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趙小魯律師已經表達我方代理意見。我們的基本立場就是:必須堅決維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此案的一審判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炎黃春秋》前執行主編洪振快惡意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違法行為做出依法裁決,是一個高水平的名譽侵權案判決的經典案例。一審判決堅定捍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捍衛了抗日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名譽,捍衛了中華民族的基本道德規范和基本的人間良知正義,捍衛了國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中國絕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一審法庭依法正確認定“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歷史事實,正確認定洪振快的侵權事實,裁定洪振快承擔違法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洪振快侵權造成的惡劣影響和后果,安撫了廣大人民群眾、廣大共產黨員、人民軍隊廣大官兵和“狼牙山五壯士”后人對洪振快違法行為的憤怒,有非常正面的法治效益和社會效益。洪振快的上訴狀,是一個充滿自相矛盾和惡意推測、繼續貶損污辱“狼牙山五壯士”的自供狀。他的上訴理由,不能動搖和否定一審判決,二審法庭不應采納。
鑒于在一審法庭上,我們已對洪振快此前的侵權行為進行了證據充分的說明,此次我主要對他上訴狀中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主要說明兩個問題:其一,洪振快講的“狼牙山五壯士”歷史是不是真的?如果講的是歷史真相,即使具有主觀故意和客觀后果,也可以不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其二,他在貶損歪曲“狼牙山五壯士”時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如果只是因為掌握的史料不足,或者因為只掌握負面史料而貶損歪曲了“狼牙山五壯士”,也可認為他不是故意侵權。但事實無可辯駁的證明,盡管上訴人不承認自己侵權,但卻不能自圓其說,在上訴狀中充滿對事實的歪曲和侵權故意,持續不斷地自供構成侵權。
一、洪振快提交的上訴狀中,以《岡山步兵第百十聯隊史》和日本岡山大學教授姜克實的文章為證據,否定“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基本事實,是缺乏歷史研究常識的故意歪曲。
《岡山步兵第百十聯隊史》是可靠的史料證據嗎?依此能夠否定“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嗎?
1、書中標明,這是1991年在日本印刷的一本非正式出版物,是發生在1941年的狼牙山作戰過去50年后,由一些侵華日軍老兵們編輯出版的。
2、書中講110聯隊第三大隊(自稱參加過狼牙山戰斗)的部分,是侵華日軍百十聯隊第11中隊的一個士兵,他沒有參加狼牙山戰斗,不是親歷者,但他既是資料收集者,也是文章執筆者。
3、書中描述狼牙山作戰的內容,唯一的一節《狼牙山 棋盤坨附近的戰斗》,被洪振快認定是可靠史料,但其最初來源于一篇鼓吹110聯隊3大隊9中隊少尉岡宏佑作戰神勇無比的文章,而“此文章全文現在并不存在”,等于是找不到出處的故事。
4、在當時的中日報刊文獻中,目前均未發現能夠認證書中那些說法的歷史材料。這樣不靠譜的孤證怎能采信呢?
洪振快提供和依據的“專家證言”,是2016年4月29日此案一審開庭后不久,一位署名姜克實的日本岡山大學教授,分別于5月14日、17日、23日,連續發表在“愛思想網”的3篇關于貶損否定“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文章,也不足為信。
1、姜文中對狼牙山作戰的描述,基本依據是《岡山步兵第百十聯隊史》。
2、該日本教授關于中國共產黨敵后抗戰史的研究文章,基本政治傾向是否定和貶低共產黨和八路軍抗戰,否定的基本依據幾乎全部是侵華日軍編的所謂歷史史料。
3、姜對“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研究結論近于荒唐。盡管洪振快以他曾在北京大學做過學術報告,證明其研究水平得到北大歷史系這樣的專業機構認可,但他在5月14日發表的第一篇關于狼牙山作戰的文章,一開頭就把自己的無知暴露無遺。
他在文章開頭這樣說:“‘狼牙山五壯士’,這是一個膾炙人口的故事,流傳于占世界人口1/5的大陸中國。至今已有了各種劇本,電影,小說,情節也有了添枝加葉的發展。為其提供故事源的官方版本,可見2005年6月17日《人民日報》文章《抗日英雄譜—狼牙山五壯士》。”
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的劇本演唱材料,早在上世紀40年代就有了,電影是上世紀50年代上演的,怎么會把過了50年后《人民日報》登載的文章作為“故事源”呢?這樣荒唐的論述,缺乏最起碼的歷史知識。令人遺憾的是,這類致命問題在姜教授的文章中多有發生。
姜教授在文中貼出《步兵第百十聯隊史》戰沒者名簿圖片,解釋說:“第九中隊是狼牙山作戰的擔當部隊。昭和14年9月25日,并沒有死亡記錄。”還說:“有關狼牙山作戰,由于擔當作戰的部隊在《步兵第百十聯隊史》中附錄有戰沒者名簿,所以很容易確定在狼牙山作戰的1941年9月25日這一天的死亡情況。從名簿中可得知的結果是部隊全體這一天并沒有出現過一名死亡者,所以,‘五壯士’在戰斗中‘殲敵上百’的說法,可以確定并不是一個歷史事實。”
他的結論如此斬釘截鐵,卻犯了一個極為低級的錯誤。昭和14年是公元1939年,而狼牙山戰斗發生在1941年,比那個名簿晚兩年,用兩年前的《戰沒者名簿》,即使全是真的,如何能證明兩年后沒有“戰沒者”?
更為離奇的是,在他自己的新浪博客中,同一篇文章卻用了不同的《戰沒者名簿》歷史資料照片,這次倒是看到了昭和16年的記錄,但無論排版格式和數字都與此前完全不同。看來,這個姜教授是可以隨意創造出史料證據的,反正一般讀者也不會深究,只要讓人相信就行。但作為一個歷史“專家”,文章又被洪振快拿到法庭上作為主要證據,這樣就不怕砸了自己的飯碗?
第九中隊的死亡資料照片怎么是兩張不同的?
在姜教授其他否定八路軍抗戰的文章中,這種堪稱笑話的錯誤還有不少。如,他在否定1937年10月19日八路軍“夜襲陽明堡”作戰成果的文章中,引用了日軍一個申請補充兵器的報告,還附有一個飛機損毀統計表,證明當時只有一架飛機在陽明堡被襲擊時損壞,言之鑿鑿地否定“擊毀敵機24架、消滅日軍100人”。但奇怪的是,文章中引用的申請報告上寫的日期是“昭和12年11月20號”,而他附的飛機損毀統計表上,日期解釋卻寫著“昭和13年”,也就是說日軍1937年底寫的報告中,附帶的卻是1938年底的戰損情況。這樣的材料能證明八路軍戰果為假嗎,這個連年份都一再搞不清的“歷史專家”靠譜嗎?
日軍昭和12年的《航空兵器交付之件》陸支秘第四二一六號
日軍昭和13年的陸支密大日記第2號
再看洪振快依據《岡山步兵第百十聯隊史》和姜克實的“專家證言”證明了什么?
洪振快認為,日軍的情況要“以日軍材料為準”,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當日參加狼牙山戰斗的日軍,只有“兩個分隊(班),共約20人”; 9月25日作戰的日軍沒有死亡,僅有一名負傷者;八路軍“或倒斃或跌下懸崖無一生存”;“斃傷敵百名以上”完全違背事實,“是葛振林、宋學義自己說的”,他們兩個欺騙組織;晉察冀一分區有意夸大戰績,向上級邀功,并“得到晉察冀軍區默認”;抗戰期間,八路軍夸大戰績不奇怪,有毛澤東等人的電報為證。洪振快還斬釘截鐵地說:“這是準確無誤的事實。”
這樣的結論經得起推敲嗎?
1、日軍僅出動“約20個鬼子”,就敢鉆進晉察冀軍區一分區的核心根據地實施作戰行動嗎?這不是在編寫日軍戰勝八路軍的“神劇”又是什么?就在1941年7月,狼牙山作戰前兩個月,侵華日軍華北方面軍鑒于屢受八路軍部隊沉重打擊,剛剛發布了一個《占領地區3種治安狀況的標準表》,像狼牙山地區這樣屬于“敵方勢力范圍”的“未治安地區”,日軍要進行“討伐”作戰,按剛剛發布的規定標準,需要“使用大隊以上的兵力”,而日軍一個大隊的標準編制達1100人,只有在“治安地區”,也就是他們認為殖民統治政權已經“完全滲透”,僅靠中國警備力量(漢奸偽軍)即可確保安全的地區,才有日軍“分隊以下的行動自由”。洪振快這個歷史學者,怎么偏偏就不知道呢?
2、在狼牙山戰斗中,八路軍是在隱避處阻擊敵人,后來在峭壁陡立的崇山峻嶺中居高臨下阻擊,先是7連后是6班與日軍激戰近一天,使用了機槍、步槍、地雷、手榴彈等武器,日軍竟無一人傷亡,這還是戰場嗎?八路軍掉下懸崖,一定是全部死亡,而一個從山頂“跌下懸崖”的日軍士兵,卻只是記錄受了傷,這是多么不可思議的對比啊!1941年反掃蕩作戰的兩個月,晉察冀軍區八路軍犧牲1092名,負傷830名,而日軍110聯隊近4000人參戰,卻僅死亡11人,有一個還是在日本國內的醫院病死的,他們在狼牙山地區作戰竟無一人死亡,這樣的日軍記錄能當信史嗎?即使日軍是去狼牙山旅游度假,也不至于如此毫發無損吧?
3、僅僅因為日本人說“敵或倒斃或跌下懸崖無一生存”,就否定“狼牙山五壯士”跳下懸崖的基本事實,甚至否定曾有“狼牙山五壯士”作戰這件事,這到底用的是什么學術邏輯?洪振快一面說“不能簡單地把任何一方宣稱的對方死傷當作歷史實情”,一面又用那場戰斗過去50年后侵華日軍老兵編寫的沒有來源的故事,證明狼牙山作戰中八路軍戰士全部死亡,掛在樹上生還是不可能的,甚至由此推測出來葛振林和宋學義根本就沒有參加戰斗,是靠說謊話騙取了榮譽。這到底為什么?八路軍留下的文獻不能證明日本兵死傷多少,日軍編的材料就能證明八路軍全部傷亡?侵華日軍那些不靠譜的話,怎么到洪振快這里就成了“確切不疑之事實”?在一個歷史學者的研究中,只有日本侵略者編的材料是真實的,只有日本人的話是可信的,這到底是什么立場和感情?
4、洪振快把1944年3月21日《毛澤東等關于公布戰績應用實數給八路軍總部等的電報》當做第一證據提交,以證明狼牙山戰斗是夸大戰績的作假。但這位歷史學者卻是連基本概念都沒搞清楚,就在那里幸災樂禍。電報原文說:“查我軍戰報,多年沿用加倍數字發表的辦法,用以擴大影響,……嗣后,我軍公布戰績的數字一律不準擴大,均發表實數。”毛澤東是“查我軍戰報”得知,公布發表戰績有加倍數字的情況,說明兩個事實:其一,八路軍部隊的戰報是對內的,數字不加倍;其二,發表數字是對外的,為擴大國內外影響,或沿用加倍的辦法。所以,毛澤東能從二者比較中看出這樣的問題來。洪振快的研究那么深入細致,怎么偏偏沒有看到電報中“戰報數字”與“公布發表數字”的差別,而狼牙山戰斗的殲敵數字,恰恰是有當時的戰報證明的。其實,在極其困難的抗戰初期,中國軍隊為擴大影響,對外宣傳時夸大自己的力量和戰績,也是可以理解的辦法。洪振快在貶損否定“狼牙山五壯士”的同時,把國民黨軍隊的“八百壯士”捧到天上,卻不說連“八百壯士”的800人也是加倍的,實際只有不足400人或多一點。為什么要采取這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只能證明洪振快是主觀故意。
二、洪振快在法庭上提供的大量國內史料證據,不但否定不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讓人看后得到的結果相反,他的證據恰恰自證了“狼牙山五壯士”基本事實的真實性。
與時過50年后侵華日軍老兵編寫的《岡山步兵第百十聯隊史》中那些沒有確實來源的孤證不同,八路軍留下的文獻史料幾乎是實時的,而且可以從不同側面、多個方面互證。
1、1941年10月7日,狼牙山戰斗發生第12天,在延安出版發行的《解放日報》第3版上,以《斃敵百余彈藥耗盡 七勇士墜崖殉國》為標題,報道了狼牙山戰斗簡要經過及幾位勇士跳崖殉國的情況。延安新華廣播電臺也對全國進行了廣播。這是依據晉察冀軍區來電整理的,也是目前發現的最早的關于“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的文獻。
2、1941年10月18日,狼牙山戰斗發生第23天,晉察冀軍區司令員兼政治委員聶榮臻與政治部主任舒同、副主任朱良才聯名發出《關于學習狼牙山五壯士的訓令》,其中也講述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同年10月23日,晉察冀軍區政治部出版的《抗敵三日刊》(第318期)刊載了這一訓令。
3、1941年11月5日,狼牙山戰斗發生第40天,特派記者沈重通過實地采訪,撰寫了情節豐富的新聞通訊《棋盤陀上的五個“神兵”》,在《晉察冀日報》第4版以半個多版面刊登。
4、1941年11月7日,晉察冀軍區第1軍分區司令部的《1941年秋季反“掃蕩”戰斗詳報》中,有兩處提到狼牙山戰斗及“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
5、《晉察冀邊區部隊1941年秋季反“掃蕩”政治工作概況》中,專門講到“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這份總結材料是晉察冀軍區政治部副主任朱良才于1941年12月整理出來的,曾刊載于1942年5月出版的《抗日戰場》(第7期)。
6、《晉察冀軍區1941.8.13-10.17反“掃蕩”戰役總結》中也有相關記載。這份總結是晉察冀軍區司令部1942年2月1日作的,其中概要介紹了狼牙山戰斗及五壯士跳崖情況。
7、《晉察冀軍區1941年工作總結》中,也有關于“狼牙山五壯士”事跡記載。
《晉察冀軍區1941.8.13-10.17反掃蕩戰役總結》
8、1942年8月3日,在重慶出版發行的《新華日報》,報道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同年9月7日,又以《棋盤坨上紀念塔落成,三青年烈士英名永垂》為題,報道了狼牙山烈士碑落成。
這些歷史文獻,盡管形成的時間先后不同,出自不同部門,有不同角度和側重,在一些細節上也有不同描述甚至差異,但對“狼牙山五壯士”基本事實的認定,對他們以身殉國英雄事跡的認定卻是完全一致的。有些細節上的描述差異,對于任何一個具有正常心態和公正思維的學者,都是不難理解的。
更重要的是,這些文獻起源于不同人員深入實地調查后,撰寫整理出來的,基本是事件發生后的實時認定。其作為史料證據的可靠性,是侵華日軍50年后編的東西所不能比的。
第一個留下姓名的調查者,是晉察冀軍區一分區政治部宣傳干事錢丹輝(建國后曾為陜西省社科院副院長)。當時,一分區司令員楊成武得到葛振林、宋學義帶傷歸隊的消息,馬上讓宣傳科派人去采訪,錢丹輝接收任務后,當天就出發到部隊。
他回憶說:“楊司令聞訊,立即命我去調查,直到老君堂見了邱蔚團長,詳細講了1團7連6班在班長領導下,摔斷步槍,縱向跳下懸崖的經過,一一做了筆記。又到衛生部看望生還的兩名戰士葛振林和宋學義,他們雖受傷但沒有致命傷害。回到司令部(玉皇溝門)向楊成武司令作了匯報,寫了電報,開列了名單,上報軍區聶司令員。當時無論邱蔚同志的談話,還是葛振林、宋學義二同志談話都講得很詳細。我跟葛振林宋學義談了一個上午一個下午……”
錢丹輝的稿子不是用來見報的,是一分區給晉察冀軍區的報告。聶榮臻司令員接連收到楊成武兩個電報后,報告了八路軍總部。
第二個留下姓名的調查者,是《晉察冀日報》駐易縣地區的特派記者沈重(建國后當過太原市長)。當他得知這一事跡后,立即赴五壯士所在部隊做深入采訪,在“狼牙山五壯士”跳崖第24天,寫出長篇通訊《棋盤坨上的五個“神兵”》,文章定稿后,通過秘密交通送到鄧拓為社長的報社駐地,見報時距“狼牙山五壯士”跳崖40天。
狼牙山李圓忠老道士向晉察冀軍區三分區攝影組長葉曼之記者講述目睹五壯士英勇抗擊日寇,砸碎武器高呼口號跳崖殉國的悲壯情景。(晉察冀軍區三分區攝影員李途攝影)
第三個留下姓名的調查者,是狼牙山戰斗的上級指揮員,一團團長邱蔚(曾任65軍、67軍軍長,開國少將)。據《楊成武回憶錄》中說,反掃蕩剛剛結束,邱蔚就到一分區機關,對楊成武匯報了五勇士英勇跳崖的事,相關詳細情況是葛振林、宋學義、李老道親口向他講的,他還派人去訪問了目擊五壯士跳崖并親手掩埋烈士的冉元同。
這些事實的史料證據,大都是洪振快提交法庭的。他自稱歷史結論要經“史學研究的嚴格認定程序”,也知“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有多方史料印證,卻毫無根據地通過“推理”,認定狼牙山戰斗中可能“葛振林、宋學義實際上就不在現場”,那3人跳崖只是葛振林、宋學義兩人歸隊后的口述,從而全面否定“狼牙山五壯士”的存在。繼而又把這種推論當成既定事實,不斷誣蔑葛振林宋學義至死隱瞞實情,騙取個人利益和公眾對其崇拜,包括晉察冀軍區、第一軍分區也都是有組織的欺騙公眾。這說明什么?只能進一步說明洪振快無視歷史真實,也不是什么“探究歷史真相”,而是具有不可否認地惡意歪曲貶損“狼牙山五壯士”的主觀故意。
作為一個歷史學者,又專門寫研究“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的文章,應當知道“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特別是最后壯烈跳崖時的事跡,有多個直接當事人和直接目擊者。
1、親歷者:在戰斗中生還的葛振林和宋學義。整個戰斗過程和最后作戰現場的細節,他們是最權威的知情人。從狼牙山戰斗剛結束時接受調查采訪,直到他們兩個去世,幾十年間作過多場報告,在各種場合講述,雖然細節表述有增減,但基本事實從沒有變。
返回部隊的葛振林和宋學義(晉察冀軍區三分區攝影員李途攝影)
2、目擊者:狼牙山腳下王廟子村中年民兵冉元同。這是五壯士攀棋盤坨時遇見的。葛振林回憶中確認:往棋盤坨山峰爬時,碰到冉元同讓他們往附近山洞里躲起來,班長說不能躲,冉后來躲進牛角壺附近的山上。勇士跳崖發生后,冉元同曾經對邱蔚說,看到5位同志跳崖時,不是在同一個位置上往下跳,有兩人是在另一個崖口上跳的,他只看到五壯士跳下去,卻沒看到掛在樹上的葛振林和宋學義。第二天上午,他帶著兩個人,鉆進山去為烈士收尸,只找到了3位烈士的遺體,把他們掩埋起來。冉元同早已去世,1998年7月,狼牙山愛國主義基地建設辦公室成立后,辦公室主任郭慶祥曾帶領五勇村支部書記,還有冉元同的孫子等一行8人,從北麓登峰確認跳崖處。
3、目擊者:躲在棋盤坨仙人洞的棋盤坨道觀老道李圓忠。他親眼看到戰斗過程和五壯士跳崖,后來發現有兩人還掛在樹上,趕緊跑下山向八路軍情報站報告,還參與救助葛振林和宋學義。葛振林曾回憶說,在李老道指引下,自己與宋學義一起相扶步行歸隊。在《晉察冀日報》沈重寫的報道中,最后還寫到這個同情八路軍的愛國老道。1942年4月初,接到赴抗大2分校學習命令的葛振林、宋學義臨出發前,奉首長命令,專程到狼牙山棋盤陀道觀向有救命之恩的李圓忠道長辭行。隨行上山的一分區政治部攝影干事劉峰,為他們的團聚留下了寶貴的合影照片。
這是一分區攝影員劉峰在1942年4月初拍攝的照片,地點是狼牙山棋盤陀道觀。
4、見證人:狼牙山區青年抗日救國會主任余藥夫。葛振林和宋學義拄著棍子相互攙扶著朝棋盤坨方向移動時遇到余藥夫,他攙扶兩位受傷戰士來到道觀,摸黑打了半桶水,將部隊撤退時沒來得及吃的兩鍋小米飯熱了熱吃。
5、見證人:八路軍設在狼牙山“通天頂”上的觀察組。據一分區司令員楊成武著《敵后抗戰》記載:1941年9月25日下午3點多鐘,這個觀察組通過“飛線”向楊成武報告,清晨500多名日軍帶領偽軍開始向狼牙山總攻,5位同志把敵人引向絕路,敵人正在瘋狂地向他們撲去。不一會兒“飛線”里又傳來消息,5位戰士縱身跳下懸崖。下午4點左右,山下一個情報站的飛線報告,棋盤坨寺的李老道特地跑下山,要他們設法趕快轉告,有5位八路同志在棋盤坨附近的險峰上英勇跳崖,其中兩位被掛在樹枝上,是死是活不知道,請趕緊派人去營救。
6、見證人。一團七連連長劉福山。在狼牙山戰斗中被日軍槍榴彈炸成重傷,打瞎了右眼,打斷了右腿跟腱,傷好后進了根據地榮軍院,解放后留在易縣北婁山村當了農民。跳崖的三位烈士部下,移葬到易縣烈士陵園,就是劉福山親自經手的,他還是陵園的看守人,直到1978年才去世,兒子劉宏泉曾任“狼牙山五壯士班”第22任班長。這位已經長眠于地下多年的殘疾八路軍老連長,怎么能想到這樣的怪事:他守護了一輩子的親愛戰友,他親身經歷的那場戰斗,他們為國家和民族而犧牲的無限光榮,怎么一下子就被說成了假造的?怎么就被洪振快這樣的歷史學者“研究”沒了呢?
對這些鐵一般的歷史證據,洪振快并非不知,為什么就視而不見呢?憑什么說“狼牙山五壯士”事跡只來自兩個幸存者的口述?憑什么捏造事實說葛振林、宋學義撒謊?這哪里是在研究歷史?這明明是對民族英雄和烈士赤裸裸地貶損、污辱和糟蹋。這些肆無忌憚的行為,不止是在故意侵犯“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和榮譽,而且還喪失了一個文人最起碼的良知和底線。
“狼牙山五壯士”幸存者葛振林的大兒子葛長生,拿出已經變得發黃的父親親筆寫的回憶稿,回憶稿中記錄著“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壯舉的很多細節。
三、洪振快在上訴中一再說,一審判決對他的研究方法和寫作方法橫加干涉,是對他進行“政治構陷”,是“嚴重違憲行為”,侵犯了他的思想自由和學術自由等。一些境外媒體,包括個別國內媒體也與之呼應,說洪振快因“質疑狼牙山五壯士敗訴”,好像判決多么不公正,洪振快受了多大冤屈,事實果真如此嗎?
1、一審判決中,用事實分析上訴人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手法,這就是對“研究方法”和“寫作方法”橫加干涉嗎?任由上訴人枉顧事實、顛覆歷史、污辱糟蹋先烈和英雄,侵犯英雄名譽和榮譽,損害最起碼的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就是尊重上訴人的研究和寫作嗎?就是沒有侵犯思想自由和學術自由嗎?世界上有這樣無法無天的國家嗎?
2、上訴人肆無忌憚地踐踏貶損“狼牙山五壯士”,說捍衛“狼牙山五壯士”榮譽只是代表其后人和相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只代表中共的利益,用侵華日軍老兵編的不靠譜的所謂史料,貶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敵后抗戰,放肆地誣蔑中國共產黨的歷史是“謊言”,放肆地配合扳倒中國勢力進行輿論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能允許這樣的“自由”嗎?只在判決中認定一個民事的名譽侵權,只是要求今后不要做這種突破良知和法律底線的事,連一分錢的賠償都沒有要求,再低調不過的告誡一下,不要在這樣危險的絕路上走的太遠,從本質上講,是對上訴人的寬容、挽救和愛護,希望能幡然改過,能考慮憲法和法律的界限去行使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以期成為中國社會的正能量,這就成了“政治構陷”和“嚴重違憲”?不要不知好歹了,如果真的要從政治上認識和解決問題,這些行為哪里只是對先烈和英雄名譽侵權的事?捫心自問是那么簡單嗎?還是有點自知之明、自己知足吧!
3、上訴人說一審判決“否定了民眾的質疑權利”,一些媒體也用“質疑狼牙山五壯士敗訴”為標題,為洪振快的違法侵權行為洗地遮掩。難道一個歷史學者,通過似是而非的推測,惡意否定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毫無根據地誣蔑活下來的英雄“撒謊”,甚至造謠說“現有材料已經證明,訓令等文件宣稱‘此次戰斗斃傷日敵百人以上’,戰斗過程在何處、如何斃傷日軍等描述,全系撒謊。”這樣肆無忌憚地貶損污辱英烈,是合法“質疑”嗎?“狼牙山五壯士”和無數革命先烈,為拯救危亡的國家和民族連生命都舍棄了,他們用壯烈犧牲換來了今天的中國,為中國的一切進步和自豪提供了前提與基礎,不但不對革命先烈保持應有的敬重和感恩,還用所謂“學術研究”和“探究真相”,瘋狂貶損污辱踐踏他們,對這種喪盡天良的行為,一些勢力和媒體輿論還說是合法“質疑”,真是豈有此理!如果我們的輿論真的支持這樣的無恥,可以確認那是沒有起碼是非道德底線的輿論;如果我們的民族真的認可了這樣的無恥,無疑將是人類歷史上最墮落的民族;如果我們的國家和政府真的庇護這樣的無恥,一定是一個極端政治亂倫、貪腐昏庸、行將就木的政府。
法理法律與人類的天理良知應是一致的,而不能相悖。法律規定的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不支持貶損踐踏先烈和英雄!對歷史的質疑與研究,也不能支持貶損踐踏先烈和英雄!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不會支持貶損踐踏先烈和英雄!洪振快肆無忌憚地侵害狼牙山五壯士名譽和榮譽,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事實清楚,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四、洪振快貶損一審法庭“無知無畏”,“沒有能力”認定“狼牙山五壯士”的事實,貶損“狼牙山五壯士”后人對“狼牙山五壯士”的史實“一無所知”,貶損“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部隊對自己的歷史“缺乏研究能力”,貶損代理人“沒有史學研究基本素養”,貶損編寫出版狼牙山五壯士資料的出版社是青少年讀物出版機構,主編不是史學研究專業人士等。唯有自己“受過良好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史學研究功底”,大學期間就“發表過不止一篇論文”,又給《南方都市報》《新京報》撰寫歷史評論專欄,還出版了多部著作等。由此證明,起訴他侵權就是剝奪他和其他史學研究者的學術自由,是對學術自由、思想自由的“戕害”。上訴人如此沒有自知之明,如此狂妄自大,涉嫌蔑視法庭和他人,建議法庭給予訓斥。
其實,看看洪振快充滿無知、粗陋和自相矛盾的上訴狀,就知道他的研究能力和史學功底有多么“強大深厚”。
1、關于近4萬人被包圍在狼牙山。上訴人以侵華日軍史料為依據,證明當時日軍第二階段作戰進入掃尾階段,大規模的軍事行動已經停止,“已不可能發生大規模包圍作戰”,由此推論4萬軍民在狼牙山被包圍不可能,進而證明掩護軍民轉移的狼牙山戰斗是瞎編的。但他卻無視一個事實,在前期作戰中,八路軍主力部隊并沒有受多大損失,日軍第二階段作戰還留下2萬余主力,在我根據地腹心地區進行“剔塊清剿”。事實是,狼牙山戰斗剛剛結束,一分區就發生了白求恩軍醫學校人員被1000多日軍突然包圍,遭受慘重損失的重大事件。
2、關于突圍人員部分政府機關人員。上訴人在《易縣志》中發現,1941年9月24日,易縣縣委領導機關有19人被捕,由此就說“易縣縣委領導機關在24日被捕”,進而否定有政府機關人員在狼牙山戰斗中一起突圍。洪振快讀縣志時也應當知道,當時易縣縣長王紹文等并沒有被捕,難道他不算易縣政府機關人員?難道上訴人不知道被包圍的除易縣政府機關人員外,還有定興、徐水和滿城這幾個縣的?
3、關于4萬人狼牙山突圍。上訴人認為,如果把4萬人排成單列,行進長度將達80公里,由此推論組織突圍是不可能的。但洪振快卻偏偏忘記,因為楊成武司令員采取“圍魏救趙”的戰術,敵人的包圍圈空出20多里寬的口子,約4萬被圍人員并不是聚集在一個點,也不是只能排成一條線,而是分散在狼牙山一個廣大空間,后來有20多里寬的口子,突出包圍也是歷史事實。明明是自己的知識和想像出了問題,卻硬要用狹隘的想像去否定真實歷史。
馬寶玉、胡德林和胡福才三位烈士的遺骨如今安放在北婁山革命烈士陵園,他們犧牲在狼牙山,而狼牙山也永遠地把他們擁入懷抱。
4、關于“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的“全民族廣泛認同”。上訴人一面認為,“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沒有廣泛認同的證據,甚至以港澳臺和海外沒有廣泛傳播來否定,一方面又說對“狼牙山五壯士”的廣泛認同是后來塑造的,怎能自相矛盾到這種程度?洪振快難道不知道,認同是一個逐漸的過程,民族認同是個主體認同的概念,個人和少部分人不認同,妨礙不了民族認同的認定。對“狼牙山五壯士”的認同,首先來自于被掩護脫險的4萬軍民,如果不是他們舍己為人壯烈跳崖引開日軍,大家都可能遭遇不測,所以才能在當時被廣泛認可,大力宣傳表彰甚至立碑紀念,如果他們的事跡是假的,敢這樣大張旗鼓的宣傳嗎?“狼牙山五壯士”事跡在敵后抗日根據地和抗日軍民中被廣泛傳播,也因為他們這種以身殉國的英雄精神,正是抗擊日寇侵略者拯救國家和民族最需要的;新中國建立至今幾十年忘不了他們,中華民族要永久的銘記他們,就是因為忘戰必危,我們必須居安思危,周圍仍有強敵虎視眈眈,在國家和民族需要的時候,仍要有大批優秀戰士像他們那樣義無反顧、為國犧牲。即使在臺灣省、香港澳門和海外華僑中,只要他還以中華民族的一員或后裔為榮而不是認賊作父,對“狼牙山五壯士”這樣的抗日英雄會有不認同嗎?什么勢力不愿讓“狼牙山五壯士”成為民族記憶?什么人會有意不認同?是那些處心積慮要扳倒中國的敵對勢力、推墻勢力,還有那些漢奸賣國賊。
5、洪振快自稱受過良好歷史研究的訓練,懂得歷史研究的所有規矩和方法,但在上訴書中卻充滿自相矛盾。
如:一面極力否定“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甚至否定狼牙山戰斗的真實性;一面卻表白自己沒有否定“五壯士是抗日英雄”,而且引導讀者進行“正面評價”了。
再如:一面說自己寫的涉案文章“均有中共官方認可的出版物作為依據,如果‘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就意味著中共官方出版物全部失實,那就等于說中共官方出版物全部撒謊了”。一面又在極力論證那些史料是在“系統造假”,在沒有任何官方史料曾經否定“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的前提下,言之鑿鑿地說已經證明“狼牙山五壯士”事跡是編造的謊言,你的文章到底依據的什么?這道理該怎么講?你自己能說清楚嗎?
再如:一面說研究歷史要“重史料和證據”;一面卻以侵華日軍一個沒有來源的描述,以所謂的“戰爭常識”,推測“斃傷日軍百人”是假,推測葛振林、宋學義講的跳崖情節是撒謊,甚至說他們是以撒謊騙取名譽。
再如:一面承認自己那兩篇貶損“狼牙山五壯士”的文章“與張廣紅有點關系”;一面又說一審判決認定他“呼應張廣紅”是“毫無根據的主觀臆斷”。
再如:一面毫無根據地誣蔑葛振林、宋學義講的“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是“說謊”;一面又說自己“沒有侵權事實”,自己論述葛振林和宋學義說謊,沒有針對葛長生、宋福保的父親。
再如:一面在極力證明“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為假,是葛振林宋學義造假,毫無根據地說八路軍晉察冀軍區和一分區甚至八路軍和共產黨在系統造假,竭盡貶損誣陷之能事;一面又說對他的侵權事實認定,是“無中生有的聯想”,是“強行栽贓”,是“莫須有”的欲加之罪,是“政治構陷”和“文字獄”。
再如:一面以實際行動鼎力支持廣州違法網民張廣紅,極力證明那個站在漢奸立場上,把侵華日寇說成是為中國老百姓作主的正義之師、把抗日的八路軍說成土匪的無恥謠言是正確的;一面又說一審法庭對他貶損先烈的侵權認定,是什么“秦檜陷害岳飛”。民族英雄岳飛若九泉有知,該作何感想?
再如:一面不遺余力地貶損人民英雄,說不需要“在和平年代時時、處處強調英雄”,還引用梁啟超的話證明“英雄者,不祥之物也”;一面又說自己“贊成敬仰英雄”,說“不同時代有不同的英雄”,把自己隱喻成“為貧弱者爭尊嚴”的英雄。對那些把人民從日寇鐵蹄下解放出來的八路軍抗日官兵極盡貶損,對無惡不作的侵華日軍極盡褒揚和信任,怎么這就成了為“貧弱者爭尊嚴”?還知不知道世界上有羞恥二字?
上訴人說別人是沒有歷史研究能力和素養的人,都沒有資格與他談論歷史,而他的歷史研究能力真得讓人開眼界了!
五、上訴人指控被上訴方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缺乏最基本的事實和資格前提,屬于誣告。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根本原則和要害,是看他維護司法公正還是影響和破壞司法公正。而洪振快指控的參加“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起訴洪振快授權儀式的所有人員,都是要求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維護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維護法律正義和人間良知。難道這也違法了嗎?難道只有放縱上訴人貶損糟蹋污辱先烈是合法的?
另外,干預司法的主體要有條件,我等都是退休軍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普通公民,不是規定所說的黨政軍在職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不具備干預司法的主體資格。但是,對那些惡毒貶損污辱踐踏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的敗類,我們有法定權利表達我們的政治意志和強烈憤怒,我們有法定義務與廣大共產黨員和人民群眾一道進行永不妥協的堅決斗爭!
正義必勝!人民必勝!
代理人 王立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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