際”規律、產權規律,因此常常受到“資本”與“市場”的邊緣、排斥。

  “產權明晰”的農地制度改革傾向,就是來自追逐利潤的資本“范式”,而非重視生命要素的“生產力”的“范式”。其基本的要求是農業必須按照市場和資本的要求,劃定“小農戶”的土地“財產權”(不是土地使用權),同時進行獨立分散的“利潤”的核算。由此農業逐漸被“改造”成為超越自然網絡、超越傳統的無差別的現代“產業”之一,特征是資本化和規模化、專業化、標準化、化學化。

  規模化、專業化,如美國的數千英畝的單一種植的大農場,有育種技術、肥料、農藥、生長素等現代要素的加持,生產效率會比傳統生產方式高出數十倍、甚至數百倍,但同時也可能產生前所未有的破壞性力量,徹底摧毀鄉村土地資源、物種資源的結構性和多樣性。化學化,徹底改變了農業的能量、物質的循環方式,導致農業逐漸失去本土性,只能嚴重依賴工業和貿易。但一旦沒有種子、化肥、農藥、除草劑的輸入,現代農業幾乎立即就會停擺、癱瘓。現代農業的這種脆弱性、危險性遍布全世界。

  1992年6月,聯合國全球環境與發展大會在巴西展開,發布了著名的《21世紀議程》(《Agenda 21》),首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范疇。這其實就是對現代資本主義可能出現“非可持續”的嚴重警告,本質上是一種“生產力”的訴求。

  工業化、城市化無論怎么高度發達,都改變不了人的本質、農業的本質,自然也改變不了鄉村的本質。食品、空氣、水源與環境(生物多樣性),永遠是最重要的生命元素,這是人類的一種“宿命”。在這個意義看,現代化的過程,應該更加適應自然網絡,而不是相反。這就使得“公有”、“集體”、“平衡”等成為一種“自發”(spontaneous)的選擇,一種正義的選擇。

  1.2

  村落文明的公共性

  具有“神”的力量與威懾的自然網絡并非是一致的,而是多樣的、變化的。對此,中國戰國時期的思想家莊子有非常深刻的洞察和敬畏,他說“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說。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達萬物之理,是故至人無為,大圣不作,觀于天地之謂也。” 農業資源和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的這種自然“生產力”特征,就是一種“神”的存在,也是歷史上農民敬畏“神”的主要原因之一。這是因為,土地、水源與氣候是決定農業生產的最主要元素,而且變幻莫測、難以控制。

  由此,不同的自然網絡(農業“生產力”),會誘致不同地區的村落文化和社會。不同地區的村落文化和社會,適應與反映的其實就是不同地區的自然網絡和農業“生產力”。所以,平原、山區、丘陵、河岸、湖畔、海邊,農業資源的迥異,會直接導致村落文明的迥異。并且農業資源結構的長期穩定,也會直接導致村落文明結構長期的穩定,由此形成文明的積淀。

  在歷史上,村落文明作為一種適應性的生存方式,是一種比較松散的“共同體”狀態,包括生產方式、宗族制度和文化習俗。法國的傳統鄉村也是如此。這種反映人與自然對稱的文明形成的邏輯在歷史上被很多歷史學家、社會學家、人類學家觀察并研究,甚至包括詩人。中唐時期的劉禹錫在四川夔州就仔細觀察到了農村特有的現象,“銀釧金釵來負水,長蓑短笠去燒畬”。

  從經濟學角度看,村落文明可以視為一種“公共品”(public goods),而非個人、家族的私有財產。在一個村內,村落文明除了具備“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另外還具備鮮明的本土性特征。村落文明之間一般不能相互轉移與替換,所謂“十里不同風”,由此形成了中國“村”的迥異和“各美”的特征。

  在廣東農村,客家地區和毗鄰的潮汕地區,梅州菜與潮州菜就是兩種涇渭分明的飲食文化。在東北寒冷的平原,農民習慣在家里唱“二人轉”。但在西北的黃土高原,農民常常在山坡上唱“信天游”。各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都是存在于由自然網絡決定的村落文明的公共網絡之中。對此,馬克思也有精彩的論斷,“費爾巴哈把宗教的本質歸結于人的本質。但是,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 哲學家,顯然更關注普遍性、公共性。

  因此,“村”作為資源單位、生態單位、社會單位,在歷史上一直是一個客觀的存在,并非是“烏托邦”(Utopia),這主要是因為自然網絡與農業“生產力”本身就具有自然公共性。這種“公共性”是來自于遙遠、博大的時空和自然,來自于不可分解的“神”。它不僅是指“村”內公共的道路、山塘、水圳、寺廟、祠堂,更是指所有的土地、氣候、水源、森林、動物、植物、微生物的神秘、隱蔽、難以名狀的自然結構性。這種結構性縱橫交錯、無限密集、無限龐大,是鄉村的“母體”和自然基礎,也是國家的自然基礎。同時也是土壤、水文、農學、生物學、植物學、動物學等領域的科學家窮其一生也永遠完成不了的調查、分析、實驗任務。

  戰國時期的另一位思想家孟子觀察到了村落文明的“適應性”特征,他說“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養生喪死無憾,王道之始也。” 其實,各地鄉村“第一線”的村民與宗族同樣有足夠的智慧認識這一底線,并會加以防范。這種“主動性”防范構成了村落文明長期的穩定性。

  因此,“村”,不是個體的、私有的,而是村民整體的、公共的。而且村也不是一代人的,而是歷代人的,所謂“胄衍祀綿”。當然在傳統農業時期,“階級”分化也是一種趨勢。少數的地主、富農會占有“七十至八十”的土地 ,大多數的貧農與佃農需要租賃、交納地租才能生存。這種分化,很容易引發村莊的崩潰。

  “適應性”,并不意味著高效率的“生產力”。傳統的“小農”一直非常孱弱,沒有、也很難對“村”內的自然網絡形成整體性的改造,比如興修水利(這其實也是一種適應)。所以歷史上,即使是在水土資源非常富饒的淮河流域、長江中下游平原,大多數的“村”由于沒有水利,小農也只能匍匐在干旱、洪水的威力之下,貧困及“逃荒”成為一種常態。

  “村”,作為一歷史范疇,比較清晰地展現了制度與自然網絡之間復雜的平衡關系。但在資本主義的背景下,“村”并非是市場的單位和范疇,也不是特殊的“企業”、“公司”。其中的原因之一是農業資源存在模糊的“差序”特征,很難進行“清晰”的產權界定。

  二、“差序”特征與內部化

  2.1

  農業資源的“差序”特征

  “村”,具有顯著的自然適應性,這在南方的山區、丘陵地區,更容易觀察、感覺得到。傳統村落,確實有“自然農業”的生產力落后的特點。但田地、道路、水塘、房舍、廟宇的分布,與自然網絡幾乎融為一體,這就是一種“天人合一”的狀態。從經濟角度,這種被動的“適應”確實是延續了數千年的“貧困”。但同時也是一種非常具有“韌性”的鄉村文明方式,誕生了無數杰出的思想家、田園詩人和畫家。

  在廣東,客家農村的“圍屋”,和潮汕農村的“下山虎”、“四點金”就完全不同。這種住宅文明的迥異不是以“戶”為單位,而是以“村”為單位,甚至以“鄉”、“縣”為單位。但這種“適應”也不等于100%的獨立和匹配。其主要原因是因為鄉村的自然結構性,并不天然以“村”的邊界為界。大多數的“村”,確實是一個自然的整體,但同時也只是自然網絡中的一個小小的區域。“村”之間的諸多元素,也存在相互的影響和滲透。在廣東,一個自然村面積在1000畝左右,一個行政村面積在11000畝左右,其中粵北山區的村莊更大一些,一般在20000畝以上 。流經村內的一條溪流,可能連接幾個鄉鎮,穿越數十個村莊。村莊所依的山岳,也可能連綿覆蓋幾個鄉鎮,甚至橫跨幾個縣。因此,每個“村”的資源結構,既是一個整體,也會呈現向外擴張、延展的“差序”特征 。

  距離村越遠,則與村的自然結構性關聯會逐漸減弱。這種農業“生產力”邊界的“差序”、“模糊”特征,是一種根本性的力量。不僅直接決定“村”的社會關系,如家族制度、宗族制度、宗教信仰,而且還直接決定農業的生產方式、土地制度、交易制度等。所以,“村”的各種社會關系一般不能脫離自然網絡孤立討論。其中,傳統村落的土地關系也并非是現代產權體系、資本體系里的“法人”制度,而是“農戶+地契+宗族”的特殊的農村土地制度。“地契”具有一定的現代“合約”特征,但背景與今天的市場經濟制度完全不同。故不能刻舟求劍,用《民法》中通用性的“合同”來詮釋。

  現代資產的特征是資本化,資本化的特征是貨幣化,貨幣化的特征是標準化。一萬元的資本,與一億元的資本,構成的單位都是分、角、元,不存在“自然結構”的差異,也基本不存在區位的差異(在一個國家內部)。因此,資本之間的替代、交換僅僅是一種數量的交換,非常容易,也非常頻繁。以此對照,農村的土地資源并不具備標準化特征,因此不能“脫嵌”自然網絡,成為一般意義的“資產”。比如,一臺卡車可能成為“資產”,但卡車上的四個輪子,就不能脫離卡車單獨成為“資產”。并且由于土地資源的自然信息殘缺、模糊,價格與貨幣對土地地塊的評估往往會嚴重失真。由此就會放大土地交易的風險,讓交易的雙方望而卻步。

  當然,也不排除有賣家愿意出售土地以獲得現金,也會有買家因為特殊的目的愿意購買這塊土地,但買賣雙方要達成“契約”會存在偶然性。比如,在一個村內,農民甲要購買毗鄰的A塊土地,但是A的主人乙拒絕出售。農民丙要出售同樣規模的土地B,但農民甲卻因為區位的原因拒絕購買B。由此導致土地交易無法完成,市場機制在鄉村“失靈”。

  “村”內土地資源的結構往往只有一個自然的拼圖,這種由“神”決定的資源的整體性、結構性是“村”的基礎。一旦農戶以“確權”、“交易”破壞了這一“拼圖”,則土地的“使用價值”很容易被破壞掉,進一步導致“價值”越來越低,撂荒的土地會越來越多。在廣東郁南縣D村,村道邊不少平坦的耕地地塊長期撂荒長草,駐村第一書記無可奈何。她沒有能力說服承包戶流轉土地,更沒有能力“贖買”土地。

  所以,農村的土地產權制度并不完全適合“私有化”、“資本化”,尤其是以“農戶”為單位的“私有化”。“深化改革”,不能總是反復寄希望于這種“逆結構”的改革和“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可行的辦法還是要回歸“村”、“社”的傳統和整體性特征,選擇“內部化”來解決土地問題、發展問題。

  2.2

  “村”,是一種內部化

  “村”,作為一個結構性的資源單位,同時也可以成為一個發展單位。從制度角度看,就是“村”具備“內部化”(Internalization)的基礎和潛力。

  “內部化”的特點是規劃、調整與非交易。按照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內部化與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之間存在一個轉換的機制。當問題顯著、目標明確,但交易成本過高時,內部化是唯一正確的選擇。但當內部化成本過高時(比如發生“尋租”),市場就會發生積極的作用,這時,產權改革就容易提上日程。在這個意義上,科斯的市場交易理論其實充滿辯證思維。即組織,包括村集體,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的理由和邏輯,是一個可以實施內部化和分工的獨立的實體、機構。當內部化能夠解決難題、實現期望的目標時,“內部化”的正義性、合法性、優越性立即就凸顯出來。因此,對農村公有制和集體經濟組織極端的否定本身就是對科斯定理認知的錯誤。

  鄉村的內部化,就是利用“土地集體所有制”產生的村集體的組織管理權能,按照土地資源“結構性”的要求,重新整合“村”的全部農業資源。這在建國以后,尤其是1953年以后,成為中國“合作化”主要的內容、任務之一。在人民公社的實踐中,這是一個從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到縣、市的農業生產條件的“差序”建設的非常復雜的過程 。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我們應予以極大的注意” 。但是水利,由于覆蓋面大而且具有顯著的“差序”特征,不僅不可能由農戶、宗族單獨完成,而且即使是“生產隊”(數十戶)、“大隊”(數百戶),也難以單獨完成,這就需要擴散的區域全方位協調。這種協調,不是“交易”,而是一種“行政”,是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的協商、平衡、命令與任務分配。這當然會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容易出現管理的通病(如“一平二調”)。但是很顯然,只有這種備受經濟學家詬病的內部化或“強制性”才能適應農業資源的特征,高效率推進區域的水利化,進而抬高農業的生產曲線,保障國家糧食生產目標的完成。這對于建國初期的中國,是“華山一條路”。

  從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并推廣到全國,到1983年人民公社被解體,中國農村的597.7多萬個生產隊、71.9多萬個大隊、5.4萬多個公社和2000多個縣(1982年數據),只用了25年左右時間,就在全國建成8.5萬余座大小水庫,修建數百萬公里的大小水渠。并且,還建立起了相應的維護、管理體系。這不能不說是制度的勝利,和“內部化”對“交易”的勝利。

  水利化的成功平抑了氣候、洪澇、干旱等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的影響,這就從根本上解決了糧食生產的穩產高產問題 。糧食單產和產量的持續增長,又為工業化戰略提供了堅實的糧食安全保障,并進一步誘發了農村人口的快速增長。1983年以后沿海地區外向型產業迅猛發展所需的數以千萬計的第一、二代農民工(即所謂的“人口紅利”),其實主要就來自于這25年期間出生的優質的農村人口。

  水利化首先涉及到的就是土地的“產權”問題。1962“七千人大會”以后,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調整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但這并非是“所有權”的重新界定,而是土地的“使用權”根據“差序”特征進行的新的劃分,或者說是為了提高人民公社的內部化效率而進行的新的職能與權限的劃分。比照實踐,“三級所有”的定義其實也不準確。其原因是農業資源的“差序”,常常會超過公社的邊界,擴散到縣、市,甚至省的邊界。比如河南省林縣的“紅旗渠”就跨越了山西、河南兩省。

  所以,“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應該更正為“各級所有,隊為基礎”。即除了“集體”內部的生產隊、大隊和公社,縣、市、省和中央,仍然擁有農村土地資源的規劃權、建設權、管理權。這是因為,如果沒有縣的內部化協調,鄉鎮之間的“中型”水利建設無法展開,比如1969年建成的韶關南雄縣的孔江水庫。沒有省、市內部化的協調,縣之間的“大型”水利建設也無法展開,比如1960年建成的廣東湛江地區的“青年運河”和1980年竣工的四川成都平原的“人民渠”。

  所以,中國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及集體產權的“模糊性”特征,對于農業及鄉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恰恰是一非常巧妙、科學的制度設計。

  2.3

  “模糊性”產權,一種合理性

  人民公社土地制度的“模糊性”,源自農村土地資源的“差序”性及其自然結構的模糊性。以產權的“集體所有”,產生“內部化”機制,同時以產權的“模糊性”適應農業資源的“模糊性”。這種制度安排沒有錯,是歷史的進步,但這并非意味著治理、管理、經營也是一種“模糊”的低效率狀態。

  在南方丘陵地區,布谷鳥從A村飛到B村,再飛到C村,沒人能夠界定其飛行的軌跡,無法判定“侵權”,也無法確定其“外部性”(Externality);在暴雨季節,洪水從F村的山上沖下來,先淹沒G村,再淹沒H村,也無法對F村追責。鄉村的自然結構太過龐大、復雜、多變,邊界與軌跡均難以準確界定。這種“難以確定”就是一種客觀和確定。因此,土地產權的“明晰”,尤其是“小農戶”土地產權的“明晰”,相反肯定會內含“邊界”的誤判、紛爭和對資源結構的破壞。從思想家、哲學家、農學家的角度,或者從農民的角度,制度經濟學家在鄉村努力推銷土地的“產權明晰”會非常可笑。更確切說,土地產權的“明晰”,恰恰是在為“結構性”的適應、治理、建設設置無窮的壁壘和障礙。這是一種農業生產力的“反動”現象。

  相反,集體土地制度適當的“模糊性”,就可以為以內部化方式徹底消弭“交易成本”、解決全村管理、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利益紛爭提供機會,從而實現全村整體利益的最大化,這才是一種高級的“適應”。在暴雨來臨之前,人民公社會把F村、G村、H村的干部召集在一起開會,制定預防洪水的措施并直接分配任務,從而避免了三個村的沒完沒了的談判(扯皮),最大限度地控制了洪水的危害。

  歷史上各地的“小農”經濟及宗族制度,囿于土地的“私有制”和地主所有制,一直沒有建立起這種“模糊性”的產權制度,因此不可能開展較大規模的“內部化”治理。在村莊內部,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族的力量其實非常微弱,無法逾越“交易成本”,“自發”形成高效率的農民合作組織(除了民團、土匪),以致村莊內的一些基本的水圳、山塘、道路的建設都可望而不可及。與此對應的自然就是“靠天吃飯”和農村普遍的貧困。村里除了個別地主、富農,絕大多數的中農、貧農、佃農其實都是“溫飽”線以下的貧困人口。

  “模糊性”還表現在道路、森林等公共資源的建設與維護領域。農村的道路往往會橫跨周邊的村莊,但是,同樣囿于“小農”制度,鄉村的宗族,基本不可能對全村的道路進行內部化的展望、規劃和建設,更不可能針對性地形成宗族的聯盟。交通、信息長期的閉塞,反過來又抑制了農村市場的規模和效率 。封閉、重復、呆滯,是傳統村落的普遍特征。

  森林,是比較重要、也比較明顯的鄉村公共資源,宗族一般會對森林砍伐進行限制。在南方丘陵山區,村莊一般位于一個或數個山丘之下。如果沒有人為的砍伐,或發生山火,森林一般就是一種最佳的自然狀態、原生狀態。森林可以涵養水源,蓄積生物多樣性,對于山下村莊的穩定和村民的基本福祉至關重要。毛澤東1930年在《尋烏調查》中有詳細的觀察和描述。“山地則因其生產力小,通常一姓的山(一姓住在一村),都管在公堂之手,周圍五六里以內,用的公禁公采制度。所謂‘公禁’者,不但禁止買賣,而且絕對地禁止自由采伐。除非死了人,‘倒條把子樹,搭墓棚’,才得許可。”

  宗族,顯然在努力適應農業資源的公共性。但宗族并不是合格的村莊主體。因此在中國歷史上,“村”很難成為一個發展單位。

  2.4

  “村”,主體與結構性收益

  與農村土地制度“模糊性”對應的,應該是一個責任“清晰”的主體和組織機構,而非模糊的組織機構。這就需要超越宗族和傳統村落,構建一個更高級、更有權威、更有行動能力的“村”的主體。它不是農戶,不是宗族,不是農場主,不是合作社,也不是龍頭企業,而只能是村集體。村集體是共產黨領導下的村“兩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自治”性質的鄉村機構 (與縣、鄉兩級政府不同)。建國以后,尤其是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以后,村集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八條為依據,任務明確、職能明確,對轄區內的資源結構首先有非常清晰、全面的信息采集、描述和展望。同時還有遠遠超越宗族的組織能力、行動能力、協調能力、建設能力。

  村集體的這種主體地位無法被替代,由此使得“村”終于發展成為一個利益單位、發展單位。這種新“村”,是對傳統村落的超越,而非割斷,因此可以視為現代村社。這實際上回答了100多年前馬克思對法國農民“無階級”的深刻的認識與擔憂。這一歷史的任務,正在由中國共產黨完成。沒有村集體,則“村”會沒有靈魂、沒有主體,最終將會呈現“村將不村” 的諸多凋敝、衰敗。

  但“村”組織機構的建設同時也是一個重大的考驗。如果組織失敗、監督失敗 ,出現“搭便車”、“尋租”,就可能出現“大鍋飯”、“大呼隆”等現象。不僅沒有效率,而且反過來還會敗壞村集體或“集體經濟組織”的聲譽。

  根據土地資源的“差序”與結構性特征,實現土地的結構性利用,是村集體提高鄉村土地生產率、實現“產業振興”最為重要的一步。“村”內土地的結構性利用,首先取決于村集體對資源結構的理解與信息掌控,這就需要村干部具備豐富的生產經驗和專業知識。

  每一個村莊,山水林田湖草沙,結構都是完全不同的。同時,人口結構、勞動力結構也是不同的。結構性利用,就是村集體主要根據資源結構、人口結構,“因勢利導”,確定全村資源利用的最合適的、最可持續的生產拼圖和方案。這肯定是一種與“家庭承包經營”完全不同的“系統思維”方式。比如在丘陵山區,山頂的森林一般需要禁止開發以保護珍貴的水源和物種,山腰的林地可以適當發展竹木和果樹茶葉藥材等林業經濟,山下的耕地發展水稻蔬菜等種植業,水面則可以發展漁業。

  另外,還可以利用丘陵、旱地和本地物種的優勢,發展畜牧業、養殖業。由此就可以獲得全村土地利用的“第一桶金”,即農業的結構性利益(簡稱Os1)。但前提是村集體必須具備內部化的權力、能力,包括進行規劃、整治、發包的權力,這非常考驗村集體和村干部的水平。否則,“結構”就會消失,甚至可能反過來形成內耗,導致全村農業凋敝。

  在粵西的Y縣,一些“承包戶”曾經在山頂“煉山”,自顧自地搞巴戟(一種藥材)種植,導致水土流失嚴重,直接威脅到山下的民房安全和飲用水安全。在粵北的Z縣,也曾經發生嚴重的干旱,但上游承包水庫的村民拒絕放水,導致下游的數百畝水稻全部枯死。

  如果把一個“村”的農業視為系統,則農業產出OA取決于“小農戶”的產出Oa之和,和全村農業的結構收益Os1(村集體)——OA= ∑Oa+Os1。

  農業的結構性收益Os1,是“村”作為一個發展單位的重要依據,是獨立的存在,但村集體作為主體的意義還不僅于此。另外一個發展難度更大,但前景也更廣闊,這就是農民在產業領域的組織化。

  三、“村”,是重要的發展單位

  3.1

  去組織化的損失

  沒有組織就沒有分工,沒有分工就沒有效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與現代產業的一條普遍的規律。資本主義正是依靠企業、公司這樣的產業組織,不斷通過分工和技術創新,提高勞動效率,這是資本主義“成功”的秘訣。在這個意義上看,單個的“小農戶”,盡管是以家庭為生產單位,也可能在家庭內部存在夫妻之間的分工 ,但由于“家庭”的組織單位太小,與歷史上的“小農”一樣,還是處于一種“逆組織化”的狀態。因此,村民的經濟損失、機會損失非常巨大。

  根據勞動力資源薪酬的保守估計,以全國50萬個行政村、平均500個青壯年勞動力(還有部分勞動力仍然會外出打工)、年薪3萬計算,每個村的這種“逆組織化”的直接損失至少為1500萬元,全國鄉村總共為7.5萬億。這是今天農村、農民貧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時也是目前“規模性返貧”的主要風險所在。2006年以后,如果沒有政府不斷增加的各種補貼,包括對農業稅的減免和對鄉村公共設施的投資,會有越來越多的“小農戶”徹底破產,成為城市的流民。

  2021年以后,針對“小農戶”困境,政府加強了農村社會化服務的建設。農業部明確,“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是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基本途徑和主要機制” 。但是,小農戶是否能夠對接社會化服務?農業部的這一思想需要推敲。從實踐看,依靠財政建立、購買的各種“社會化服務”,基本不可能改變“小農戶”的“逆組織化”狀態。并且,由于社會化主體與“小農戶”之間“交易成本”太瑣碎、太昂貴,生產托管、代耕代種、小額貸款等社會化服務,其實很難對接大多數的“小農戶”。

  農業的這種“逆組織化”損失Co,與農業資源的“逆結構性”損失Cs1(與結構性收益Os1相反)加總起來(Cs1+Co)的隱形農業經濟損失相當巨大,并且會平攤到所有村民頭上,轉化為“小農戶”的貧困和“機會成本”。最后會逼使村內的青壯年精英對農村農業完全絕望,只能外出打工,他們甚至寧可在城市失業、流浪也不愿回村。這又進一步導致全國數以千萬計的農村家庭長期處于“分裂”狀態(夫妻分居,父子分離),這種社會代價同樣相當巨大、相當殘酷。

  改革,如果不能通過向村集體賦能,避免這兩種巨大的損失,解除農民真正的負擔(Cs1+Co),那么“鄉村振興”就只能是政府的責任、城市的責任,這等于是把全國數十萬個行政村、數以億計的農民繼續視為國家現代化沉重的“包袱”。

  3.2

  “村“,首先是農業生產單位

  在2020年國家依靠“以城帶鄉”、“以工補農”等方式終于在全國消除“絕對貧困”以后,“鄉村振興”其實面臨新的思考和使命。即,“村”能否依靠組織化、集體化的方式,培育出“自力更生”、“自食其力”的發展能力?從山東代村、黑龍江興十四村、河南南街村等明星村的實踐看,“鄉村振興”確實存在這樣一條成功的發展路徑。

  由于農業資源的結構性原因,“村”,首先是一個農業生產單位。因此,改革需要將過去分散、平均、細碎,以保障基本溫飽為目標的“家庭承包”制度,調整為連片、規模、結構性的、以獲取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家庭承包”制度。這一“家庭承包”方式的改革,會克服“小農戶”的逆結構性、逆規模性,大大提高全村的土地生產率、勞動生產率,幾乎立即就可以獲得農業的結構性收益Os1。

  尤其是在南方的丘陵山區,土地資源的結構比較復雜,村內的各塊水田、旱地的規模參差不齊,50畝以上連片的土地非常少,多數是2畝~10畝的連片,還有不少的“山坑田”、“皮帶田”、“巴掌田”。由此,村集體就需要發揮“統”的作用,規劃好全村土地資源的利用方案。凡是連片的土地,就需要以連片地塊為單位,消除地壟,完成水利、機耕道等配套建設,重新發包。

  與過去第一、第二輪的無償承包方式不同,“鄉村振興”階段的“發包”是一種特別的村集體經營方式,需要收取承包費。由于是結構性發包(村集體需要提供水利、飛防、農機等生產服務),農業生產條件大為改善,生產成本會明顯降低,由此年“承包費”一般會在800元/畝以上,但不會超過總產值的1/5(廣東一年兩季)。

  “承包費”是村集體經營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如果在一個行政村有2000畝耕地,其中有1200畝在政府的支持下順利建成“高標準農田”,可以連片發包,則村集體的發包收入每年至少就有96萬元,還不算政府的一些專項經費支持。這些收入可以壯大村財政,由此村集體就能力不斷改善村莊的生產、經營環境,形成良性循環。

  村民最終會理解并支持村集體收“承包費”,這是因為在正常情況下,村民會發現,不交承包費其實損失更大。小農戶繳納100元的承包費,全年得到的“村”服務(減少成本)的價值可能會在200元以上,甚至更高。農場主若繳納800元的承包費,得到的“村”服務的價值(減少的成本支出)可能會在2000元以上。但如果一分錢不交,免費使用,水利等一些基礎設施就可能因為缺乏資金維護而完全癱瘓,農業生產成本反而會成倍增加,甚至會導致農業生產根本就進行不下去。所以,改革不能簡單地將“承包費”與村民的利益對立起來,視為農民的負擔。

  一些細碎、無法連片的小塊水田、旱地,可以繼續讓留守的村民“承包”,村集體也提供生產性服務,但也要象征性收取“承包費”,比如每塊地收10元、20元。這些留守村民多數是中老年農民或病殘農民,保障他們的生產權利和生產習慣非常有必要。但10元的承包費,也不能抹去,因為它宣示了村集體與農民之間真正的“承包”關系。

  “村”,還必須是一個信任的“共同體”。信任,是農戶之間開展各類合作的必要條件。

  3.3

  “村”,是信任的“共同體”

  村集體治下的行政村或現代村社,是村民的“共同體”,其特征之一是存在內部的信任環境。信任,可以化解很多監督、管理的難題。

  “小農戶”之間非合作的邏輯與傳統社會“小農”之間非合作的邏輯非常相似,都存在信任機制問題。歷史上的“小農”解決不了信任機制的問題,其實今天的“小農戶”也解決不了。但沒有信任機制這種無形的“粘合劑”,農戶之間的“合作”基本不可能發生。由此逆組織性損失Co在鄉村會普遍存在。目前合作社的帶頭人,一般是村莊內的“能人”。在市場的風險、利益目前,他們對合作社的其他成員其實可以不承擔責任,并且隨時可能流走、“蒸發”到村外的其他地方,這就決定了“合作社”并不容易獲得村民的信任。

  所以,在政府的倡導下,即使所有的行政村都已經把“合作社”、“合作聯社”的牌子掛了出來,大多數的村民也只是旁觀,沒有動機、也沒有興趣參與進去。他們不相信作為“理性人”的帶頭人會按照合作社章程一直讓成員分享合作的成果,更無能力承受合作失敗的經濟損失。在廣東茂名、湛江等水果產地是如此,在潮州揭陽等烏龍茶產地也是如此。大多數留守務農的村民以家庭為單位,自己小規模生產,小規模加工,也小規模銷售。他們寧可忍受收購商壓價,甚至寧可讓水果爛在樹上,也不信任合作社。而政府的各類政策,顯然無視了“信任”這一隱形要素的重要性。

  但這并不說明農民不需要合作社。相反,農民一直在期待成功的合作。

  信任,可以產生特殊的“內部化”力量,足以化解一切“交易”的難題 。這在地域遼闊、農業生產周期漫長的鄉村尤其如此。有信任環境,林毅夫意義的“監督”就不是問題,村民在沒有“監督”時照樣會努力工作。但若沒有信任,則“監督”就是問題,即使是遍地安放攝像頭,“偷懶”也有空子可鉆。

  從建國以后農民“合作”的歷史看,這種信任的機制,只能來自共產黨領導的村集體,也只有共產黨能夠解決鄉村的信任機制難題。這首先是因為村黨支部書記和其他“黨員”,本身就有旗幟鮮明的“公”的信仰和紀律,這與市場經濟的“理性人”有本質區別。村干部自己不“偷懶”、不“多吃多占”,一心為公、以身作則,如山西西溝村的李順達、申紀蘭,一般就可以獲得村民信任。信任,可以跨越鄉村復雜的“信息不對稱”與猜忌,一步實現組織與勞動的高效率。這是西溝村能夠成功完成山區水土大面積治理、改造的關鍵。因此,信任,某種程度上比制度更重要。制度顯然非常重要,但替代不了信任。沒有信任的鄉村制度,更像是沒有潤滑油的柴油機。

  其次村集體還是一種公共的環境和平臺,是生產性質的重資產而并非金融資產、虛擬資產。比如村集體經營的一個倉庫、一個加工車間、一個停車場。這種“鐵打的營盤”,怎么可能輕易被搬走呢?

  由此,村集體無可替代的責任與意義就凸顯出來 。其中,村集體“公”的原則及公共資產,是信任機制的物質基礎,也是農民合作的物質基礎。這種“物質基礎”,可以從“社”的角度理解。

  3.4

  “社”,與“合作”

  “合作社”,是中國農業發展的方向,也是目前各類農業政策的關鍵詞。但在中國農村,“合作社”的發展并不順利,這與“合作社”本身的理論、范疇有關。

  “合作”與“社”是兩個概念。“合作”(cooperative),不等于“合作社”。村內五戶農戶之間簽一個共同的銷售協議,這是“合作”,但和“社”(community)沒有關系。農民在經濟、財務領域的合同、契約,可以理解為“合作”、“合作聯盟”(cooperative alliance)、“合作組織”(cooperative organization),但無論如何都不應套用“合作社”。同樣,在各類文件、法規中把“合作社”視為一個“經濟組織”也是認識的錯誤、邏輯的錯誤。“社”,有特殊的村民“共同體”的內涵、內容和組織方式。在政策上,“合作”不能輕易和“社”捆綁在一起。

  根據亞當·斯密(Adam Smith)的分工理論,合作,顯然比分戶單干更有發展的前景。由此,一個村,由于農業項目的多樣性,就應該有多個“合作組織”或“合作聯盟”。但前提是必須有“社”存在。“社”是“合作”的隱蔽的環境和前提。“社”,有特定的生活、生產、生態的更全面的內容和意義,甚至還蘊含地方歷史、文化的“共同體”元素。“村”,是“社”與“合作”的一體化,是“社”與“合作”的統一。

  “合作社”發展的一般規律是,先有“社”,后有 “合作”。沒有 “社”,則沒有 “合作”。目前的問題是,政府大力支持的是“合作”,而不是“社”,而且還對村集體的職能一直嚴格限制和防范。即只允許村集體有最一般的“社區服務”(就像城市里的社區服務),基本不允許有治理、管理、經營的其他職能。由此“社”基本消失,青壯年在村內無法“合作”、無法創業,就只能外出謀生,最后形成吳重慶描述的“無主體熟人社會”現象 。

  “社會化服務”是政府不可回避的責任,但在村內部,更需要的是“一公里以內”的各種具體、及時的水利、交通、環境、生活、調解等服務。由于“信息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這一特殊任務往往只有“村”或“社”才能完成,這就是有別于“社會化服務”的特別的“村”服務。村集體主導的這種“村”服務不僅不可替代,而且比各級政府包辦、購買的“社會化服務”更重要、更具體、更及時。一些鄉村振興的明星村,如山東的代村、四川的戰旗村,為什么能夠把產業組織建立起來,不斷發展壯大?除了信任機制的建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村”服務的內容非常全面、周到、高效,針對性強,幾乎可以迅速解決一切阻礙“合作”的各種難題。

  “生活共同體”,同樣是村民“合作”的不能無視的環境和前提。生活共同體,主要是指村莊內特殊的公共福利,包括生活福利和生態福利兩個部分。公共福利的特點在于“公共性”,即除了具備一般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村莊內的公共福利一般還有“非分割性”的特征。“非分割性”,是保障村莊公共福利及村莊長期穩定的物質基礎、制度基礎。對此,需要按照福利的性質和“成員資格”的管理原則,全面、合理安排村民的使用權、分享權。村莊內的公共福利,覆蓋了道路、水利、運動場、文化室、托兒所、食堂,和宗祠、服飾、歌舞等等。另外,森林、水面、田疇產生的生態福利也是一種特殊的生態福利、環境福利。所有的這些公共福利都與村民個體的信仰、信任、傳統、福祉息息相關。而且,各個村莊各有特色,千姿百態。

  良好的公共福利,可以把外出務工的青壯年精英吸引回村,他們會發現村內的生活其實更舒適、更放松。除了住房更寬敞,一般是獨棟的樓房,更重要的是空氣、水源、環境這些基本的生命元素都要明顯優于城市,食品也更加新鮮美味。另外,一家人還可以天天團聚。所以“社”的建設對于鄉村振興相當重要。精英們決定回村定居,主要不是因為村里有自己的“私產”,而是因為有良好的公共環境和福利。一旦回村,他們自然就有足夠的智慧、能力創業。這一點其實不用政府去操心。

  “政企分開”、“政經分離”,這種來自經濟學教科書、來自城市的理念與“范式”并不完全適用于農村。這是因為村內的各個市場主體,由于涉及到土地、氣候等自然因素,恰恰需要村集體的參與、配合、支持,才能順利孵化、順利發展。這種資源的背景、農業的背景與城市非常不同。一旦真的“政經分離”,遇到水利、道路、電纜、洪水、干旱、糾紛等突發性事故,村“兩委”村集體事不關己、撒手不管,這些市場主體幾乎立即就會窒息。這種風險相當巨大。村內的農場、合作社、企業、民宿等市場主體,非常清楚這種風險,也非常清楚村集體這個靠山的重要性。所以他們會支持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也歡迎村集體參股、持股,幫助他們隨時“排憂解難”。

  因此,新型集體經濟是一種混合經濟狀態,而且同樣具有顯著的內部結構性。由此產生的利益會在所有市場主體之間共享。

  3.5

  混合經濟的有序性

  在“村集體+”的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平臺上,除了獨立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有承包戶、合作社、家庭農場、個體經濟、股份經濟等其他靈活的經營主體、市場主體,這些都是“新型集體經濟”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村集體本身就對全村的經營項目、經營內容有一定的規劃、計劃和限制。目標除了需要直接支持各個市場主體順利發展外,更重要的是要在農業的結構性收益Os1的基礎上,繼續獲得全村產業經營的結構性收益(Os2)。

  因此,新型集體經濟具有“有序性”特征。這種“有序”肯定能夠產生特殊的“結構性收益”,因為“有序”可以首先避免市場主體之間的“內耗”(internal friction)。“內耗”是一種整體性的代價,避免內耗其實就是在獲取結構性收益。所以新型集體經濟的效率肯定要強于目前的這種“無序”的“小農戶”經營狀態。其特征之一,就是村內產業的上下關聯和橫向關聯,可以通過“有序”秩序的建立直接降低“交易成本”。比如在河南的L村,村集體經濟相當發達,其特征表現為一種縱向“有序”。從小麥生產-面粉加工-方便面、餅干制造-市場銷售,在村內形成了緊密的“三產融合”。不僅直接降低了經營成本,做大了全村產業鏈的“蛋糕”,還橫向帶動了紙箱廠、印刷廠的發展。“有序”,可以在村內形成微型的“產業集聚”(Industry Cluster)。這是新型集體經濟非常重要的市場競爭力。

  在新型集體經濟發展的初期,“小農戶”之間一般各自為政,不一定形成“產業集聚”。但“有序”同樣重要,至少可以避免市場主體之間的內訌、內耗。為此,村集體就需要出面做好市場主體之間的管理、協調工作。比如,在農產品上市的季節,“小農戶”之間不能互相壓價、惡性競爭;農產品加工車間的污水,不能污染魚塘和水田;養豬場,需要安排合適的位置,不能破壞鄉村旅游的環境景觀;民宿,不能擁擠和重復建設。

  由此,新型集體經濟在獲得兩種重要的結構性收益(Os1、Os2)和組織性收益(Oo)以后,“村”就可以擺脫“小農戶”困境,實現鄉村振興的良性循環。

  3.6

  發展、福利的良性循環

  新型集體經濟不斷壯大村財政,進一步,村集體就可以為各市場主體提供包括公共福利在內的良好的經營環境和平臺。由此在村內就可以形成良性的互動和循環,村民的幸福感會越來越明顯,信任環境也會不斷改善。這一鄉村振興的邏輯非常清晰(見圖5)。在循環的初期,由于歷史原因,政府需要為大多數的“空殼村”注入啟動的資金(也可以是無息貸款)。但隨著良性循環,新型集體經濟在市場競爭中逐漸壯大,可以獨立發展并源源不斷創造利潤。此時,“村”就具備了“自治”的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就像一個小孩,已經長大成人,完全可以自食其力。政府的資金注入,包括各種轉移支付(除了糧食生產的機會成本補貼)就可以逐漸減少并最終停止。這應該是鄉村振興普遍的趨勢和規律。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市場主體還是有些區別,經營的內容除了土地發包,主要是平臺經營、股份經營。平臺經營,是村內基礎設施(包括村產業園)的經營。由于其公共性、公益性特征,一般的農戶、鄉賢都不具備相關的信息獲得能力和經營資格,只能由村集體直接經營(確實是“舍我其誰”)。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平臺經營,為村內的各市場主體提供停車場、倉庫、冷庫、辦公室、信息等特殊的經營性服務,由此可以獲得管理費、承包費、租金等收入。這些收入,是村財政重要的資金來源。村集體還可以通過參股、控股村內的一些合作社、加工企業、物流公司、民宿等,不斷完善“委托代理”機制,并獲得利潤分紅。

  由此可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主要來自三大部分,土地發包收入、平臺服務收入和股份收入。如果經營順利,以廣東一個行政村平均的人口(1637人/村)、耕地(1441畝/村)、林地(8176畝/村)計算 ,平均一個家庭的農業收入、工薪收入在10萬左右 。全村“三產”融合發展的總收入超過5000萬并非難事。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的年經營性收入可能會超過500萬。雖然僅占全村總收入的10%左右,但這是關鍵的“撬動”性力量。村經營環境改善、村經營平臺維護的資金正是主要來源于此。

  四、結語:

  “村”,是鄉村振興的基本單位

  “村”,可以不是市場主體,但一定是鄉村的發展單位。小農戶,一直是市場主體,但由于缺乏“結構性”,并不是一個合格的發展單位,甚至不是一個合格的市場主體。

  中國現在的五十多萬個“村”(行政村),有兩個重要的特征和發展的條件,這就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和共產黨在農村基層的領導。

  中國在1953年以后依靠農村社會主義革命(所謂“強制性”),逐步確立了土地集體所有制,基本消除了土地私有產權的分散性、分裂性。由此“村”實現了對傳統村落的超越,真正成為了一個發展單位。這是中國歷史的巨大進步。

  在實踐中,村“兩委”村集體的定位和組織建設非常重要。村“兩委”首先需要獲得黨和政府充分的信任,只有如此,所謂“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村集體才可以完成鄉村振興的歷史責任。村“兩委”的干部,都是本土的精英,給予他們充分的信任,他們就會激發“主動性”并創造發展的奇跡。但若拒絕信任,政策上搞有罪推定,處處懷疑、防范村“兩委”干部,他們就只能天天“摸魚”、“打醬油”,“村”的潛力、優勢就完全發揮不出來。目前,改革應該重點解決的就是村“兩委”村集體的定位問題和信任機制的問題。

  改革還應該錨定“村”的結構性效益、組織性效益。這就要求鄉村振興必須以“村”(主要是行政村)為單位展開,而不是僅僅以“戶”為單位展開。這是改革的新階段,會為鄉村振興破除藩籬,展現新的前景。隨著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在農民的收入結構中,農業收入的比重會下降,外出打工的工資性收入的比重也會下降。但村民在本土加工業、流通業、旅游業中獲得的工資性、經營性收入會穩步提升。這是非常值得期望的在地工業化、在地城鎮化。

  并且,在鄉村振興的過程中,村民也并非總是被動地接受城市文明、工業文明的“投喂”,他們更了解、更珍惜本土的歷史和傳統。因此,鄉村豐富的傳統文化產品,如剪紙、年畫、蠟染、歌曲、舞蹈、建筑等,會不斷“復興”,反過來輸入城市,豐富并滋潤工業文明、城市文明。在這個意義上,“村”,是文明傳承最重要的載體和單位。

  由此,中國的現代化就可以形成“各美”鄉村與現代城市的“雙文明”的結構與互動,這才是最值得期望的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前景。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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