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今天對“狼牙山五壯士”中的兩位英雄葛振林、宋學義的后人葛長生、宋福保起訴《炎黃春秋》雜志社前執行主編洪振快侵害名譽權、榮譽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被告洪振快在媒體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狼牙山五壯士”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被告洪振快發表的兩篇文章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通過強調與主要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及其事跡的細節產生質疑,從而否定主要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因此,被告實施了侵害名譽、榮譽的加害行為。并且,案涉文章經由互聯網傳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傷害了原告的個人感情,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生活在中國的一位公民,對“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事件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擁有的認知。對“狼牙山五壯士”及其所體現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應當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體悟,尤其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表及其傳播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更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發表,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狼牙山五壯士”及其事跡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歷史記憶以及所展現的民族精神,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價值,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內核。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也是對中華民族的精神價值的損害。被告采用了侵害他人名譽、榮譽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進行所謂“學術研究”,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實和所表現的大無畏精神,其所主張的言論自由明顯不足以抗辯其侵權責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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