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無論“HPV宮頸疫苗”多部門推廣,還是“肺炎球菌疫苗”在部分區域強制性注射,以及出現的負作用體癥與潛在負作用風險,不僅需要從疫苗學原理“不能產生終身或長期免疫力的疫苗為非成功疫苗,加重對人體免疫力的破壞”引起高度重視,需要從國家安全“疫苗武器、生化戰等不對稱戰爭,針對身體不健康之人和有色人種進行削減至50%-90%”(比爾[Bill]·瑞恩凱瑞[Kerry]·卡西迪《盎格魯·撒克遜計劃:共濟會與第三次世界大戰的策劃》,2010年2月17日)引起高度重視。同時,已經直接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并且涉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條,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強制注射“非免疫規劃疫苗”屬于違法行為。
一、依法享有、履行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6條:“國家實行免疫規劃制度。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履行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義務。政府免費向居民提供免疫規劃疫苗”。當前,“免疫規劃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等5種,主要預防“乙型肝炎、結核病、百日咳、白喉、破傷風、脊髓灰質炎、麻疹”等7種傳染病。
為此,根據《疫苗管理法》第48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按照規定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應當向兒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機構、學校所在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按照規定補種。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為托幼機構、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等提供技術指導”。
二、強制性注射“非免疫規劃疫苗”均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屬于公法,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法治原則,對于屬于自愿接種的“非免疫規劃疫苗”,《疫苗管理法》沒有授權對“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等5種“免疫規劃疫苗”之外的“非免疫規劃疫苗”必須接種。如果強制性要求注射,均屬于違法行為。
當前,無論部分專家或部門宣傳推動“新冠疫苗、宮頸HPV疫苗、肺炎球菌疫苗”,還是傳統的“水痘疫苗、EV71疫苗、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輪狀病毒疫苗”等,均屬于“非免疫規劃疫苗”。居民或兒童可根據健康需求自主決定是否接種,凡強制性要求注射,均屬于違法行為。
三、公民有權對強制性注射“非免疫規劃疫苗”監督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77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了解疫苗信息,對疫苗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舉報疫苗違法行為,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有權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機關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408條一款“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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