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誰的問題,是根本立場問題,是檢驗立法者是否具有人民性的根本問題!
你跑到大街上,隨便問一個人:我們的法律到底應該保護好人還是壞人?
我相信大家幾乎會異口同聲地說——應該保護好人!
可實際上呢?刑法第十七條的根本導向,就是要明白無誤地告訴你,它,就是要保護壞人!
而且它保護的還不只是那種普通的壞人,甚至包括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它都要保護!
一個11歲男孩,殺死了一名4歲女童,刑法第十七條說:放開那個殺人犯,他還是個孩子,讓它恢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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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13歲男孩,強奸了一名8歲女童,刑法第十七條說:放開那個強奸犯,他還是個孩子,讓它恢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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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條不是保護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而是保護施暴的強奸犯、殺人犯,最神奇的是,這樣的法律、這樣的導向,已經存在很長時間了。。。
每一次都是身處社會底層的未成年兒童以生命為代價,引發輿論的關注,才推動立法者慢條斯理地修訂刑法第十七條,可為什么不徹徹底底地修訂呢?
為何總是要預留一個讓殺人犯、強奸犯們逍遙法外的“后門”呢?
難道我們的立法者,擔心哪一天自己家的孩子把別人家的孩子殺死的時候、把別人家的孩子強奸的時候,可以憑借這一法條來逍遙法外嗎?
如果不是顧慮這個,那為什么不徹徹底底地修訂刑法第十七條,徹底堵住法律的漏洞呢?
如果這就是立法者想要向全社會倡導的價值觀:
刑法第十七條是保護低齡殺人犯、強奸犯,保護一切作奸犯科的低齡壞人的!
那么,我無話可說。。。
因為你們是立法者,法律是你們階級性的體現,你們的立場不在老百姓這里,所以你們制定的法律就是要保護壞人,那我還能說什么呢?
如果立法者像他們聲稱的那樣,是有著堅定的人民立場的,那么,就應當立即拿出行動來,讓老百姓看得到:
徹徹底底地修改刑法第17條!
1.殺害未成年人者,一律承擔刑事責任;
2.殺人者若是未成年人,追究監護人連帶責任。
我希望我們的立法者可以明白無誤地告訴大家:
刑法第十七條到底是要保護好人還是壞人?
到底是要保護無辜的孩子,還是要保護低齡殺人犯、強奸犯?
我希望能有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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