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律師受被上訴人葛長生、宋福保(即原告狼牙山五壯士后人,下同)委托,根據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指派,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職務。根據上訴人(被告洪振快,下同)的上訴意見,本案審理情況,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第一個問題,被上訴人完全同意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一審判決。
一、判決書認定王立華同志的代理人資格合法有效;
二、判決書認定了狼牙山五壯士革命英雄事跡的真實性,高度評價狼牙山五壯士的革命英雄主義精神,認定狼牙山五壯士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在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偉大斗爭中涌現出來的英雄群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民抗戰并取得最終勝利的重要事件載體。這一系列英雄人物及其事跡,經由廣泛傳播,在抗日戰爭時期,成為激勵無數中華兒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敵的精神動力之一,成為人民軍隊誓死捍衛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的軍魂來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國公眾樹立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為國為民奮斗終身的精神指引。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行法上看,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三、判決書以我國憲法原則為指導,依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理念和原則,分析了上訴人(一審被告)侵權行為的嚴重危害,不僅構成對葛振林宋學義的名譽侵權,傷害了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個人感情,嚴重損害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的名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而且也是對中華民族精神價值的損害。
四、判決書從名譽侵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歷史唯物辯證全面分析了上訴人(一審被告)侵犯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名譽的主觀故意內容,加害行為方式和行為特征,引發的嚴重社會后果,加害行為與嚴重社會后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并有充分法律法理依據,且說理詳盡。
五、判決書對上訴人(一審被告)反復提出的“言論自由”抗辯理由做了詳細分析。認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言論自由是我國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從民法的角度看,表達自由已經成為民事主體一般人格尊嚴的重要內容。案涉文章在形式上表現為學術文章,判斷其是否構成侵權,將涉及到被告的言論自由。但是,也要看到,言論自由并非沒有邊界,如果超出合理的限度,則會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更為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學術自由、言論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我國憲法所確定的關于自由的一般原則,是為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所劃定的邊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其他自由時,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上訴人(一審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言論自由,作為其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六、判決書認定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損害了葛振林宋學義的名譽和榮譽,判決上訴人(一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判決生效三日內,向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被上訴人認為:
一審判決,是中國司法審判歷史上一份極其重要的標志性判決書,對所有已經、正在和企圖詆毀我國民族革命英雄的侵權行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凡以各種形式,詆毀我國民族革命英雄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制裁,釘死在法律的恥辱柱上。
第二個問題,上訴人的上訴意見,基本邏輯思維不能成立。上訴人嚴重違反歷史研究的基本原則和職業操守,僅僅是利用歷史研究的幌子,對狼牙山五壯士進行詆毀污蔑,侵犯了狼牙山五壯士葛振林宋學義和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的名譽。
上訴人長達六萬字的上訴狀,內容共分為十大類問題。剛才上訴人又和三位代理人分別發表陳述意見,可以進一步歸納為二十五個左右問題。但根本觀點只有一個:上訴人認為自己是嚴肅的歷史學者,進行嚴肅的史學研究。遵循史學研究方法和論從史出,有一分材料說一分話等史學研究的基本規則。對于史學研究,細節考證,探尋歷史真相,應當予以支持。上訴人的代理人也反復提出:上訴人是嚴肅的歷史學者,所有的觀點都有證據支持,“遵循歷史研究的基本規范和職業操守”,“言之有據”,“治學嚴謹”,“求真求實”,“盡到了一個歷史學者應盡的審慎注意義務”。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侵犯狼牙山五壯士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構成名譽侵權。這直接違反了憲法關于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基本原則,是一種文字獄,是政治構陷,也是直接違反憲法和法律。上述觀點構成了上訴人所有理由的基石。
被上訴人注意到,上訴人這一觀點在上訴狀中有多處表述。例如:
上訴狀第十一頁,上訴人稱:如果要維護核心價值觀,就應該支持本人對不誠信的合理質疑。而一審判決卻反其道而行之,對本人有理有據的合理質疑進行政治構陷。
第十四頁,上訴人稱:眾所周知,歷史研究必須多方引用史料,史料的運用是否妥當,由研究者自己判斷。如有不妥,表現出結論偏差,乃至研究能力不足,學術共同體會對其作出負面評價,影響的是其學術聲譽。因此,如何運用史料,完全是學術共同體內部的事情,最多只能進行學術商榷,而不能由學術共同體之外的人來評判。上訴人稱:要求一個歷史研究者,按照其既定的思路進行研究和寫作,既要求文章中必須對五壯士事跡進行肯定,表示尊敬才不算侵權。這也是嚴重違憲的。憲法規定公民有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也有學術研究自由。既然有思想的自由,就有對五壯士事跡做出自己評判,包括負面評價的自由。
第十九頁,上訴人稱:案涉文章不僅發表時已提供了證據,而且采用客觀公證的態度處理史料。在學術規范上沒有任何問題。
第二十頁,上訴人稱:論從史出,是史學研究的基本規則。在歷史文章研究中,研究者根據史料作出自己的判斷,發表自己的看法,屬于基本的學術自由權利。歷史研究者完全有權利根據史料做出猜測、質疑,乃至評價。
類似表示上訴人是在進行嚴肅的史學研究的描述,還有一些。上訴人的基本邏輯思維是:上訴人的史學研究是嚴肅的,是遵循了史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職業操守。因此,即使研究中史料選擇上出現不同意見,甚至對狼牙山五壯士做出負面評價,也只影響上訴人的學術聲譽。但應當僅僅在學術共同體內部進行商榷,而完全不應由此承擔侵犯名譽的侵權責任。
這里上訴人立論的依據是:上訴人是在進行嚴肅的史學研究,遵循了史學研究方法和職業操守。
然而,恰恰是在這一點上,被上訴人詳細研究了上訴人的案涉文章和發表的一系列言論,對上訴人所引用的各種史料的出處,進行了詳細分析。被上訴人得出的結論是:
上訴人只是打著歷史研究的旗號,實際卻是在千方百計的抹黑、詆毀、否定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這里很關鍵的一點,就是上訴人采取的侵權行為方式。上訴人將所有的史料,幾乎無一例外的斷章取義,甚至碎片化切割、揉搓形成新的信息。以暗示引導、含沙射影、旁敲側擊等方法,企圖使公眾得出狼牙山五壯士僅僅是共產黨的宣傳,在歷史上是不真實的結論。并由此,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激起了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上訴人這種做法的強烈反擊。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判決書應當具體地指出上訴人在每一處是如何使用了斷章取義的手法。顯然,由于上訴人在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中途退庭,放棄了自己在審判階段的證據質證,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等權利。我們確實也無法判斷,一審判決后,上訴人是否仔細研究了有關庭審材料和被上訴人的代理意見。實際上,被上訴人在一審用了四萬字的篇幅,從上訴人的主觀故意、行為特征、行為后果、后果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做了非常清晰的闡述。并且,逐一分析了上訴人對所有的史料斷章取義,甚至直接將這些史料碎片化揉搓形成新的信息。而所有這些加工改造史料的過程,都是為了達到一個目的:就是侮辱、誹謗、抹黑、詆毀、否定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的真實性,否定狼牙山五壯士的革命英雄主義精神。被上訴人在一審的代理意見中,詳細分析了上訴人十一種詭辯手法和數十個具體事例。
我們在這里僅舉幾例。
例證一,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葛振林自己說:“溜、滾、躥,這幾個詞表明葛振林并不是跳崖,而是溜崖。”但是,我們查閱了葛振林當時完整的那段話,葛振林在那段完整的描述中,開頭就說:“我看到班長的白襯衣一閃,跳下去了。接著,我在離他幾步遠的地方,也跳了下去。”至于溜、滾、躥,實際上是在描寫他落到半山腰的一片樹木叢中,身手本能去抓,被樹木遮擋而產生的翻滾情況。在那一段整個的描述中,所有善良的、正直的、有常識判斷的人都會知道,葛振林開始說的“班長白襯衣一閃,跳下去了。接著,我在他幾步遠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才是葛振林所要表述的真實意思。但是,上訴人在引證各種史料的時候,恰恰把如此明顯和關鍵的一句話閹割掉了。而是只使用了溜、滾、躥等字眼。上訴人這樣對證據進行閹割、碎片化、斷章取義,很難讓人得出上訴人是嚴肅的歷史學者,進行嚴肅的歷史考證。
例證二,根據需要隨意取舍證據。例如,上訴人關于《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狼牙山五壯士”詞條的取舍手法極為典型。上訴人在一審提供的“證據31”是《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武漢出版社出版發行,1995年4月第1版,章紹嗣、田子渝、陳金安主編)中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的詞條。上訴人在該詞條劃出重點,原文照錄如下:
狼牙山五壯士:抗日戰爭時期,八路軍戰士在狼牙山被日軍圍困,寧死不屈、英勇跳崖的壯舉。前后發生過兩次。①1941年9月25日,日軍2500余人,兵分六路圍攻晉察冀易縣狼牙山,企圖消滅晉察冀第一軍分區第一團。該團七連六班扼守險要,掩護主力轉移。該班戰士同敵人整整搏斗了一天,殺傷日軍五十余人。最后該班只剩下馬寶玉等6位戰士,彈藥用盡,石頭扔完,當敵人逼近時,副班長吳希順舉槍投降(旋被日軍挑死),其余5人砸毀槍支,高呼“打倒日本帝國主義”等口號,一齊跳下萬丈深谷。馬寶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人當場壯烈犧牲,宋學義、葛振林被樹枝掛住,負傷遇救,其后被譽為“狼牙山五壯士”。②1944年5月23日,日軍再次“掃蕩”易縣狼牙山地區。冀中軍區第二十九團三連四班擔任掩護撤退任務,最后被敵包圍,戰至彈盡糧絕。班長耿五華帶領戰士孫紅喜、劉金、蘇士文、賈振武砸毀武器,跳下懸崖。賈振武受傷生還,其余4人壯烈犧牲。
被上訴人在核實這份證據時,發現上訴人引用的是1995年4月第1版,而章紹嗣、田子渝、陳金安主編的《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已經于2015年修訂。我們判斷,上訴人自詡歷史學者,長于細節考證,《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已經過修訂,上訴人不可能不知道。但上訴人提交證據時,僅僅引用舊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合理的推斷是,修訂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詞條解釋或許對上訴人的觀點不利。于是,我們訂購了2015年武漢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進行了細致的調查比對。修訂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有“狼牙山五勇士紀念塔”詞條內容照錄如下:
狼牙山五勇士紀念塔:在河北省易縣城西南狼牙山棋盤陀蓮花瓣頂峰。1941年9月25日,八路軍晉察冀軍區一分區一團七連六班班長馬寶玉、副班長葛振林和戰士胡德林、胡福才、宋學義,為掩護主力部隊轉移到外線打擊日軍,保證地方機關、群眾安全轉移,在險峻的狼牙山棋盤陀阻擊“掃蕩”數千日軍的進攻。戰至26日,斃敵百余,勝利完成任務,彈盡路絕后,又在懸崖絕壁用石頭砸敵,寧死不屈,五人毅然縱身跳下懸崖。馬寶玉、胡德林、胡福才壯烈犧牲,葛振林、宋學義被山腰樹枝掛住受重傷,后脫險。為紀念狼牙山五壯士事跡,1942年4月晉察冀邊區軍民在此建立紀念塔。后該塔在日軍“掃蕩”中被毀。1958年人民政府重建紀念塔,塔為五角五層、寓意五勇士。塔身正面有聶榮臻手書“狼牙山五勇士紀念塔”九個鎏金大字。塔門上有楊成武等署名的三烈士碑文刻石;塔內墻壁上和周圍臺階上,刻有羅瑞卿等的題詞、塔左右各有五角亭一座。四周有半人高的石墻互繞。整組建筑呈白色,十數里外可見。為第一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
上訴人在提交證據材料時,故意選擇舊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是其一貫對證據碎片化和斷章取義的做法。同時,從證據分類的法律意義看,上訴人引用舊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關于“狼牙山五壯士”詞條,顯然認為辭典是權威證據,上訴人對此不持異議。而修訂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關于“狼牙山五勇士紀念塔”詞條,當然同樣具有權威證據、優先證據的效力。所以,上訴人要求法院對這份證據的證據優先性,予以認定。
例證三,上訴人談到“三跳二溜”,最早是當時一團政委的夫人陳遜提到的,并特意指出陳遜當時是宣傳隊指導員,后來擔任廣東省委黨校的副校長。她在一次談話中提到三跳二溜,“應當推測陳遜是知情人”。由此,“三跳二溜”就成了證明上訴人在細節考證的時候,考證狼牙山五壯士是三個跳崖,兩個溜崖的事實依據。在這份史料中,上訴人既沒有提供陳遜當時是在什么樣的環境、語境下說到三跳二溜,更僅憑推測就認為陳遜是知情人。而實際上,陳遜隨其丈夫突圍出去,沒有參加9月25號的那場戰斗。所以,所謂三跳二溜的出處,“應當推測陳遜是知情人”,純粹是上訴人主觀臆測,沒有任何確鑿的證據加以證明。
在上訴人新提交的各項證據中,包括所謂關鍵證據的岡山聯隊史的內部出版物,和一名留日日本歷史學者姜克實先生以岡山聯隊史的回憶內容為基本依據,對狼牙山五壯士做出的評斷。我們發現,上訴人在材料的取舍上,有一個非常鮮明的特征,就是用日本侵略者撰寫的歷史資料,證明狼牙山五壯士的事實是不真實的,證明共產黨的宣傳是虛假的。而對于共產黨八路軍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戰報和采訪文章,一律被斥為不可信。這就不能不使社會公眾有一個合理質疑,在抗日戰爭這場正義與非正義生死對抗的人類歷史上的重大戰爭中,日本侵略者對中國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為什么在研究狼牙山五壯士這段歷史事實的時候,上訴人千方百計的尋找、引用日本侵略者形成的證據資料,來否定狼牙山五壯士歷史事跡的真實性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并且對八路軍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形成的戰報,和對狼牙山五壯士的各種表彰宣傳,全盤予以否定?!這種對歷史上日本侵略者的證據和八路軍的證據,兩相取舍所表現的態度,難道可能是客觀和公正的嗎?
實際上,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因另外一個相類似的案件,專門向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和南京大屠殺紀念館作了全面調查。在這兩個紀念館中,陳列了很多日本侵略者,為了掩蓋其南京大屠殺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對所有揭示事實的新聞報道,一律槍斃,不讓刊登。并且,一方面揮起屠刀屠殺了三十萬人,另一方面,又強迫一些婦女、小孩、老人,舉著旗子歡迎日軍入城,并拍照下來,作為日軍入城,中日親善的宣傳資料。
我相信陳列于兩個紀念館的這些證據,上訴人作為自稱有深厚歷史知識的歷史學者,應該非常熟悉。難道上訴人對日本侵略者站在與中國人民敵對的立場上,所散布的那些虛假信息,就不值得懷疑嗎?
同時,上訴人完全違背了對多重證據綜合分析的原則。在證據取舍上,被上訴人代理人,也盡其所能,查閱了很多關于歷史研究方法的文章。包括著作等身,碩果累累的歷史大家,關于歷史研究原則的著述。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對歷史證據的綜合分析原則。但是,上訴人以歷史學者自居,聲稱自己一直在嚴格遵守史學研究的規范和職業操守。列舉了多個研究歷史的方法原則,但恰恰漏掉了最重要的對多重證據綜合分析的原則。因為對證據綜合分析,第一,要求全面的掌握證據。第二,要對證據進行完整的分析。第三,要分析各個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第四,要分析各個證據形成的歷史背景和具體環境。當然,也許還有第四、第五。顯然,在綜合分析原則之下,就能夠充分說明歷史研究者的立場、觀點和方法。
講到“對多重證據綜合分析的原則”所體現的立場問題,被上訴人注意到,上訴人在上訴意見中,對于一審判決上訴人的行為、言論、案涉文章,直接違反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予以反駁。上訴人提出,核心價值觀二十四個字,與本案有關的是“民主、法治、自由、誠信”。但是,被上訴人注意到,上訴人恰恰漏掉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礎元素,“愛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基礎的價值,中華民族共同承認的基礎價值,就是愛國。沒有千百年來形成的愛國主義思想、情操、傳統,也就不可能形成中國的傳統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價值觀。作為一個歷史學者,上訴人對此應該完全心知肚明。但為什么恰恰漏掉了”愛國”這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礎元素呢?難道這和上訴人毫無保留的用日本侵略者的資料來證明八路軍的戰報和宣傳是夸大虛假的,沒有必然聯系嗎?!
我們從剛才分析上訴人在選擇證據,對證據斷章取義,甚至碎片化使用證據的過程中,應該能得出自己的結論。如果一個史學工作者,對于已經內化為中華民族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的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不予認可,千方百計要證明其虛假和不真實,而使用的證據,又恰恰是毫無保留的用日本侵略者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社會公眾確實會合理質疑上訴人的愛國情操和愛國立場。
實際上,上訴狀反映了上訴人全面質疑革命英雄,全面質疑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全面質疑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全面質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全面質疑社會公共利益。甚至在上訴狀中,毫無根據的說出,跳崖負傷未死的兩位英雄是撒謊者,在上訴狀中,這樣明目張膽的、直言不諱的,對狼牙山五壯士之一的葛振林、宋學義進行赤裸裸的污蔑,再次暴露了上訴人的主觀意圖。在上訴人的陳述意見中,還直接提到:即使狼牙山五壯士其他三個人跳崖了,是怎么跳的,是否犧牲了,也仍然需要多方考證。上訴人考證的目的,就是從根本上否定我們的革命英雄。
被上訴人注意到,上訴人還有一個觀點,認為上訴人所進行的細節考證,即便全錯了,也只是學術問題,而且只能由學術共同體內部來商榷,而不能由外人來加以評論。這個觀點,被上訴人顯然不能同意。實際上,一審判決書對此已經有明確的闡述。在學術領域的范圍內,學術研究者享有充分的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但是,如果你將自己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相違背、相抵觸的思想言論,利用文章、媒體、網絡廣為傳播的話,就超出了學術研究的范圍,就會侵犯了他人的名譽,解構中華民族共同歷史記憶,損害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損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自稱是在進行嚴肅的、客觀合理的歷史研究,治學嚴謹,求真求實,即便觀點錯了,結論錯了,即便對狼牙山五壯士做出了負面評價,也由研究者個人負責。最多,損害了研究者個人的學術評價。而且,應當在學術共同體內部進行商榷。而不應該由一審判決其侵犯名譽。這里面就有一個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和他人自由、他人權利的界限問題。一審判決對此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表述。以歷史研究為名侵犯他人名譽,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上訴人及其代理人,庭審中又發表了若干上訴意見。包括,上訴人陳述了大約十五個問題的上訴意見;第一位代理人,陳述了七個方面的代理意見;第二位代理人,陳述了八個方面的代理意見;第三位代理人,陳述了七個以上方面的代理意見。上述意見,又可以綜合成為二十五個左右問題。
被上訴人充分注意到,上訴人的所有觀點,均為被上訴人已經提交法院的,關于反駁上訴人觀點的,分為三十個問題的八萬字代理意見所覆蓋。
被上訴人的觀點,已經表達的十分明確,且有文字佐案。為節省訴訟資源,被上訴人不再贅述。
第三個問題,被上訴人訴請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被上訴人訴請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以便彰顯公平正義,告慰所有在革命斗爭中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前赴后繼,卓絕奮斗,獻出生命的革命英烈;
以便彰顯公平正義,為所有受到侮辱損害詆毀的革命英烈,恢復名譽;
以便彰顯公平正義,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中華民族的革命英雄和革命精神,作為民族的共同記憶,在中華民族精神家園中,安身立命,受到世代炎黃子孫的瞻仰膜拜;
以便彰顯公平正義,鼓舞無數炎黃子孫,牢記和學習中華民族革命英雄的英雄事跡,繼承弘揚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振奮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努力奮斗!
最后,需要特別說明,本律師不僅在法律上接受了葛長生宋福保委托,也在事實上接受了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的委托。狼牙山五壯士所在七連連長,老紅軍劉福山的后代,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會長劉宏泉同志,特別囑我和王立華同志,在法庭上誦讀毛主席起草,周總理題寫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本文》:
“三年以來,在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中犧牲的人民英雄們永垂不朽!三十年以來,在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中犧牲的人民英雄們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從那時起,為了反對內外敵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歷次斗爭中犧牲的人民英雄們永垂不朽!”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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